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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文某曾因家里有急用向方某借款5000元,由于两人平时关系不错,没有出具借条。2012年7月,方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文某履行还款义务。由于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资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还可能导致侵犯人权或者法律所保护的其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法官必须依法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基本案情】

文某曾因家里有急用向方某借款5000元,由于两人平时关系不错,没有出具借条。由于文某迟迟不归还借款,双方为此发生矛盾。2012年7月,方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文某履行还款义务。由于手里没有借条,为了取得证明文某向自己借款的证据,方某于深夜多次潜入文某家中,对文某和妻子的谈话进行录音。方某向法庭提交了该证据。在质证过程中,方某承认该证据是自己私自进入文某家中录音取得的。该证据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吗?

【法理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录音证据属于上述视听资料的一种。《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证据规定》规定,要“以合法手段取得”。换言之,私自制作的录音资料,只要采集手段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利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资料本身不存在疑点,而且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进行反驳。

在本案中,方某提供的录音资料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即能否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关键就在于其是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根据《证据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资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还可能导致侵犯人权或者法律所保护的其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司法解释确立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即法官必须依法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方某为取得文某向其借款的证据,私自潜入文某家中,对文某与其妻子的谈话进行录音,严重侵犯了文某的合法权益,该证据取得的手段是违法的,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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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04页。

(2) 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30页。

(3)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

(4)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126页。

(5) 周剑浩、吴晖:《自认制度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载丁巧仁主编:《民事证据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6)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为第139条第1款,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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