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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制度比较语境下的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行政诉讼中,因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承受,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内涵又严格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法律容许性。行政诉讼中,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间冲突突出,立证之利益和弃证之利益的内层是行政效率和行政公正之间的冲突,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认定之时,行政效率和行政公正在诉讼中再次博弈,构成裁判者在立证之利益和弃证之利益衡量之主要内容。

(二)三大诉讼制度比较语境下的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

在三大诉讼制度目的有别之前提下,在民事诉讼中,以“私法自治”、“禁止过度干预”为准维护私法秩序,只要不违反当前制定法中禁止性规定的材料,都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以不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为准。刑事诉讼中,诉讼证据收集主体主要是侦查机关,由于刑事诉讼肩负保障国家权力合法行使之目的,以“法无明文授权视为禁止”为基点,只有符合刑事法律中肯定性规范之规定的材料,才能成为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收集的材料,只有符合行政法律规范中肯定性规范的部分,才能成为行政诉讼证据;而行政相对人(广义)收集的材料以“法无明文禁止视为许可”为基点,只要非属于排除事项的,就能成为行政诉讼证据。

首先,三种诉讼证据合法性内涵中,表述方式不同。民事诉讼因受“私法自治”,“法无明文禁止视为许可”原则拘束,所以采用有限排除的否定性表述方式,最大限度地理解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而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由于肩负着规制公权力运行之目的,对诉讼证据有着更为严格的界定,所以,采用较严格的肯定性概括表述方式。

其次,三种诉讼证据合法性内涵严格程度不同。一方面,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严格于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证据合法性亦有区别:二者在规制公权力运行方面规制的深度和广度不同,其以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律规范两者区别为表征,前者在效力等级上只能是法律;后者,不仅包括了法律还包括了合法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法的效力等级上二者区别较大。在此意义上,诉讼证据合法性内涵上,刑事诉讼最为严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相继次之。由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除国家机关为原告外,另一方当事人多是私主体,国家拥有侦查权,理解诉讼证据合法性时,还要考虑到法律对公权机关和私主体在法律规制强度上的差异,诉讼证据合法性亦因诉讼证据提交(调取)者不同而有所区别。公权力机关提交(调取)的材料进入诉讼成为诉讼证据有更为严格的要求。而行政诉讼中,因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承受,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内涵又严格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法律容许性。

最后,三种诉讼证据合法性认定时,始终存在最大程度发现案件事实之诉讼效率和最大限度减少不公正发生救济权利之诉讼公正之冲突,但除此外,在需要衡量之利益具体内容上并不相同。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属个体利益间的冲突,立证之利益和弃证之利益衡量时,变量较少,较为单纯,虽然也有公序良俗之考虑,但不如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变量复杂。刑事诉讼中,有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也有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立证之利益和弃证之利益之衡量的变量更多,不仅要考虑到被害人之权利保障,刑事被告的权利也需要一并保障,既要考虑到全社会对安全之需求,也不能忘记自由的碑界,安全和自由之冲突能通过衡量实现在证据法意义上的互相妥协。行政诉讼中,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间冲突突出,立证之利益和弃证之利益的内层是行政效率和行政公正之间的冲突,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认定之时,行政效率和行政公正在诉讼中再次博弈,构成裁判者在立证之利益和弃证之利益衡量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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