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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主与国家整合:国家与社会互促关系的探索

时间:2022-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国家要迎接国内外情势的变更推进现代国家的成长,转型社会所引发的问题以及对国家治理的研判必然构成一个永恒的政治问题。它既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又最害怕国家权力的侵害。当然,在中国国家单独控制全部社会资源一统局面已经无可挽回地改变了。当然,中国所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自主的和健全的社会,一个与国家形成适度平衡和建设性互动关系的社会,而不是一个取消国家的社会或者病态的社会。

一、对于转型社会的国家治理的类型总结及启示

社会转型就是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亨廷顿通过对转型国家现代化的比较研究得出一个著名的论断:“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45]

(一)对国外转型与治理的经验总结。世界范围的转型国家比较集中在如下三种类型:一类是对俄罗斯和波兰的“休克疗法”的总结,二类是对东亚、东南亚及印度的总结,三类是对拉丁美洲的总结。

(1)杨光斌教授认为俄罗斯的政治转型走过了三个阶段:戈尔巴乔夫时代的“失败国家”,叶利钦时代的“勾结型国家”,到普京时代才走上“自主性国家”,逐渐走向国家复兴[46]。休克疗法最大的问题是市场私有化与民主化的双重共振带来社会危机频发甚至倒退。

(2)对于东亚及东南亚的转型有不少的学者总结为:整体上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经济繁荣优先于政治转型,权威政体推动经济的巨大腾飞,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国家倡导的亚洲价值观明显区别于西方自由民主价值,集体价值优先于个人价值。当然,依然存在儒家、佛教、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四种文明的冲突,也使这个地区摩擦和冲突不断。南亚的印度深受英国政治制度影响,较早通过民主实现权力的和平交接,尽管被西方媒体广泛赞誉其实现政治成功转型,最好地实现与西方自由民主政治的对接,然而,复杂的宗教冲突、种姓冲突和多民族多语言的冲突导致这只南亚“孔雀”迟迟难以绽放其魅力。

(3)拉丁美洲的转型由于过于依赖美国的援助,照搬美国和欧洲的自由民主政体,尽管也曾辉煌过,但为别人作嫁衣裳,政体更替频繁,军人政治、独裁政治反复,依附性的增长模式难以取得国家的自主。近年来,逐渐摆脱依附和强调自主的拉美大国才慢慢从“拉美危机”中恢复过来。

(二)对国内转型与治理的文献综述。对于中国社会转型的国家治理有抨击派、赞美派和客观派三类观点。代表性的观点:抨击派以“制度崩溃论”来立论,认为中国制度建设滞后和匮乏,自由民主政治迟迟难以确立,必将导致中国未来走向溃败。然而,新中国辉煌成就的事实有力地回击了这派“制度决定论”的观点,笔者认为,强调制度的重要性固然没有错,但也只有构建适合历史传承和国情的制度才能真正显示其效力,而不是“自由民主制度的终结”。赞美派的观点是那些极力推销“中国模式”[47]的学者所总结的,诸如“国家引导的经济增长模式”、“北京共识”和“中性政府”等等主张。客观派的观点:北大徐湘林教授认为渐进性改革有效调试了危机与国家治理的矛盾[48];周雪光教授客观分析了中国权威政治与有效治理之间的问题、路径及衍生的问题[49]。当然,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宣称中国模式已成立还为时尚早,目前中国是成就与困难并重,机遇与挑战伴生,中国的发展仍在路上,还有很多的不确定性。

(三)问题聚焦。一个国家要迎接国内外情势的变更推进现代国家的成长,转型社会所引发的问题以及对国家治理的研判必然构成一个永恒的政治问题。既要充分重视,也不要过于担忧,积极寻求适合本国的治理路径才是恰当的心态。本质上,社会转型与国家治理面临的共同的难题就是:一方面表现为国家通过权威性治理实现对社会矛盾的整合,另一方面又必须选择民主化的道路来分而治之并取得国家治理的合法性,这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内在的张力。简言之,一个选择民主和利用民主的现代国家如何完成自主性构建并强有力地贯彻其自主性政策成为我们思考问题的关键点。

