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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据补强规则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核实,王某反映的情况属实。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补强规则主要针对的是证人证言证据。由于证人与王某是亲属关系,存在利害关系,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证据也是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王某主张的事实成立。

【基本案情】

方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出具借条一张:今向王某借款伍仟圆整(5000元),2011年9月底归还。由于方某到期未偿还借款,王某持借条到方某家讨要,双方发生冲突。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方某拒不清偿到期借款,并在自己索要时将借条撕毁,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方某履行债务。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的复印件和与自己一同前去讨要借款的弟弟的证人证言,并向法庭陈述:当日方某拒不还钱,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方某撕毁借条后,自己曾打电话报警,某派出所民警曾到场处理。经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核实,王某反映的情况属实。那么,王某在未提供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法理分析】

《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确立的就是民事证据的补强规则。所谓证据补强规则,又称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些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者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者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担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补强证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无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首先应当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存在以其他证据对其进行补强的问题。(2)证据的品质存在瑕疵。这种瑕疵是多种多样的,例如证人是未成年人、有利害关系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者,视听资料存在疑点,书证、物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等。(3)该证据瑕疵足以影响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严重影响证明力的瑕疵,例如证人表达能力的强弱、复制技术的高低、无关紧要的改动、能合理排除的疑点等,仅有这些瑕疵的证据,不需要适用证据补强规则。(4)证据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用来补强瑕疵证据的证据必须要有证据能力,其具体数量应该满足法官自由心证,即使法官产生对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内心确信的程度,否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补强规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某些证人证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均属于言词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很多变数,这些不确定的变数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使得证言的证明力与其他证据相比显得较弱。因而不能独自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相互印证,补强之后对案件起证明作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补强规则主要针对的是证人证言证据。(2)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在诉讼证据领域所说的证据资料,是指以图像、数据和资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音带、录音片、电话录音,以及录像带、电视录像、电影胶卷、微型胶卷、雷达扫描和传真资料、电子计算机装置等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录制的视听资料,即“偷录偷拍证据”属于有瑕疵的证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的方式为它补强时,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证据的适用。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和原物。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供原件和原物又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和限制,为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复印件或者复制品,但须经人民法院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后,法院才能确认其证明力。因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证据也属于真实性有瑕疵的证据,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辅助证据加以印证,且证据之间应能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有正当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主观上的原因不是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承担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的举证责任。书证复印件只有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本案中,王某主张借据的原件被方某撕毁。该借据的复印件在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情况下,属于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王某还提供了和其一同去讨债的弟弟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王某是亲属关系,存在利害关系,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证据也是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因此,最为关键的是,王某提供了一条证据线索:当日方某拒不还钱,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方某撕毁借条后,自己曾打电话报警,某派出所民警曾到场处理。经人民法院核实,王某的陈述属实。这一证据不仅证明了王某不能提供证据原件确有正当理由,而且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了方某向王某借款的事实。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王某主张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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