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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才评价标准,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求建立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引导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建立以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确立用人单位在科技人才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分类评价体系。根据科技人才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岗位,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式。

二、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一)政策

2010年1月,国办发〔2010〕48号文件下达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8]为落实《纲要》全面启动教学体制改革吹响了号角。《通知》要求探索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管理的办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北京市、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云南省);推动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北京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建立健全岗位化大学分类管理制度,推进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改革高校基层学术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机制(清华大学等8所部属高校);建立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财务和审计制度(黑龙江省、浙江省、厦门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长春理工大学);改革学科建设绩效评估方式,完善以质量和创新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湖南大学等3所部属高校);构建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健全高等学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黑龙江省)。

2011年7月,国发〔2011〕2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确定了加大教育投入、扩充教育资源的措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2011年6月,财政部财教〔2011〕171号文件《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校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在办法中充分体现支持青年教师、在校研究生在科研领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活动的政策意图,严格划定支持对象年龄范围,对科研内容不设限或少设限,合理确定成果验收要求,并对经费管理使用提出详细要求,如规定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各高校要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校内预算统一管理,并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预算编制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建立课题预算评审制度,降低预算编制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预算编制质量。特别强调了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要求强化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推进预算公开,明确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教育事权划分,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经费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财务监督制度。

2011年7月,国科发政〔2011〕538号文件《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中对科技人才的管理、考核、评价作了全面的要求。要求建立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引导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建立以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确立用人单位在科技人才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分类评价体系。根据科技人才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岗位,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式。对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重在以同行评议国际通用的评价方式,考核其学术水平和学术影响;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的科技人才,重在考核其为社会公益事业和政府决策提供科技支撑的能力和贡献;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科技人才,重在考核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等;对于从事实验技术和条件保障的科研辅助人才,重在考核其为研发活动提供的服务水平、工作质量。对从事管理和服务的科技管理人才,重在考核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与效率。适当延长评价周期,简化评价程序,鼓励科技人才持续研究和长期积累。发挥科技团体在科技人才评价中的作用;改革完善职称制度,扩大用人单位在科技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岗位聘用中的自主权。完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统一;健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国有企业等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注重精神奖励;将科学精神、科学道德纳入对科技人才评价指标;建立健全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对科技人才试行多种分配方式,确保优秀科技人才收入维持在较高水平;鼓励企业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探索实行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折价、股权期权激励等科技人才激励方式;加大科技人才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等对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激励作用,制定职务技术成果管理条例,提高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中主要发明人的收益比例。

目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推动下,教育部以试点的形式正在推行教育体制的改革,并确立教师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层组织,推行大学章程建设,致力于现代大学制度和组织的变革。针对科研活动出现的学术抄袭、浮夸、买卖论文现象,教育部又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全面推行法制化、民主化建设。特别是2011年1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号]明确了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要求大学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章程应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能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二)政策解读

从国家政策的层面解读,国家高度支持教育改革的深化、在教育资源予以大力支持,在资源配置和科研评价中重视学术自由和学科特点,强调科学管理、分类管理,重视道德机制、诚信机制建设。例如,财政部财教〔2011〕171号文件中强调“对科研内容不设限或少设限,合理确定成果验收要求”,国科发政〔2011〕538号文件《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技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强调“建立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综合评价制度,引导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建立以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确立用人单位在科技人才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分类评价体系。根据科技人才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岗位,确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式”。《通知》确定了五种不同的人才考核标准,对从事基础研究的人才,以同行评议考核;对从事社会公益研究的科技人才,重在考核其为社会公益事业和政府决策提供科技支撑的能力和贡献;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科技人才,重在考核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等;对于从事实验技术和条件保障的科研辅助人才,重在考核其为研发活动提供的服务水平、工作质量;对从事管理和服务的科技管理人才,重在考核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与效率。《通知》还强调科学道德、科学精神应纳入科研人才考核目标体系。

