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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内涵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静态层面,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是证据的取得手段、收集主体、收集时间、收集对象、收集程序等证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诉讼认识活动中对公正和效率衡平之要求的特性。形式意义上,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就是指证据的合法律性;且该法律不与上位法冲突,符合宪法。实质意义上,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必须“立证之利益与弃之利益”之间比较结果符合行政公正和效率的共同要求,也可以称为两者的妥协。

(一)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内涵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核心问题是在一个自由、开放的社会中,应该以不损害公正程序原则的方式收集、提交和评价听证中用来证明裁决合法的证据。”[13]我们认为,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作为证据属性去区分行政诉讼中一般材料和可采材料(证据)之标准,兼备静态和动态两重内涵。静态层面,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是证据的取得手段、收集主体、收集时间、收集对象、收集程序等证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诉讼认识活动中对公正和效率衡平之要求的特性。此处所言“公正和效率之衡平”不仅包括对“诉讼公正和效率的衡平”,还包括对“行政权公正和效率的衡平”。可以换言为“立证之利益与弃之利益之间比较”,亦可换言为“行政权行使旨在保护的利益和行政权行使所导致的损害利益之比较”。动态层面,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有两个变化:一方面它在干预行政和给付行政进入诉讼时呈现不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随着诉讼证据认定过程中诸个规则的适用,合法性会逐渐呈现出来。

证据合法性统领下的各项证据规则的适用本身有顺序要求,内在也有逻辑联系。一个规则或一个要求的满足不是合法性具备,是对诸规则或要求的全部满足,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同时,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理解上,还需考虑到制定法和自然法之间的关系,认识到制定法和广泛的行政规范文件之间的关系,认识其审查依据的独特要求。形式意义上,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就是指证据的合法律性;且该法律不与上位法冲突,符合宪法。实质意义上,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必须“立证之利益与弃之利益”之间比较结果符合行政公正和效率的共同要求,也可以称为两者的妥协。从审查上说,认定证据合法性的依据是符合上述实质意义的制定法,制定法缺位时,应以符合自然法之良法为准。此“良法”在行政诉讼证据审查方面,其核心内容就是“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利”两个价值诉求的共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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