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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没有领导权和监督权。国务院各职能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其复议机构一般由其法制机构作为复议机构。复议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后,应当在本行政复议机关权限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10.2.2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1.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特征有: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不是所有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如乡、镇人民政府就没有行政复议权。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国务院的职能部门。

2.行政复议机构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其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具体事务的工作机构。行政机关行使各项职权,根据需要,一般在其内部设置不同的工作机构,由工作机构具体处理各项事务。这些工作机构对行政首长负责,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

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特征有:

(1)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机构。其特点与人民法院内部专门负责审理行政案件的行政庭类似。复议机构和行政庭都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设的内部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事务,但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做出决定和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复议机构只能设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

(3)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专门处理所属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事务,其活动具有准司法性。

(4)行政复议机构间无业务上的领导关系和审级关系。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没有领导权和监督权。

复议机构的设置也分为以下两种:

(1)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设在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内或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本级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以及对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一般不能对外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与其他职能部门相比,其地位相对超然,适合于处理行政复议具体事务。

(2)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国务院的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复议机关,复议工作由什么部门具体承担,情况不一样,有的职能部门设置了法制工作机构,有的没有设置。如果设置了法制工作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复议机构;如果没有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应由其他机构承担复议工作。国务院各职能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的,其复议机构一般由其法制机构作为复议机构。

3.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主要有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着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理由是否恰当;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被申请复议的案件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其他要求是否符合。经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以复议机关名义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关有行政机关提出。

(2)向有关组织工作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及资料。调查取证是保证行政机关复议正确与否的重要条件。在调查取证进程中,复议机构应着重调查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当时的事实根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拟定复议决定。组织审理复议案件包括审理方式、时间、地点的确定,审理工作的具体进行与审理工作相关事务的处理,比如回避问题。复议机构在审理复议案件的基础上,就复议结论草拟复议决定,它包括草拟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草拟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赔偿的决定等。

(4)处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依照《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一并提起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对此抽象行政行为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然后,复议机关再根据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该抽象行政行为所做出的审查决定,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复议机构对复议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后,应当在本行政复议机关权限的范围内,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绝大部分情况都会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发生后,复议机关可能成为被告。一旦成为被告,该行政机关就要承担大量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一方面其人员有较高的思想水平、业务素质和专业经验;另一方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较熟悉,由其负责就诉事项,能确保质量。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种职责因具体复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复议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如遇法律、法规特设的权利、义务,必须坚决遵守。任何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复议行为,复议机构都不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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