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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意改革,以民为本,实践法制现代化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锐意改革,以民为本,实践法制现代化孙中山不仅在政治上勾画了一个民主、法治的新中国蓝图,而且在实践上也是一个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积极开拓者。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即着手进行法制改革,荡涤烦苛,铲除封建法制的余毒,建立与民主、共和精神相符合的现代新法制。以上主张,为中国建立现代司法制度迈出了可贵的一步。

三、锐意改革,以民为本,实践法制现代

孙中山不仅在政治上勾画了一个民主、法治的新中国蓝图,而且在实践上也是一个法制现代化运动的积极开拓者。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即着手进行法制改革,荡涤烦苛,铲除封建法制的余毒,建立与民主、共和精神相符合的现代新法制。

首先,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孙中山吸收了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并致力于推动它们落实到革命事业和法律变革中。在《临时约法》中,首次以法的形式公开宣告:“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明确规定人民享有选举、担任公职、言论、著作、游行及集会、结社、通信、信教、请愿、人身、住宅、居住、迁徙、财产等各项权利或自由。根据国民权利原则,南京临时政府一再立法保护人权,要求取消封建时代的贱民制度和人口买卖。1912年3月,内政部先后发布《禁止买卖人口文》和《通令!户惰民等一律享有公权私权文》,正式废除一切等级特权和人格歧视的不公正法律,体现了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平等与民主、人权意识。

其次,积极推动人道、民主的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

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是典型的专制主义、报复主义、惩罚主义、威吓主义的司法制度。孙中山对这种极其黑暗腐朽、野蛮残酷的诉讼审判制度作了无情的批判。他指出:“民事诉讼是公开的受贿竞赛;刑事诉讼程序只不过是受刑的代名词——没有任何预审——对被告进行不可名状的、难以忍受的酷刑拷打,不仅对难有证据的嫌疑犯是如此,而且对被任何一个兵勇或地位较高者告发的人也是如此。”(13)因此,孙中山强烈主张改变这种“暴虐残忍”的刑罚制度。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积极推动改革旧的司法制度,创建带有近代色彩的司法原则和制度。主要有:

(1)禁止刑讯、体罚等酷刑,推进向人道、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转变。孙中山指出:“刑罚之目的在维持国权、保护公安……非快私人报复之私,亦非以示惩创使后来相戒……苛暴残酷,义无取焉。”命令今后“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14)在《禁止体罚令》中,孙中山指出:“夫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必须“申明禁令,迅以革除”,“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大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15)在死刑执行上,也坚决反对用腰斩、枭首、凌迟等酷刑,主张用绞刑或枪毙。

(2)孙中山还根据“五权分立”、司法公正的精神,对封建专制主义之司法体制加以改革,建立现代司法制度。他主张司法独立,认为“司法为独立机关”,所有司法人员必须是“应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任用”。(16)主张建立律师制度,允许被告人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为此,南京临时政府还草拟了《律师法草案》。主张法院应该公开审判,审讯时,应该任人旁听,才能保证大公无私,“庶无出无入之弊”。主张法院断案应重证据不重口供,等等。以上主张,为中国建立现代司法制度迈出了可贵的一步。

再次,孙中山还积极推动、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的建设。

中国古代法律以确认和推行重农抑商为基本国策,保护封建自然经济,排斥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尽管近代以来产生了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但在法律上却不享有丝毫的地位。清政府一直到灭亡为止也没有制定出比较完备的民商诸法出来。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积极制定保护民族资本主义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创建并巩固民国政权的经济基础。

《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内务部在《通上保护人民财产令》中也明确规定:“凡在民国势力范围之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归人民享有。”保护私有财产法令的颁布,极大地保护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促进了民初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除此以外,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还积极推动近代一系列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试图构建资本主义的“六法”体系。早在1912年1月5日,孙中山就在《对外宣言书》中提出:“吾人当更张法律,改定民、刑、商法及采矿法则;改良财政、蠲除工商各界种种限制”。(17)在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几个月时间,孙中山推动颁布的新式法规不下几十项,内容涵盖农林、水利、渔业、工业、矿业、商业、铁路、航运、邮政、金融等各个方面,基本上构建了近代意义的法律蓝图。可以说,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阶段,孙中山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最后,孙中山还十分重视立法制度的改革,强调把立法权交给人民。

孙中山认为,要改革法律制度,就必须改变“官场一语,等于法律”和“国家法律,非人民所得与闻”的局面,把立法权交给人民。人民不仅应该享有选举权和罢免权,而且应该享有创制权和复决权。他说:“人民要做一种事业,要有公意可以创订一种法律,或者是立法院可、立了一种法律,人民觉得不方便,也要有公意可以废除,这个创法废法的权便是创制权。什么叫做复决权呢?立法院若是立了好法律,在立法院中的大多数议员通不过,人民可以用公意赞成来通过,这个通过权,是叫做复决权。”(18)

主张把立法权交给人民,人民应该有权管理法律,这是孙中山法治与民权相结合思想的又一体现。尽管他的这种主张也和他的整个五权宪法思想一样,没有能够实现,但他的立法权归人民,人民自己来管理法律的民主主义精神是不可磨灭的。

孙中山先生是一位伟大的资产阶级革命家,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把旧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国家,这是孙中山一生追求并为之奋斗的事业。法制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现代化系统工程的关键工程。孙中山的法制现代化思想既紧跟世界发展的潮流,善于吸取世界政治法律文化的精华,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同时它又立足于中国的历史与实际,善于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体现出独有的民族特色;它时刻以关注人民,关注民生为归依,富有鲜明的人民性和民主性。从以上所述,我们也不难看出,民主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核心,法治必须与民主相结合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主线。他提出的关于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国的思想;关于人民是国家主人,政府和官吏是人民公仆的思想;关于立法权应归人民,人民自己管理法律的思想;关于以民主主义思想为指导,荡涤烦苛,改革法律制度的思想,等等,在中国近代法律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他提出的“五权宪法”、“权能分治”的宪政理论尽管带有浓厚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特点,存在不可避免的缺点和局限性,却代表了旧民主主义时期中国的最高法律成就,是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前最富有革命性、民主性和现代性的法律思想,也是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孙中山以他自己的思想和实践开创了中国政治法律制度的新时代,我们应该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努力寻找智慧的启迪和力量。

【注释】

(1)《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

(2)《孙中山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5页。

(3)《孙中山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5页。

(4)《孙中山选集》(上),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9页。

(5)《孙中山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22页。

(6)《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19页。

(7)《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31页。

(8)《孙中山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88页。

(9)《孙中山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82~583页。

(10)《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5页。

(11)《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3页。

(12)《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2页。

(13)《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页。

(14)《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57页。

(15)《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25页。

(16)《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81页。

(17)《孙中山全集》第2卷,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57页。

(18)《孙中山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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