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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制度设计

时间:2022-09-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有鲜明的政治性,我国公务员法第4条已经规定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必须贯彻的基本路线。后备领导人员肩上担负的责任重大,必须有计划地加强对他们的培训。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制度设计

一、公务员培训的内容与形式

(一)公务员培训的内容

公务员培训的内容,由公务员所肩负的重要使命决定,主要包括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政治教育的内容,主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二是必备的业务基础知识培训的内容,包括法律知识、经济知识、行政管理知识等;三是专业知识培训的内容,即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一,根据提高思想政治理论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必须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培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有鲜明的政治性,我国公务员法第4条已经规定公务员制度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必须贯彻的基本路线

第二,根据提高法律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公务员作为依法管理国家公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他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因此,法律法规的培训是公务员培训中极其重要的内容。其中,首要的是要培养公务员具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意识。其次,要通过培训提高公务员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三,根据提高专业技能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的培训。包括专业理论、专业技能的培训,对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还包括专业操作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四,根据提高其他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公务员行政伦理修养、国际国内形势、不同时期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以及党和国家的政治和方针政策等一些旨在增强修养、拓宽视野、丰富知识、提高素质的培训。

(二)公务员培训的形式

公务员培训形式,以脱产培训为主,以在岗学习为补充。脱产培训可以派往各级行政学院培训,也可委托社会教育机构培训,还可派往国外培训机构培训、考察或国内的其他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具体培训形式由公务员主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条件决定。

公务员培训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应当遵循灵活适用和高效的原则进行探索和选择,要突出现代成人教育特点,遵循现代成人教育规律,借鉴国外成熟先进的公务员培训经验,采取理论传授、研讨交流、案例分析、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充分调动公务员学习的积极性,切实增强培训效果。

二、公务员培训的类型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分级培训就是根据每个公务员不同的级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不同的职务和级别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职务和级别较高的公务员,要全面培养他们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知识和科学决策能力;职务和级别较低的公务员,素质要求也相应较低,在制订培训计划时和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区别于级别职务较高的公务员。

(一)初任培训

所谓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的培训。初任培训突出适应性,着力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使新录用人员了解机关的工作特点、组织纪律,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初步掌握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为正式上岗做好准备。

对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目前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工作实习,即让新录用的人员在有经验的公务员指导和率领下,直接参加实际的工作,通过工作实践逐步适应本职工作。二是专门的培训教育,即由各招录机关自己举办培训班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将新录用人员送到专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集中学习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

(二)任职培训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重点是提高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政治鉴别力和拒腐防变的能力,总揽全局和战略思维的能力,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和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统筹协调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培训强调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和决策水平等的综合提高。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规定,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三)专门业务培训

所谓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的对象是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专业理论知识,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就要学习综合管理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就要学习行政执法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二是专业技术、技能,如该专项工作所运用的现代办公设备的操作与管理等,专门业务培训通常采取脱产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以保证培训质量,使公务员能够胜任专项工作的需要。

(四)在职培训

所谓在职培训,又称为更新知识培训、定期培训,是指对公务员进行定期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在职培训的目的在于使公务员不断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当今社会,知识更新加快,科学技术发展迅猛,对公务员的知识、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在职培训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五)对后备领导人员有计划地加强培训

后备领导人员是为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选拔的,能够担当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年轻优秀的、作为领导班子后备人员的公务员。后备领导人员肩上担负的责任重大,必须有计划地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有计划”是指后备领导人员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根据培养方向确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措施。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培训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选送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到基层学习锻炼等。

三、公务员培训的实施机构和评估使用

(一)公务员培训的实施机构

我国根据长期以来干部培训的实践和经验总结,现在已经形成以专门的公务员培训实施机构为主体,其他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为辅的公务员培训体系。

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包括:

(1)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各级行政学院。国家行政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培养高级公务员和一部分中级公务员,着重于培养他们的业务知识、技能、领导才能及相关素质。

(2)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国家检察官院校和其他检察官培训机构。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培训机构作了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检察官学院,主要负责培训具有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地方设立的法官、检察官培训机构,主要负责培训地方的法官、检察官。

(3)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这是人事部直属的教育培训研究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培训中央和地方政府中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中高级公务员,为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培养骨干。

(4)各级各类干部管理学院。我国近年来建立了许多干部管理学院,如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经济干部管理学院、公安干部管理学院等,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培训各系统的工作人员。

(5)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培训机构,包括普通高校、科研单位和其他教育机构。让其他培训机构参与到公务员的培训中来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公务员法》为解决公务员培训当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而采取的办法。国家建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并不能满足公务员培训对多层次性、多样性、地区性的要求,而普通高校、研究机构一般都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完善的教学设备和丰富的办学经验。

(二)公务员培训情况的评估与使用

《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培训情况的评估与使用结合起来,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学用一致”的培训原则。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与考核、任职和晋升相挂钩,可以调动公务员的学习积极性,保证学员珍惜培训机会,使培训真正起到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作用,有效防止搞形式主义。《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是为督促参加培训的公务员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培训。同时,培训与考核的结合也是考核本身的要求。根据《公务员法》第三十三条,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只能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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