二、新型国家治理模式的探索

关于国家与社会的“边界”问题,“大体遵循三个标准,其一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分立)程度;其二是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影响程度;其三是宪法和法律对政府构权、行权和更迭的约束程度,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个标准,后两个标准都是由此派生而出。如果国家与社会高度重合,国家对社会实行全面的控制,反过来说即不存在任何次级体系的自治性,这种政体即所谓的‘全能政体’;如果国家与社会有适度的分离和分立,国家除了特定的政治领域不和其他社会力量分享以外,给社会留出一定的空间,使之呈现出‘有限多元’和‘优先参与’的特点,这种政体可归入‘威权政体’;‘民主政体’则表现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立、社会的高度自治、经济政治领域的高度竞争以及各竞争主体权利及行为的规范和保护。”[50]从全能政体过渡到威权政体再过渡到民主政体,国家的控制在趋弱,而社会的自治在增强,而在转型时期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利的边界划分比较模糊,又是难以界分的。一种观点认为,国家权力的界线一般是不大清楚的,虽然宪法可以做出界定,但其伸缩性很大,而且具有扩张的性质和特征。不仅如此,国家权力的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而实现的。作为社会权利的一种表现,个人权利虽然具有基础和本源的意义,但它的先天的脆弱性使它既无力也无法保护自己,因而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它既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又最害怕国家权力的侵害。那么,如何才能规避国家权力对于社会(个人)权利的侵害呢?当然,在中国国家单独控制全部社会资源一统局面已经无可挽回地改变了。在那些国家已经退出或者不再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地方,一些新的社会组织迅速地生长起来,建构一个公共空间的意义和可能性也日益突出。随着市场的发育成长,纯粹私人领域问题按照市场资源交换原则进行自治。这样,逐渐形成国家、社会和市场相对清晰的权限划分。当然,中国所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自主的和健全的社会,一个与国家形成适度平衡和建设性互动关系的社会,而不是一个取消国家的社会或者病态的社会。通过下文总结出来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治理模式的变迁,新型的治理模式应逐渐落实到“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上来,基于制度的组织化调控是其显著特征,也是理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关键。

三种基本治理模式辨析[51]

三、构架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

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理想状态是:基于制度的组织化调控,保证权利的输入和权力的输出都在制度化的渠道中进行。即一方面,经过组织整合的成熟的社会权利意志向国家权力系统进行输送时,只有通过一个建构完善的制度通道才能保证输送的稳定、高效、便捷;另一方面,国家权力的输出和对社会的治理只有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纳入受约束的制度化渠道中才能使国家保持着较高的合法性认同。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尝试了多条路径,到目前为止,依然在探索之中。

(一)中国从市民社会的讨论到公民社会构建。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学术界掀起了一场关于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提出了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构想。既是对全能主义国家观的反思,也是对新权威主义争论的回应,着重提出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问题,主张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反对国家本位,超越了新权威主义的争论。诸如以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而著名的邓正来教授认为,“在现代化基本问题的认定上必须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观’替代‘权威本位(转型)观’”,提出要在逐渐确立二元化结构的基础上,形成国家与社会的“一种良性互动关系”[52]。他同时提出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两个阶段论,即首先建立起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其次要完善市民社会并实现国家对市民社会的积极参与。市民社会理论是从社会中心论出发去研究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力逐渐退出一些社会生活领域,市场经济逐步确立,契约性关系在一些领域中得以形成,市民社会力量逐步壮大并合法化,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开始浮现,市民社会也成为制约政治权力的一种力量。

