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概述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权利,指执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依据票据所赋予对票据行为之关系人所得行使之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票据权利人双重请求权,主要是由票据的流通性决定的。一份票据上只能存在一个票据权利人,不可能由两个以上不同的权利人同时占有同一张票据。票据债务人也无权要求持票人对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作出说明。票据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的,将因消灭时效的经过归于消灭。

第一节 票据权利概述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指执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依据票据所赋予对票据行为之关系人所得行使之权利。[1]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内容

票据权利是一种请求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凭票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一定票据款项的权利。其中票据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以及支票的保付人。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先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这称为第一次请求权。

2.追索权。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是其他原因导致持票人无法实现付款请求权时,通过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或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追索权又称为第二次请求权。

这两次请求权的行使有一定的顺序要求:持票人必须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只有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能行使。法律之所以赋予票据权利人双重请求权,主要是由票据的流通性决定的。双重请求权更能保障持票人权利的实现,从而使票据的流通更为顺畅。同时双重请求权也能强化票据的信用功能。

三、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与民法上的普通债权相比,又有自己的特点:

1.票据权利属金钱债权。票据权利的发生和延续均以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一定金钱为目的。即票据上的请求权只能针对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不能针对其他标的物,也即请求的给付标的具有特定性。

2.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性权利。证券性权利是指通过证券而存在的权利,即表现在证券上的权利。权利与证券密不可分,票据权利为证券权利的一种,其存在、转移、行使等都以持有票据为前提要件,无票据即无权利。民法上的一般金钱债权并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3.票据权利是双重性权利。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有两次请求权,第一次是付款请求权,第二次是追索权。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得到满足时,权利人可以再次行使追索权。双重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票据权利人,使其尽量安全地实现票据权利。民法上的普通金钱债权只能有一次请求权,无法得到满足时则只能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4.票据权利是单一性权利。一份票据上只能存在一个票据权利人,不可能由两个以上不同的权利人同时占有同一张票据。因此,对同一票据来说,票据权利主体具有单一性。在票据权利的行使或转让时也只能整体行使或整体转让,而不得将票据分割开来,如果把票据本身看作一个物,票据权利单一性实际上也是遵循“一物一权”原则的体现。

5.票据权利是无因性权利。鉴于票据具有无因性,依附于票据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也具有无因性。即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就可据此享有权利,而无需过问其票据因何而来。票据债务人也无权要求持票人对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作出说明。应该说,票据权利的无因性也是出于票据流通性的保障,倘若票据权利行使过程中还对票据权利的原因关系作实质审查的话,无疑会降低票据效率,阻碍票据的顺畅流转。

6.票据权利具有短期时效性。票据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的,将因消灭时效的经过归于消灭。这是由于票据辗转流通,牵涉多方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倘若票据权利迟迟悬而不决,容易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混乱,引发市场的不良反应。故为催促权利人尽快行使票据权利,加快债权债务的清除速度,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较民法普通债权更短的时效期间。[2]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