从教育部政策层面分析。教育部推进大学章程建设,作为大学学术活动的“宪法”,强调学术权力在学校的核心地位。

教育部强调了章程对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元规则”作用,如“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学术评价和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各类组织机构,如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校友会等,章程中应明确其地位、宗旨以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教育部还强调章程中必须体现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理事会、董事会的议事原则等。

与学术造假关系最直接的政策是《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意见》文本共13条。对于学风建设的领导和管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主体、管理内容、机制运作、方向和策略做了全面的指导,强调高校主要领导是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应有专门领导分工负责学风建设。《实施意见》对学术建设原则、机制的明确,有助于高校学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明确了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教育在大学学分建设中的重要性,并确定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取证。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管理,《实施意见》从监督机制、公开机制、运行机制、评价机制等方面确立了学风建设的公开化策略,“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管理模式上,重视过程管理,如“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高校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在监督机制上重视同行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强调信息的公开化,如“正确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已经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信息应该公开事实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文本共六条,从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六个方面对高校教师职业责任、道德原则及职业行为提出了要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为爱国守法,重点是规范高校教师与国家的关系,明确提出“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第二是关于敬业爱生,重点是规范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强调要树立崇高职业理想,“公正对待学生”,“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三是关于教书育人,主要是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强调要以育人为本,“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第四是关于严谨治学,主要是规范高校教师的学术研究行为,明确提出“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第五是关于服务社会,重点是规范高校教师与社会的关系,特别针对大学中不当使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现象提出“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第六是关于为人师表,重点是规范高校教师的社会道德责任,明确提出“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2011年,国家政策总的来说是高度重视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对学风的影响,对学风建设做了详细的规章制度安排。可以预见,随着大学办学自主权力的扩大、评价体系的唯数量化的扭转、大学学术规范教育和科研诚信教育的推广,大学学术风气肯定会有所好转,但是有些问题在政策中仍然没有解决。首先是抄袭行为的认定,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对于复制、粘贴之类的简单抄袭,可以通过技术确认。对于更为复杂的研究视角的抄袭,检举者不见得正确。有时,“检举者虽然勇气可嘉,但却常常会出错”。[9]高校学术委员会通过什么样的标准认定抄袭,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一旦当事者提出异议,在法律的角度又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教育法规与著作权法等之间的空白,仍然没有解决。上文中岳青诉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一案,双方均未对“是否抄袭”做出结论,正是由于盲区的存在。其次,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仍存在问题。如《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第三条规定“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这涉及一个问题,那就是很多大学教师本身也是研究者,在科研和教学中精力失衡是很常见的事,但科研也是学校的重要任务,如何协调科研和教学的关系?科研是否也属于“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尽管政府提出了分类管理的意见,但从这一条看,政府忽略了目前大学教师事实上的分化。

“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这里的表述也出现了问题。大学教师与所在大学有着从属和契约的关系,大学教师之间存在着交往,完全意义上的客观、公正是不存在的。除了大学有包庇的嫌疑,学者个人的性格如孤傲、不合群等人格因素也往往对案件处理带来影响。正如肯尼迪指出的:“那些对同行评审制度有好感的研究者们就会说:如果将事件交由(知情的)学术同行而不是律师来处理,事件可能会好得多。然而事实并不完全如此。”“科学家对于起诉表现出了出人意料的热情,同时在处理事件的细节时又表现得相当粗心,职业的嫉妒心理和怨恨情绪也可能发生了一定的作用。”[10]

从国家政策方面分析,目前,我国政府的导向是加强大学办学的自主性、推进大学学术自主、赋权给基层学术组织,强调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学术不端行为对学风的不良影响;把学术不端问题放在学术领域,在道德层面上予以约束,在评价机制、管理机制上调整物质化、利益化,加强学术不端行为的组织内管理,强调同行评议和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在行政行为的层面上,确定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主体,严格、规范了学术不端行为管理的程序,但在可操作性上仍存在不足,特别是行政管理和学术管理的边界仍然无法确定,以同一个单位主体兼顾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独立调查取证”显然在执行上和独立的调查委员会不同,而法律法规的不足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无论是《意见》还是《规范》,都缺乏法律的刚性约束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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