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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纠纷事件展开的,而起诉到法院的纠纷都是已经成为过去的事件,认识这些事实的真相只能依赖证据。本章主要内容就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纠纷事件展开的,而起诉到法院的纠纷都是已经成为过去的事件,认识这些事实的真相只能依赖证据。证据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法院要作出能够让当事人与社会接受、信服的判断,必须要以可靠的证据为基础,证据是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一方面,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认可,就必须说服法官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成立的,而当事人说服法官所能运用的手段只能是证据。证据一方面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另一方面也是当事人对抗的武器,可以说,证据是诉讼主体活动的中心,是诉讼的基础,没有证据,法院就无法认定事实,当事人的主张就不能获得支持。我们常说司法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依据,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很客观地描述了证据在诉讼中的中心地位。

从理论上来讲,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从静态上描述诉讼证据资料的基本知识,另一个则是从动态上描述这些证据资料的运用规则,前者我们一般称之为证据制度,后者一般称之为证明制度。证据与证明二者密切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不可分割,为叙述方便,人们还是将二者分开来分析,但又会注意二者的联系。本章主要内容就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证据就是人们从未知达到已知的认识过程中用来推认未知事项的即知材料。”[1]把握证据概念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证据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体。[2]证据的形式就是证据存在的客观状态,如实物、书面材料、人的语言叙述、电子数据等等;而证据的内容就是内含于这些证据形式中的客观事实。也正是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证据才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区分被法院采信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打算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3]二者虽然密切联系,但又有明显的区别,立法对二者的要求并不一样。证据必须是合法、客观的,并且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有一定的证明力。证据资料需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法院的审查认定,其中违法、虚假、与案件没有联系、无证明力的那一部分证据资料将要被排除,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

二、证据的作用

证据是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活动的中心和诉讼的基础,在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证据是法院查明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基本手段

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情,不可再现,但是,法院不能凭空想象案件事实情况,证据就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桥梁和媒介。另外,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常常是各执一词,甚至截然相反,法院在这些相互矛盾的事实主张中寻找事实真相,对矛盾的事实主张加以取舍,惟一的根据也就是证据。

(二)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法律对每一个诉讼当事人都是平等的,在诉讼中,当事人能否胜诉既不能凭自己的身份,也不能靠金钱,惟一的途径是凭借自己在法庭上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和认定的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反驳或反诉是否成立,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当事人惟一可以依赖的就是证据。掌握证据的多少与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往往会决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最终胜负。这就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对于可能发生的纠纷要注意收集与保存证据,从而掌握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有力武器。

(三)证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是裁判公信力的基础

程序公平与实体公正是司法必须要追求的两个方面。程序公平实际上就是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当事人拥有提交对自己有利证据的平等机会,科学、合理的取证、质证、认证的规则本身就是程序公平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体公正同样需要通过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来实现,如果证据不可靠,案件事实认定有误,司法裁决的结果就谈不上是公正的。

另外,确定生效的判决是当事人必须遵行的行为依据,也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必须尊重的行为前提,法院的裁判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并不能完全靠赤裸裸的国家强制力,也不能简单地依靠法官的人品与智慧,法院裁判取信于当事人、取信于社会的基础只能是证据。

三、证据的基本要求

我国证据法学研究中,曾一度存在对证据基本属性的争论,学者多数认为真实性与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或特征,而争论的焦点在于合法性是否是证据的属性之一,于是就出现了“二属性说”、“三属性说”等不同的观点。也有教材不再对所谓“证据属性”进行争论,而是把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作为证据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2002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由此可以认为,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是诉讼法对证据的基本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三性”是对判决中用来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证据的基本要求,而不是对证据资料的要求。

(一)裁判所采信的证据要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是指证据本身要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获取与使用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如证据的收集、提交、质证、审查和认证必须符合法律要求。《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我国法律文件对证据获取手段的合法性作出的具体要求,非法证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应该被排除。

证据是否合法有时还要依据实体法来判断,如果实体法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作为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证据材料就应当具备这些法定形式,如我国民事实体法要求,在继承案件中,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无效;我国《合同法》第270条和第330条分别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诉讼中要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当事人使用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才是合法的证据。

(二)裁判所采信的证据要具有客观性

证据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查证属实,就是立法对证据客观真实性的明确要求,“属实”就是证据的客观性,也是民事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一般来说可能良莠参半,真实与虚假并存。法庭审理所要达到的目的之一,也就是查清证据的可靠性,除去不真实的证据资料和证据资料不真实的成分。最终被法院采信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任何个人想象、揣测或臆造的东西,都不能成为认定案情所依据的证据。

(三)裁判所采信的证据要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关联性又称为相关性,就是要求证据的内容与其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有某种程度的联系,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应当能证明待证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这种关联性一般表现就是,证据事实的存在,会促使人们对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认识发生改变。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这种关联性可以是肯定的关联,也可以是否定的关联,可以是直接的关联,也可以是间接的关联。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有强弱之分,并表现为证据证明力的强弱。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资料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只能对与案件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加以采证,对那些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加以摒弃。

四、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证据资料上升为裁判采信的证据,法律对其都有一定的要求,其中首要的要求就是该证据资料具有证据资格、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就是事实材料能够成为诉讼证据的资格,证据资格一般反映为证据的合法性,即合法的证据资料就具有证据资格,非法的证据资料就无证据资格,在诉讼中应被排除。

证明力指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证据证明力一般与证据的关联性相关,在证据是客观真实的前提下,与案件事实关联密切的证据其证明力就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但关联不大的证据证明力就弱,没有关联的就无证明力,最终会被排除在诉讼之外。关于证据能力,人们只能作出“有”或“无”的判断,对于有证明力的证据,需要进一步作出证明力“大”或“小”的判断。证据能力是证明力判断的前提,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谈不上什么证明力大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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