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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概述和票据权利的取得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4.1 票据权利的概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10.4.4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

10.4.1 票据权利的概述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又称第一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一般指: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支票的付款人。追索权是指当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又称第二请求权。票据权利分为双重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票据权利人,使持票人有安全感,有利于票据的流通。

10.4.2 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如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人死亡、破产、停止支付等,可向前手及出票人请求偿还票据上有关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付款受到拒绝后,行使的第二次请求权。行使追索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存在产生追索权的法定依据。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或者付款人、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2)取得并提供拒绝证书。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司法机关出具的逃匿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追索的对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追索的程序

行使追索权,包括三个步骤,即通知、出示票据和有关证明、被追索人付被追索金额。

(1)通知。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以此类推,直至出票人(付款人)。持票人也可同时向所有的汇票债务人发出汇票被拒绝的书面通知,以使票据债务人及时掌握情况,并准备应变措施。未按上述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

(2)出示票据和有关证明。追索人向被追索人提出追索权时,应当出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的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3)被追索人付被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被追索人的再追索权

被追索者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依此顺序,直至该汇票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被追索人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10.4.3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是指持票人是如何占有票据的,票据作为一种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必须实际占有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以下两种途径:

1)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票据持票人依据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出票行为,或者是从无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取得票据。包括:

(1)出票取得。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善意取得。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所谓善意,是指持票人在接受票据前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票据的让与人是无票据处分权者而在此情况下接受票据的一种心理状态,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因善意动机而为的行为;所谓重大过失,是指持票人在接受票据的让与时,应当知道并且是可以知道票据的让与人是无票据处分权者,但是由于持票人的疏忽,没有考虑到这些情况。持票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权利的,受法律保护。

《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是以背书或单纯交付方式,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人处受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民法上的继受取得。

(1)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具体是指有处分票据权利的人依照背书转让或者简单交付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实务中因票据为流通证券,以背书形式转让票据的权利最为普遍。

(2)民法上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民法上的票据继受取得具体是指票据权利通过普通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包括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税收方式。这种依据一般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的,只能由民法调整,而不能由票据法调整。

按照《票据法》规定,取得票据权利应付出相应的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等取得票据权利是无代价的,《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10.4.4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进行的行为,包括提示票据、作成拒绝证明、提起诉讼、票据债务人主动表示同意履行义务从而引起票据时效中断等。其中提示票据、提起诉讼也有引起票据时效中断的后果。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都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10.4.5 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从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法律效力。具体分为:因付款而消灭、因时效而消灭和因其他原因而消灭。

(1)因付款而消灭票据权利。当票据上的付款人向票据债权人履行了支付票据上记载金额的义务,原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消灭。

(2)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③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④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因其他原因而使票据权利消灭。其他原因主要是依一般债权消灭的原因。其中包括抵销、免除、混同、提存等原因,也包括票据被销毁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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