由于市民更多具有经济内涵,而且晚期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又成为批判和反思的对象,人们纷纷转向更具有政治内涵的公民社会的讨论。人们普遍达成一个共识:探寻一种新型的现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特别需要培育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培育在很大程度上首先取决于国家的重视和放权程度,国家越是对社会自主性充满信任,为社会自主留足自治的空间,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也就越能够得到开发和锻炼,有助于一个与国家互促互进的社会成长。经历公民权利启蒙运动的西方近代兴起的国家,一般来说奉行“夜警国家”和“小政府大社会”模式,社会获得相当大的自主性,社会自治也得到了较多的锻炼机会,公民社会比较发达。而中国迈入现代国家的进程比较晚,在高度计划经济时代奉行政府全能主义,民间社会受到挤压而萎缩,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也非常需要再启蒙,在放权松绑的改革开放之后,民间社会才开始得到比较好的发展时机,“国家对时代变迁中不断出现的利益诉求的应对水平,其取决于国家的开放性和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53]其次,公民社会的发育也取决于社会的理性化和制度化程度。把公民的利益诉求纳入体制化的范围之内,社会显得更加成熟、理性和温和,诉求也更容易实现。西方公民社会比较发达的国家给我们的启示,一般来说都是法治比较健全,既张扬公民的主体性,又兼顾公民相互之间的主体间性,在表达公民利益诉求时,合理正当,行为也尽可能纳入法治约束的渠道之中,这样,公民社会才有较强的自治能力,才能取得较好的自治效果。再次,处理好公民社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互不僭越,在合作共治方面又能够互促互进。一般来说,国家把属于社会的权力回归给社会,社会也在很大程度上把自己框定在非政治诉求的范围之内,把主要精力和社会资源用于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把群体性矛盾冲突通过社会的减压阀和缓冲剂作用,尽可能在社会内部把矛盾冲突化解掉。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类控制”模式。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社会变迁,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国家对社会组织也经历从“整体控制”到“分类控制”的转变。清华课题组认为:“社会组织的正常发育在我们社会中一直是一道未迈过去的坎,社会组织总是被当作可能带来不稳定的假想敌”[54]。不可否认,在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里,相对独立的、多样化的社会组织对于追求简单一体化的政府监控来说,压力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也由于担心集团组织的犯罪,或大规模集体行动挑战政府的权威,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有诸多限制,对社会组织的“政治质疑”今天仍然存在,对于社会组织的申请和审批也是非常严格的。中山大学朱建刚教授一项关于110家社会组织的调查发现,真正完成社团登记的只有24.55%,约13.64%的社会组织采取商业注册,接近4%的是境外注册,未作任何独立登记或挂靠其他单位的达到25.45%。可见,真正注册的比例不高。的确,从社会组织的双重功能来看,“社会组织对政府有两种功能:协同与对抗。新的社会组织既是潜在的解决问题的中介力量,又有可能是组织集体行动的力量。”[55]但问题是,我们不能因为社会组织有负面作用就想方设法去遏制其发展,“不能因为要泼洗澡水就连同孩子一起丢掉”,我们应该对社会组织进行分类管理,激发和利用其积极的功能,更何况客观形势的发展,也不可能阻挡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到2010年底,全国社会组织已增加到445631个,其中社会团体达到245256个,民间非企业单位达到1981175个,基金会增加到2200个,社会组织的就业职工人数已从2006年的4251850人增加到6181918人。同时,我国还有大量的城乡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2010年,城乡自治组织总数达到681715个,其中社区居委会87057个,村民委员会594658个,工作成员277万人。”[56]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物质财富的迅疾增长,社会的自我意识明显萌动,组织起来的愿望变得强烈了,社会也不再是过去那个容易或乐意被支配的对象,而且组织起来的社会维护自身利益、制约国家的能力也明显增强。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社会组织的功能,“用鼓励公民组织的发展来代替‘压制’,让不同利益群体形成自身的表达组织,这也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经验”[57]。当资源已经不再被国家完全垄断而能自由流动时,当个人不再依附单位而拥有自我实现的权利和机会时,当因市场局限和政府局限而产生的需求客观存在时,社会组织必然会产生。政府限制越多,只会导致非正式的社会组织越发展。有学者通过考察国家对多种社会组织的实际控制,他们采用了一种整体主义的视角,提出了“分类控制体系”这一概念。“在新的控制体系中,实施什么样的控制策略和控制强度,取决于政府的利益需求以及被控制对象的挑战能力和社会功能”[58]。这是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分析的一种新视角。在这一体系中,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根据社会组织的挑战能力和提供的公共物品,对不同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控制策略。分类控制体系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大陆,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依靠市场主导的资源分配方式,逐渐调整国家的职能:国家不再全面控制经济活动,也不再干预公民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国家也有意识地利用各种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使其发挥补位的能力;但仍然控制着“政治领域”和“公共领域”,国家允许某些类型的社会组织存在,但不允许他们完全独立于国家之外,更不允许他们挑战自己的权威。因此,对社会组织分类控制既有助于政府有的放矢的实施管理,也有助于扩大社会自主性空间。

