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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我国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在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的问题上是绝对排除品格证据的适用的,现有刑事诉讼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予以规定。

三、我国品格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在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的问题上是绝对排除品格证据的适用的,现有刑事诉讼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予以规定。但在量刑上则涉及品格证据的适用问题。对于动机、目的、初犯、偶犯、惯犯及有悔改表现等影响量刑的情节,需要通过调取有关品格方面的证据才能证明。

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第1款)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第2款)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61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颁布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第16条第4款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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