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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在税务案件中地位和取得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行政案件有可能上升为行政、民事、刑事案件。法律对电子数据证据实施后,电子证据有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对认定税收违法和犯罪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针对目前两高院尚未对电子数据证据取证采信细则作出司法解释,总局也未对税务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取证采信有详细规定。同时,两高院和总局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和操作流程,让办理税务案件的部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徐常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均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两部《诉讼法》在原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七种证据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填补了现行法律在电子证据方面的立法空白,也为电子证据应用价值的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科技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已经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记账、报账过程、揭露税收违法事实的证据形式,对于提高税务案件的稽查效率、保障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对惩罚重大税务违法社会危害性和定罪量刑作用越来越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条规定:“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这是沿用原法律规定,目前总局尚未对此项证据有新的规定。笔者认为,执行好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离不开其他法律,如要执行好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基础,税收政策法律、法规政策不能独立存在;税务案件查处也不是单纯的、孤立的,涉及的相关法律,离不开我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税务行政案件有可能上升为行政、民事、刑事案件。因此在稽查取证中,应当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要求取证,保障取证的合法性。

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广泛应用,已有近20年的历史。长期以来,法律没有专门明确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却也没有影响它在实务中的大量运用。法律没有专门明确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前,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提取后再以书面报告、图片等方式展现出来时,不如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的法律效力高,有时仅能与工作记录相提并论。税务机关稽查的税务案件,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求取得的电子证据需要转化为视听资料、书证等。如果主张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或书证,移送给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起诉后法院会分别按照视听资料或书证的标准进行判断,影响了工作效率,对事实认定带来诸多的不确定,“这是一种无奈下的变通”。不少办案人员都说,当时没有主张电子证据属于独立证据种类,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可以援用,容易使对证据的认定过于主观。即便是经过转化后的电子证据,税务案件从检查转案审;如要移送,公安机关在接收时需认定,还有检察官、法官等在使用时也非常谨慎,需要与很多其他证据相互配合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对涉及税务行政救济,在救济环节具体经办人员认定,也和上述移送案件一样。实事求是地说,如果主张电子证据仅仅是普通7类证据的电子化,则没有注意到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的不同特点,会给证据的分析、判断、认定带来困难。税务案件实务中,不论是涉税犯罪案件还是一般税务案件,证据种类不同,质证、举证方式也不一样。法律对电子数据证据实施后,电子证据有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对认定税收违法和犯罪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

电子数据证据证明性直接、省时,但具有变造性,同时隐藏性强,如何让其最大限度地排除修改、变造的可能,是电子证据采集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目前,税务稽查部门对取证过程关注得不够,笔者在2012年税务执法督察中,办理某市稽查局查处一案:某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采用单独核算电子数据证据,并制作光盘用信封包装加了封条,封条上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仅有一份,笔者在督察中,想拆开核实,该稽查局称不能拆开,否则涉及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方不认可,会认为税务机关改动了光盘的内容,如此的取证存在着很大的瑕疵。

针对目前两高院尚未对电子数据证据取证采信细则作出司法解释,总局也未对税务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取证采信有详细规定。日常取证中,应详细说明电子数据证据来源、如何发现的、储存环节,与原内容是否一致等内容说明。注重采集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关联性,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范,例如现场取证手续要全,采集时人员分工明确,取证时要有见证人员,对采集过程进行照相,相关人员遵守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采集时按规范操作,对设备进行不开机复制,等等;对已入库的检材,税务机关首先会复制原始检材或制作镜像副本,然后使用只读工具对复制件或镜像副本进行分析,防止发生读写修改数据现象的发生。稽查中对已提取的电子证据,采用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的方法固定数据,防止数据遭到人为篡改。完成上述电子数据检验工作后,再将形成的纸质报告、电子证据存储介质发还对方单位,移交过程也都需要通过书面签字确认。同时,对电子数据证据要备份4份以上,1份用做内部审理及各环节验证用,其余3份用纸质包装物包装好,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加盖对方单位公章、经办人员签章和提供时间。这3份中,1份用做用于行政诉讼法庭上当场拆封质证用,其余两份做永久性保存;如需移用公安,送公安1份备份用于刑事诉讼法庭上当场拆封质证用。以上取证过程实行同步录像,并进行同步录像资料备份,把电子数据证据做得扎实可靠。

为了发挥电子证据的强大作用,要加大对税务人员信息技术知识的培训,让技术人员提前介入。同时,两高院和总局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电子数据取证规范和操作流程,让办理税务案件的部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作者单位:浙江省常山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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