(三)法团主义以及“强国家—强社会”模式。按照斯密特的观点,法团主义被视为一种国家与社会间的合作关系,最终达到良性互动,它超越了传统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分析框架,“是现代西方政治学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区别于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的一大学派”[59]。有学者主张未来中国应该以“法团主义”理论为基础,建构一种“强国家—强社会”关系模式。这种强国家—强社会模式强调在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进行沟通和协作,从而实现一种“非零和博弈”。也认为在当前社会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下,中国可先尝试采取“准国家法团主义”模式,即国家与社会进行合作,但国家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社会团体拥有相对的自治权,通过发挥作为团体成员与国家利益的双重代表身份,利用体制内资源求得自身的发展。这有些类似新权威主义模式。只有等社团发展到一定程度并实现充分自治以后,国家与社会达到最终的平等合作,最终走向强强联合。也有学者认为统合主义用于分析当前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更为贴切,按照著名的统合主义理论家威亚尔达的观点,“统合主义有三个特征:①一个强势的在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国家;②限制利益群体的自由与行动;③吸纳利益群体作为国家体系的一部分,让他们表达成员的利益,帮助国家管理和推动相关政策”[60]。这有些类似有学者论述过的“行政吸纳型”行政国家的建设。尽管统合主义内部派别林立,也存在不少分歧,但都坚持把多元化的利益群体统合到国家治理的体系之中,接受国家的调节、控制和约束。“在统合主义的视野下,国家与社会之间是统合关系,二者整合所形成的统合性组织应该是整个社会良好运作的中介。这样一中介能起到沟通协调、组织社会成员和群体、协助制定和推动国家政策的积极作用”[61]。因此,这些表述与不少学者所强调的新权威主义或后全能主义不谋而合,都主张给予民间组织自主生长的空间,但也要求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不是像西方社会那样成为对抗国家的力量,而更应该扮演与国家共担责任风险的角色,建立起同呼吸共命运的合作共治的良性互动关系。

(四)我国社会建设的指导原则和创新实践。随着单位制的大量解体或转制,民间组织特别是社区组织必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现代社会问题的复杂性,仅靠政府的力量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或解决的效果也并不好。事实上,许多有具体利益诉求的社会问题,通过民间社会自我调整的方式来解决可能效果更佳。因此,应该改变态度,挖掘和利用民间社会组织的力量,只有发动和依靠全体民众,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才有牢固的社会基础。2007年10月举行的党的十七大在其政治报告中也写入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一经典表述。在新型社会管理格局的指导原则下,各个地方积极推进地方社会管理的创新实践。

2010年以来先行试点地方的改革创新内容[62]

2011年2月19日,在由150多人参加的中共中央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的研讨班上,以“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为主题进行了长达五天的密集活动,可见中央决策层对社会建设越来越重视。按照政府的说法,此次专题研讨班的目的是“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针对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着重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思路和举措,为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凝聚强大力量”[63]。国家也从过去主要研究经济问题、经济布局和经济政策的传统中调整过来,转而讨论“社会问题”、社会管理和社会创新等新国家战略规划,尤其从中央到地方各层级的民政部门牵头推动的社区管理工作得到如火如荼的展开,也是要解决从原来的“单位人”走向“社区人”之后,如何加强对社区管理的指导这一理论和现实难题。可见,一个新的拐点出现,逐步把国家建设从经济建设转向到社会建设问题上来,也回到了更为根本的工作重心上来,因为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社会的良序发展。

【注释】

[1]赵可金:《全球公民社会与民族国家》,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32页。

[2]姚中秋:《中国变革之道:当代中国的治理秩序及其变革方略》,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0—261页。

[3]陈明明:《党治国家的理由、形态与限度——关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一个讨论》,见陈明明主编:《共和国制度成长的政治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4页。

[4][美]贾恩弗朗哥·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社会学导论》,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7页。

[5]赵可金:《全球公民社会与民族国家》,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35—136页。

[6]赵可金:《全球公民社会与民族国家》,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45页。

[7]赵可金:《全球公民社会与民族国家》,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50页。

[8]赵可金:《全球公民社会与民族国家》,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49页。

[9]唐皇凤:《社会转型与组织化调控: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42—343页。

[10]杨雪冬:《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4—65页。

[11]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46页。

[12]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见《梁漱溟全集》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13页。

[13][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4页。

[14]孙中山:《三民主义》,见《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21页。

[15]王先明:《近代乡绅》,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43—346页。

[16][美]西达·思考切波:《国家与社会革命》,何俊志、王学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4页。

[17]王邦佐等:《执政党与社会整合: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社会整合实例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

