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复议期间的概念,行政复议期间与送达

行政复议期间的概念,行政复议期间与送达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复议期间是指复议机关、复议当事人及其他复议参加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必须遵守的时间界限。《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间、受理立案期间、答复期间、审理期间、起诉期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行政复议中的送达。

三、行政复议期间与送达

(一)行政复议期间

1.行政复议期间的概念。行政复议期间是指复议机关、复议当事人及其他复议参加人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必须遵守的时间界限。《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间、受理立案期间、答复期间、审理期间、起诉期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标准,复议期间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一般情况下,按照期间是由法律规定还是复议机关指定,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法定期间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变更,也不能由复议机关决定变更,因此,法定期间又称为不变期间。指定期间是指复议机关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指定的期间,它是法定期间的一种补充。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也可以变更原指定的期间而另行指定,因此指定期间也称为可变期间。

复议机关指定期间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到合理、恰当、明确、易于理解和执行。复议机关在指定期间时应当注意:

(1)指定的期限应当合理,既不能过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也不能过短使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难以完成有关行为。

(2)指定的期限要具体明确。

(3)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并采取有效的方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如果复议机关变更指定期间未及时通知的,对当事人不利的期间变更无效。

(4)凡不属于指定期间的范围的,就不能指定。

(5)期间一经指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应轻易变动。

2.期间的计算。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也就是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即从复议行为开始的次时和次日起算,经过期间的实际时数或日数,即为期间届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则不予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并不含节假日。

期间以月计算的,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相当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

期间不包括复议文书的在途时间,即复议文书寄送时在路途上所花费的时间在计算期间时应予扣除。复议文书在期满前交邮局而在期满后收到的,不算过期。衡量是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局,则以邮寄时的邮戳为准。

3.期间的耽误及处理。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或完成本应进行或完成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耽误期间的法律后果要根据耽误期间的性质和原因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是主观过错耽误了期间,其直接法律后果是哪项期间被耽误了,在该项期间内实施某种复议行为或行使某种复议权利的机会就失去了。如果当事人是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导致的期间耽误,则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法定时间内申请顺延期间,并由复议机关决定是否顺延,或者由复议机关直接决定顺延或重新指定期间。《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送达

1.送达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的送达是指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复议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的行为。复议文书一经送达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送达是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对当事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进行的一种复议活动,送达的主体只能是复议机关。当事人及其他复议参加人递交有关文书和材料的行为不能称为送达,不适用有关送达的规定。

(2)送达的文书主要是复议文书和法律文书,如复议决定书、复议申请书或答复书副本、通知书等。

(3)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法》对于送达未作专门规定,但《行政复议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复议的送达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2.送达的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送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由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将复议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复议代理人、成年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直接送达是主要的送达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直接送达。

对于直接送达,《民事诉讼法》第78条第1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这就是对直接送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该意见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行政复议中的送达。

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应当注意:

第一,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必须是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委托他人代送的不是直接送达。

第二,直接送达以将应送达的文书交给受送达人本人为原则。本人不在时,可以交给与其同住成年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签收,或者交给其指定的代收人或复议代理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交给其收发部门签收。

第三,受送达人成年家属或其所在单位签收或代收人签收的,与受送达人本人签收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应接受送达文书的人拒绝接受复议文书和法律文书时,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向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再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是防止复议中受送达人拒绝接受送达文书、保证复议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采用留置送达方式,要特别注意法律手续齐备,不仅要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还必须同时有送达人和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缺少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则留置送达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第83条规定:“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在复议机关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委托送达是一种补充的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采用委托送达的方式,复议机关应尽可能详细地将委托事项和要求、委托的根据和理由告知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被委托的机关应当认真负责地履行代为送达的义务,不得拒绝送达或扣压送达文书。

对于委托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在行政复议中,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负有受托法院同样的义务,受托行政机关在收到送达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复议机关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住地在外地、不便直接送达时采取的一种简便易行的送达方式。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应由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交付邮局挂号邮寄,邮局的挂号收据为邮寄发送的凭证,收件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对于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复议文书和法律文书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一般在三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转交:一是受送达人是军人的,可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二是受送达人被监禁的,可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改单位转交;三是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可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单位收到送达文书后,有义务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采用转交送达方式,应注意送达日期并不是交给单位的日期,而是以受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转交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第83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复议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应送达的文书告知受送达人,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时间即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公告经过,并将公告附卷存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第89条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3.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复议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复议机关已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它能证明复议机关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送达法律关系这一事实,也是计算期间的主要依据之一。《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这条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行政复议。不论复议机关采用哪种送达方式,都必须有送达回证,并将送达回证附卷存查。

送达回证的主要内容包括:复议文书的名称、实施送达的复议机关、受送达人、送达的处所及日期、送达方式、送达人和被送达人的签名或盖章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