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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证据规则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意见证据规则,指的是证人作证只能就自己感知的过去的事实作陈述,而不能将自己的推断和判断作为证言。事实上,区分事实和意见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一个前提。另外,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对证人可以令其供述根据实际经验过的事实所推测的事项”;第2款规定,“前款供述,即使属于鉴定的事项,也无妨其作为证言的效力”。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意见证据规则。

四、意见证据规则

(一)意见证据规则的含义、理论基础与例外

意见证据规则,指的是证人作证只能就自己感知的过去的事实作陈述,而不能将自己的推断和判断作为证言。在英美证据法中,证人包括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后者即大陆法系之所谓鉴定人。但该规则认为,后者不适用意见证据规则。

事实上,区分事实和意见是意见证据规则的一个前提。一般认为,观察、体验的情况为事实,推测、判断的陈述为意见。

之所以要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意见证据规则,是因为在事实基础上进行推断、形成意见是裁判者的职责,证人提出自己的意见,超越了其作为证人的职责界限;不仅如此,证人提出自己的推断、意见,容易与他们自己感知的事实相混淆,造成偏见或者预断,影响裁判者对于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

几乎每项规则都有例外,意见证据规则亦然。事实与意见之间的界限有时并非那么泾渭分明。当出现事实和意见难以辨识的情形时,通说认为,对于那些直接基于一般生活经验事实的常识性判断,不应予以排除。例如,目击证人可以根据自己看到的被告人的动作、闻到的被告人的气味,并根据常识,说被告人喝了酒,这种意见证据一般是可以采纳的。此外,目击证人在辨认时对人身是否同一的意见,目击证人对事物的印象和描述,关于自己身体和精神状况的意见,在交通事故中关于车辆行驶速度的意见等等都可以采纳为证据。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或者刑事证据法中也为意见证据规则附加了例外。“在英国普通法中,意见性证据一般是不能采纳的,但这一规则有许多例外。因此,一名非专家证人可以对年龄、车辆的行驶速度、笔迹和人的正身作证。”另外,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款规定,“对证人可以令其供述根据实际经验过的事实所推测的事项”;第2款规定,“前款供述,即使属于鉴定的事项,也无妨其作为证言的效力”。

(二)意见证据规则与我国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意见证据规则。但《刑诉法解释》第75条第2款的规定体现了意见证据规则的精神:“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思考题:

1.试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书证有何证明特点?它与物证有何区别联系?

3.试述传来证据的作用和收集审查判断的规则。

4.试述间接证据的特点和运用规则。

5.举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具体证据形式。

6.试述证明对象的概念和范围。

7.试述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

8.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内容和特点。

9.试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以及我国对此的规定。

【注释】

(1) 陈瑞华:《刑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7—240页。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第2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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