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效力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行为成立后,在该行为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以前,行政主体要受其拘束,不仅要承认所作的行政行为,也要遵守和执行行政行为的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即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它表现为一种特定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

1.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不管行政行为事实上是否合法,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被有权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前,都应对它作合法的推定,认为其是有效的,对有关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法治主义的要求,违法行政行为应该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各国通常的制度安排是由国家权威机构事后通过法定的程序确认行政行为是否确实合法,进而决定其是否实际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在此之前,如果相对人直接对抗或不服从行政行为,法律可能会要求其承担更为不利的后果,因此,法律赋予行政行为的合法推定力是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确保行政效率进而促进行政目标的实现。虽然合法推定不意味行政行为的绝对正确,但是非经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定并宣布违法或无效以前,即使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行为,对任何人也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2.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称不可变更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内容具有确定性,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有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这里的改变是指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其既包括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改变,也包括对权利义务的改变。作为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程序和理由,不能任意改变自己所作行为的内容,而作为行政相对人,不能自行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有关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加以改变。但是,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相对的。确定力并不意味行政行为任何情况下绝对不可改变,如果行政主体发现自己的行政行为确实具有违法情形,行政主体自己可以依法改变,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予以改变。

3.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就是行政行为的约束效力,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约束和限制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有法律效力。拘束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行政主体自身的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在该行为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以前,行政主体要受其拘束,不仅要承认所作的行政行为,也要遵守和执行行政行为的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二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对于生效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守、服从和执行,要完全遵守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和拒绝。

此外,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还对相关的其他人有拘束力而不受侵犯。比如,行政机关对某一公民实施行政许可,其他社会主体也必须受该许可行为的约束,不得侵犯该公民所获得的许可权。

4.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其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履行;二是强制履行。在理解行政行为的执行力问题时,应当注意,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必须强制执行,例如行政处罚中的警告、赋予权益的行政给付行为等都与强制执行无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