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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概述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受理其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期间应停止执行。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概述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受理其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税务行政复议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1.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

2.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即当事人不能以复议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对争议事项有责任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被复议机关采纳,则要承担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风险。

4.因征税及滞纳金问题发生税务争议,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征税及滞纳金问题上发生争议,必须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

5.税务行政处罚停止执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在行政复议期间应停止执行。

(三)税务行政复议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的作用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税务法律救济制度的一种,它的出发点是征纳双方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主要目标是解决纳税主体对抽象税收行政行为和具体税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争议。它既不是纯粹的行政行为,也不是纯粹的司法行为,而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即准司法行为,是融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于一体,排除了行政程序的专断和司法程序的繁琐性的一种救济程序。通过相关制度的设计,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化解征税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免遭可能的侵害或对已经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与税务行政诉讼制度、税务国家赔偿制度相比,税务行政复议制度不需要纳税人承担任何费用,程序简便快捷,受案范围较广,补救措施也更加宽泛,极大方便了纳税人的涉税权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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