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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证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依法所做出的陈述。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指定的工作人员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和现场,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察后做出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现场,对现场情况所做的书面记录。

11.4.2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依据证据的不同形式,行政诉讼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或图画、符号等记载的表达人的意思和行为并用来证明案件情况的材料,其基本特征是用它记载或反映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物证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物证是以其存在的外形、性状、质量、特征、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的方法录制的音响和图像或者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依法所做出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做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所指派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做的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指定的工作人员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和现场,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察后做出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的现场,对现场情况所做的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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