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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执行吗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复议法的这一规定是有条件的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审理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共7章43条。行政复议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行政救济手段,当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以及复议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相对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如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到相对人已经获得的各种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个概括性规定,它表明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都可以申请复议。

除了规章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法的这一规定是有条件的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但应注意的是,不能单独就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申请行政复议,而是应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如果行政复议申请不能成立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查请求也不能成立。

不得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主要是指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以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它包括两种情况:(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2.行政复议的机关

行政复议的机关,是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第一,由相对人选择行政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相对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四种情况:(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复议;(3)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4)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

第三,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本身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议。

3.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范围;(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又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或者依法转送;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上级行政机关认为不受理决定有误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的审理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主要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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