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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虚假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原告霍某。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或诉讼参加人提供虚假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民事制裁。

【基本案情】

原告霍某。被告某报社。

《高三一轮复习指导与测试》丛书英语分册(以下简称《英语分册》)于2003年6月由某出版社出版发行。霍某分别与该书主编和副主编签订著作权权属协议,获得了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权益。

《金榜夺魁》高考总复习英语一书(以下简称《金榜夺魁》)由某出版社于2004年3月出版发行。某出版社是某报社的下属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金榜夺魁》在整个体例上采用的图表讲解配合真题练习的方式,及与《英语分册》相同。

霍某认为,《金榜夺魁》的大量内容剽窃了《英语分册》,甚至将错误也原版照录下来。由于某出版社是某报社的下属部门,某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应当由某报社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报社:(1)停止发行《金榜夺魁》侵权图书;(2)在《河北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某报社辩称,本社早在2001年就出版了《名师思维》一书,《金榜夺魁》是参考了该书的内容,与《英语分册》的相同之处均来源于公共领域,并非霍某所独创;其出版的图书与《英语分册》相同部分仅仅有一小部分相同;霍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没有根据。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为此,某报社提交了《名师思维》(高三英语)一书,主张该书于2001年由其出版发行,霍某的《英语分册》部分内容与该书相同。霍某提交了封面有些破损但同样封面标注《名师思维》(高三英语)的图书。经过庭审对比,该书与某报社提交的《名师思维》(高三英语)CIP数据、出版书号、出版时间、字数、印数等数据均相同,但从体例编排到内容的选择有明显的区别。某报社认可其提交的《名师思维》(高三英语)一书由于没有库存,故不清楚提交给一审法院的《名师思维》(高三英语)与2001年正式出版的《名师思维》(高三英语)是否一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榜夺魁》在整个体例上采取图表讲解配合真题练习的方式,其图表部分采用与《英语分册》相同的语法分类、体例结构以及示例等表达方式,是对《英语分册》的复制。《金榜夺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和发行,属于侵权出版物,侵权责任应当由某报社承担。某报社主张在早于《英语分册》出版之前出版了《名师思维》(高三英语),意在抗辩《金榜夺魁》具有合理的来源。但某报社提交的《名师思维》(高三英语)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故其抗辩主张不能采信。本案赔偿数额根据多方因素确定。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赔礼道歉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时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方式。霍某并没有基于与《英语分册》的作者签订协议而取得署名权,因此,对其主张某报社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第14条、第17条、第47条第1款第1项、第48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1)某报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金榜夺魁》一书;(2)某报社赔偿霍某228902元;(3)驳回霍某其他诉讼请求。

因某报社在诉讼期间提交《名师思维》(高三英语)这一虚假证据,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某报社罚款3万元。

某报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没有查明《英语分册》是否为某出版社的合法出版物,因此认定霍某主张的标的物应该受法律保护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两本书相同的内容是霍某独创缺乏证据支持,两书在编排体例上存在不少差异,特别是语法定义的表述,是属于公共领域的内容,双方所选用的题目也有许多出自同一来源;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同时,某报社对《民事制裁决定书》提出复议申请。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某报社对《民事制裁决定书》提出的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认为,某报社提交的《名师思维》(高三英语)一书,并非其在2001年出版发行的同名图书,在其明知该书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的情况下,仍作为重要证据向法院提交,并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坚持自己的主张,其主观故意明显,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判定驳回申请,维持原判决。

【法理分析】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或诉讼参加人提供虚假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民事制裁。

本案中,某报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名师思维》一书,经一审法院审查,霍某提交的《名师思维》(高三英语)与某报社提交的《名师思维》(高三英语)CIP数据、出版书号、出版时间、字数、印数等数据均相同,但从体例编排到内容的选择有明显的区别。某报社认可其提交的《名师思维》(高三英语)由于没有库存,故不清楚提交给一审法院的《名师思维》(高三英语)与2001年正式出版的《名师思维》(高三英语)是否一样。因此,某报社提交的《名师思维》(高三英语)应认定为虚假证据,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民事证据方面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予以民事制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制裁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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