[18]孙立平、王汉生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19]陈明明:《党治国家的理由、形态与限度——关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一个讨论》,见陈明明主编:《共和国制度成长的政治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5页。

[20]王邦佐等:《执政党与社会整合:中国共产党与新中国社会整合实例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21]周晓虹:《传统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42—182页。

[22]李强:《现代国家制度构建与法律的统一性》,见梁治平:《国家、市场、社会:当代中国的法律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45—259页。

[23]刘作翔:《民主乎?“集权乎”?——理论界关于“新权威主义”的论争》,载《理论导刊》,1989年第4期。

[24]萧功秦:《后全能体制与21世纪中国的政治发展》,载《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

[25]萧功秦:《中国后全能型的权威政治:发展中的优势与问题》,转引自《中国政治转型问题研究热点述评》,载《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21期。

[26]张静:《中国跨阶级的利益组织化结构》,见潘维、玛雅主编:《人民共和国六十年与中国模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68页。

[27]张静:《中国跨阶级的利益组织化结构》,见潘维、玛雅主编:《人民共和国六十年与中国模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71页。

[28]王信贤:《论中国政策过程中的部门关系——以〈反垄断法〉为例》,见杨光斌、寇健文主编:《中国政治变革中的观念与利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9—260页。

[29][德]托马斯·海贝勒:《关于中国模式若干问题的研究》,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年第5期。

[30]王铭铭为赵旭东写的序言,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第7页。

[31]徐湘林:《转型危机与国家治理:中国的经验》,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5期。

[32]徐湘林:《转型危机与国家治理:中国的经验》,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5期。

[33][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张岱云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58—64页。

[34]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6页。

[35]王赐江:《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化及发展趋向》,载《长江论坛》,2010年第4期。

[36]杨光斌:《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央——地方关系新论:理论、现实与政策》,载《学海》,2007年第1期。

[37]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 期。

[38]“1∶0.3的增值税增量返还设计方案被地方政府看作是中央政府的‘阴谋’。因为按照这个方案,增值税在增量逐步变大之后,税收返还的增长越来越慢”。转引自刘克崮、贾康主编:《中国财税改革三十年亲历与回顾》,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39]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

[40]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

[4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81页。

[4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页。

[43]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

[44]郝铁川:《党历史上四次法治建设重要会议》,载《法制日报》,2014年11月26日,第7版。

[45][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8页。

[46]杨光斌、郑伟铭:《国家形态与国家治理——苏联—俄罗斯转型经验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47]潘维认为,中国道路成功挑战了西方经济学知识里的“市场与计划两分”,西方政治学知识里的“民主与专制两分”,西方社会学知识里的“国家与社会两分”。他认为西方强调“分”,而中国强调“和”,基于“百姓福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官民一体的“人民性”是中国模式最突出的特点,中国模式亦可称为“人民民主”,总结中国模式促进“中国话语系统”的形成,以及“中国学派”的崛起。转引自潘维主编:《中国模式:解读人民共和国的60年》,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48]徐湘林:《转型危机与国家治理:中国的经验》,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5期。

[49]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载《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

[50]陈明明:《党治国家的理由、形态与限度——关于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一个讨论》,见陈明明主编:《共和国制度成长的政治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3页。

[51]杨志军:《当代中国政府“运动式”治理模式的解释与反思》,见黄卫平、汪永成主编:《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第10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38页。

[52]邓正来:《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2年第4期。

[53]王学辉等:《群发性事件防范机制研究》,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

[54]清华课题组:《以利益表达制度实现长治久安》,载《领导者》,2010年第33期。

[55]朱力:《走出社会矛盾冲突的漩涡:中国重大社会性突发事件及其管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82页。

[56]胡联合、胡鞍钢、廖立勇:《为什么要保卫人民国家》,中国长安出版社2012年版,第221页。

[57]于建嵘:《期待建立制度性的社会减压方式》,载《人民论坛》,2009年第16期。转引自:于建嵘:《底层立场》,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56页。

[58]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59]颜文京:《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第三种模式—试论组合主义》,载《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2期。

[60]Wiarda,Howard J.,eds., New Directions in Comparative Politics, Westview Press, 2002, p.56.

[61]曹海军:《后发展视阈下的社会管理——抗争政治与国家构建的视角》,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4期。

[62]张小劲、于晓虹:《中国基层治理创新:宏观框架的考察与比较》,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63]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载《人民日报》,201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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