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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还应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例外的是,在法定期限届满之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则不可再争,必须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相对人自行履行或者强制执行使其确定的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4.4.1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具备法定成立条件的行政行为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为了达到特定的行政目的,运用行政权依法做出的行为,实施行政行为并使其产生法律效力,才能达到行政行为的目的。每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视其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所针对的行政事项及行为的内容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在理论上,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认识也不尽一致。我国学者按照传统理论,一般认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可归纳为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三个方面的内容。(19)这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公定力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其他效力发生的前提;确定力和执行力则是公定力的延伸、表现及保障。

1.公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真正合法,它是基于法安定性的需要,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尊重的义务,行政行为在依法被确定为违法之前,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否认。公定力存在的实质根据是维护行政权的稳定性,追求行政目的的早日实现,以及保护公民对行政权的信赖。所以行政行为还是行政救济规则中的一个依据,如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这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客观需求,是为了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得到有效和及时的维护,立法必须赋予行政行为公定力。当然,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只是事先的假定,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具有绝对的效力,国家其他机关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确认其违法。如上级机关有权撤销下级机关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有权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有权机关如果在事后经法定程序确认其行政行为不符合有效成立的要件,行政行为必然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还应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2.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内容具有确定性,具有非依法不受任意改变的行为的内容。这里的改变包括撤销、变更、废止和重作等。确定力不同于公定力,公定力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而确定力是对行为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都具有要求。

对行为主体而言,又称不可变更力,行政行为是行为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一种设定、变更或消灭的一种决定,一旦做出,非有法定原因或事由出现,应遵循一事再理的原则,不得任意改变。它意味着,不仅原行为主体具有维护行政行为稳定性的义务,就是行为主体发生变化(如原行为主体被合并或撤销等),行政行为的效力也不受影响,新行为主体必须对原行为主体的行政行为尊重和维护,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改变,以保证行政行为效力的有效实现。不可变更力是对行为主体的一种自我约束,目的在于防止行为主体反复无常和行政专横等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侵害,这对于行政行为内容的及时有效的实现,以及维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任及树立行政行为的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又称不可抗辩力或不可争力。它指行政相对不得任意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政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这是公定力的体现和延伸。当然这种确定力是相对的,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绝对不可以变更,而是说行政行为做出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即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基于法定的事由,经过法定的程序,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依法变更、撤销或者废止。例外的是,在法定期限届满之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则不可再争,必须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此外,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也意味着行为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之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也有服从和认可行政行为效力的义务。

3.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相对人自行履行或者强制执行使其确定的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对行为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主体均具有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利和义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执行力实现的方式,既包括自行履行,也包括强制履行。行政行为生效后,一般都会给予双方一定的自动履行的时限,超过自动履行的期限拒不实现行政行为效力的,才发生强制履行的效力。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执行模式目前主要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为辅;对行政主体的强制执行主要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实现。

综上所述,作为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是相互联系而彼此独立的,是行政行为效力应该同时具备的三个方面。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行为得以实现落实和达成行政管理的任务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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