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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学界的观点比较一致,应为狭义上的非法证据。(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明确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的含义

非法证据,严格地讲应称作“非法证据材料”,其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它是证据合法性的一种对称,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及程序、方法、手段的证据材料。它包括四种情形,即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表现形式不合法、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人员不合法和收集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手段不合法,只要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就是非法证据。在狭义上,非法证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学界的观点比较一致,应为狭义上的非法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刑诉法解释》第95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结合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学界普遍认为通过这次修法,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确立如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同时确立了两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事实上确立了两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是强制性的排除,也就是法院一经将控方某一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即自动将其排除在法庭之外,没有自由裁量权。例如,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就适用强制性的排除。除此之外,《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对更多的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都确立了强制性的排除后果。二是自由裁量的排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即便将特定证据确认为非法证据,也不一定否定其证据能力,而是要“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2),然后再作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决。它主要适用于侦查人员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某些情形。

2.明确强调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相关告知义务

《刑诉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4.明确规定了被追诉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时间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97条的规定,被追诉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据此,被追诉方申请排除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如果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提出。

5.规定通过召开审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听取双方意见

《刑诉法解释》第9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6.规定了审理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据此,审理中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启动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审判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另一种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3),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

7.规定了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刑诉法解释》第101条规定,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据此,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是: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只有在“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才启动让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程序。在具体程序上,既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也可以由法院不经提请,直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还可以由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主动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等三种方式。经过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有义务出庭作证。

8.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据此,人民检察院应当证明至完全排除该证据系非法取得的可能性,否则该证据就要被排除。

9.规定了二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定审查情形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0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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