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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2-09-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电子商务继续快速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消费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更加便捷的消费方式。但在当前法律保护不完善的条件下,网络消费者侵权行为越来越严重。如何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电子商务继续快速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准确分析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显得更为重要。

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我国尚未制订专门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目前涉及电子商务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纠纷仍然适用《民法通划》《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传统领域的法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盼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内容,是消费者决定消费的前提。互联网的虚拟性及不确定性使得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知情权比传统商务更加难以保障,因而显得更加重要。通常,消费者在决定购买之前,需要了解的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②商品的技术指标。包括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

③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广告及其他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全面。网络消费者所拥有的只是一个网络平台,一般只能根据网上提供的信息判断商品或服务的内容,这种购物方式容易使消费者遭受虚假信息的欺骗。

(2)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交易中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根据该权利,经营者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将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强加于消费者,即,交易条件不能“显失公平”。在某些电子商务活动中,经营者可能以电子格式条款的方式将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强加给消费者,在消费者无法自由选择的垄断行业中这个问题尤其突出。

(3)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消费者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

消费者的消费安全主要包括消费时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

(5)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并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2.网络隐私权与消费者网上个人信息安全

(1)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通常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网络中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件屡有发生。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极易被搜索或传播,尤其是这些信息在本人不情愿的情况下与某些特定事件产生联系极有可能因此降低这些人的社会评价,给他们带来精神损失。

【案例9-9】

某网站论坛上,一个帖子引来了上千条跟帖。帖子是一个网名叫幽幽的女子发布的。该女子在帖子里述说了她跟一个男子在网络聚会上认识、同居并怀孕的过程,因为幽幽自身的原因和男子家人的反对,两人最终没能结婚,男孩也在她怀孕后突然消失,至今没有出现。生下孩子并与男子的亲属交涉无果后,幽幽选择以“网络通缉”的方式找人。她在全国各大网站BBS发出网络通缉,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迫使男子能承担其责任。帖子中有10张照片,包括两人的合影、婚纱照和婴儿的照片,并公布了孩子父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以及毕业学校和时间等个人信息。

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涉及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个人信息在网上也称“个人数据”,英国1998年《数据保护法》对此作了一个较全面的界定:“个人数据指与可识别的活着的个人的数据组合,包括数据控制者占有或可能占有的其他信息,任何关于该个人观点的表述、数据控制者或与该个人有关的其他人意图的表示。”属隐私权范畴的消费者个人资料主要有:特定的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等;敏感性个人信息(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经历等);E-mail地址、IP地址、用户名与密码等。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网上收集权利人的个人资料,更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窃取或篡改他人的网络个人信息。在合法获得他人个人资料的情况下,不得将这些资料做事先声明的收集目的以外的利用,也不得擅自将这些资料披露和公开。本章案例9-2中杰克的病例被网络医院不适当地公开、传播,导致其无法顺利就业,杰克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②涉及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个人隐私权。私人间的电子邮件通信常常涉及个人隐秘生活内容或商业秘密,如果这些信息在网络上泄露、扩散,将给该个人造成极大伤害。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授权都无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

③个人生活安宁权。促销广告电子邮件因成本低廉且难以监控而日益泛滥。这些“垃圾邮件”不但耗费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占用邮箱空间。既影响了正常信件的传送,也侵害了消费者个人生活的安宁,如案例9-10。

【案例9-10】

一个名叫路易莎的美国妇女,生了孩子不久,在一家网上商店购买了一些幼儿服装、一次性尿布等幼儿用品。一段时间以后,她在查看电子邮件时惊讶地发现,她的电子邮箱里有几十封邮件,并且几乎全部是广告邮件,这些邮件把她的电子邮箱全部占满了。这些邮件中,除了有几封是她曾购买幼儿用品的那家网上商店邮寄来的外,其余的全部来自于她未曾访问过的网站。这些广告向她推荐摇篮、儿童奶粉、哺乳期女性化妆品、《育儿大全》等。

(2)网上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

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我国尚无关于个人信息的专门立法。有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②《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③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方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⑥《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有关个人信息的合同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保护是有限度的,因为隐私权的保护可能和经营者的商业利益发生冲突。如网上的很多服务是免费的,但享受这些服务必须以提供个人资料为代价;在电子商务经营过程中,出于客户管理的需要,一些经营者也需要获得并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隐私信息。

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平衡往往需通过个案中的合同安排才能实现。网络经营者在其网站主页显要位置公布隐私权保护声明是常见的做法。这类声明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告知网站将以何种方式收集用户的个人资料;

②告知网站收集个人资料的范围;

③对于个人资料的处理做出承诺,明确表示不会将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一方。

此外,网站还应向消费者说明在何种情况下可能对消费者提供的个人资料加以利用以及以何种方式利用。例如:

①已取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②为免除当事人在生命、身体或财产方面之急迫危险;

③为增进公共利益;

④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且无害于当事人的重大利益;

⑤根据执法机关之要求或为公共安全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提供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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