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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之特殊证据规则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之特殊证据规则1.案卷排他规则。署名非为本人或非经本人授权之代签,依然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不可采。以上形成的材料既没有当事人认可,也无其他在场人员认可,或者没有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取证,但在行政诉讼中依然认定其并不违反“禁止单方接触”证据规则。

(一)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之特殊证据规则

1.案卷排他规则。

案卷排他规则,作为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独有的规则,它的要求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证据形成时间上,以行政案卷为载体的证据资料,应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形成。否则,不具备证据合法性。二是收集者上,以行政案卷为载体的证据资料,其取证主体应是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如果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可以由其他机关或组织、个人实施取证或委托取证的情形,视为收集者适格。否则,所获证据不具备证据合法性。三是原告等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行政程序中无理由不提交的材料,在诉讼中再行提交的,不具备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但有其他证据表明曾向被告提交但未被记录在案卷者除外。案卷排他规则的重心在于要求法院审查材料形成时间是否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同时,重心亦在审查行政案卷中已有材料,取证主体应是被告。

案卷排他证据规则,在行政审判适用上,需有前提制度环境——行政案卷制度之建立。由它对行政案卷的制作、法律效力等予以规定,这样案卷排他证据规则才能完整地得以确立。以美国为例,其行政案卷的法律效力,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为“在行政程序法中首先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裁决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和未论证的事实作为根据”,[19]而在其后的司法审查中,只审查案卷,对案卷外的材料均不予采纳。

2.禁止单方接触规则。

禁止单方接触证据规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违背“禁止单方接触”的要求,在行政决定中依据的相对人不知晓、未进行质证和提出申辩意见的材料,不具备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所谓“单方接触”包括两类情形:(1)行政机关单方进行取证,无当事人或其他非行政机关人员的参与。具体在材料中表现为:一是行政机关取证所得材料未经当事人或非行政机关人员的签名认可程序;二是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取证人员为一人。(2)行政程序中,依据相对人不知晓、未经质证或提出申辩意见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但行政相对人放弃申辩权利的不在其列。

该规则重点适用在行政机关事实材料如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和规范性依据等材料的审查上,重点审查以下两点:一是收集制作者是否两人或两人以上,所获材料须有当事人的签名认可;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名的,才可以由其他在场的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签名,并且签名应当完整,包含必要的个人信息,以便可以识别身份。署名非为本人或非经本人授权之代签,依然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不可采。二是事实材料和规范性依据上都必须为相对人知晓,且发表了申辩意见。例如,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在行政程序中相对人未进行质证的材料不能用来证明被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规定。但是,相对人主动放弃申辩权利的除外。在规范性依据涉及的证据合法性认定上,未经正式对外公布且不为相对人知晓的行政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不具备证据合法性,而正式颁布实施的国家法律、法规等法律性规范文件,不适用此条证据规则否认其合法性。

禁止单方接触是对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的取证行为和用证行为的约束,但该规则的适用有例外,当取证针对即时发生的行为,具有突发、持续时间短、难找到目击者或其他在场人员、或即使在场,也由于该事件的突发特点,无法满足“禁止单方接触”规则中对行政机关调查人员人数的要求,而由一名调查人员单独取证的情形;或者,是通过行政机关安置的设备自主拍摄或录像、测量等方式单独在场取证。以上形成的材料既没有当事人认可,也无其他在场人员认可,或者没有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取证,但在行政诉讼中依然认定其并不违反“禁止单方接触”证据规则。从证据方法上说,禁止单方接触的第二种例外只是针对电脑自控拍摄的电子监控记录,不适用于证人证言和其他有执法人员亲自摄录或者测量获取的材料等情形,因为后者依然有进行非单方接触取证的客观条件。禁止单方接触规则之所以有例外,是行政权效率价值亦为司法权所尊重之结果。从证据方法上,该规则之例外仅适用于电脑自控拍摄电子监控记录,其合法性的判断重点在于是否合乎立法中对其性能维护和检定职责的满足,否则构成取证手段违法,不具备证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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