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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的比较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直接言词原则具体又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分属于两大法系证据法,虽然都有对非当庭供述的证言进行排除的效果,但由于各自的法律传统和制度背景的相异,导致两者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过,随着两种诉讼模式相互融合趋势的不断增强,人权保障、公正审判、对质诘问等观念已经成为两种制度的共同基础,进而促成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交融。

三、传闻证据规则与直接言词原则的比较

大陆法系证据法上没有专门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但是其立法中所确立的直接言词原则在功能上与之相接近。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

直接言词原则源于德国19世纪的立法改革,是为了去除书面审理程序所带来的弊端而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45)是指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诉讼各方对证据的调查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如以口头方式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以口头方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言词方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具体又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1.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是指在案件审理时,只有在法庭上直接调查过的证据方法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该原则又有形式上的直接和实质上的直接两层要求。(46)形式上的直接是指作出判决的法官需要亲自审理案件,不得将证据调查工作委托他人进行。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审判是在被召集作裁判人员、检察院和法院书记处一名书记员不间断地在场情形下进行。实质上的直接原则指法官应对证据方法本身进行调查,不得借助证据方法的替代品予以判断。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是建立在一个人的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询问。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来代替。

2.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的方式进行。根据言词原则的要求,所有发生在诉讼程序中的事项,在法庭审理中,均需要用言词的方式来表达,其目的在于法官针对当庭陈述的情况及状态,可以更好地对案件真实加以判断。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50条规定:“对事实的证明如果是建立在一个人的感觉之上的时候,要在审判中对他进行询问。询问不允许以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而代替。”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判决,除本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言词辩论而作出。”

3.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关系

从上述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含义可以看出,直接原则与间接原则相对应,强调的是法官的亲历性和证据的原始性,言词原则与书面原则相对应,强调的则是与书面相对的证据提供形式,直接审理必然要求以当事人口头辩论的方式调查证据,而口头辩论调查证据的目的则需要通过法官的直接审理来实现,故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共同构成了直接言词原则。

(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区别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分属于两大法系证据法,虽然都有对非当庭供述的证言进行排除的效果,但由于各自的法律传统和制度背景的相异,导致两者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构建基础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的证据调查方式,强调法官在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中的主导作用,因此直接言词原则侧重于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官面前进行陈述,以便保证法官接触到最直接的证据。而在实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强调当事人双方以平等对抗的方式来推动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因此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侧重于证人与当事人面对面,以便接受当事人的诘问和反诘问。

2.效果不同

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在法庭审理中,只要某证据直接在法官面前以言词的形式提出并经过调查,不论当事人有何意见,即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即具有了证据能力,法官可以对其证据力进行判断。而根据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要该证据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反诘问或者同意,无论是否经过法官当庭审查,都是无效的,即不具备证据能力,更不用说进一步对证据力的判断了。

不过,随着两种诉讼模式相互融合趋势的不断增强,人权保障、公正审判、对质诘问等观念已经成为两种制度的共同基础,进而促成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交融。最明显的便是在素承大陆法系立法传统的我国台湾地区,其2003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即引入了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以此加强对当事人反诘问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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