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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时间:2022-09-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复议是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此没有下设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的最基层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二、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一)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是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此没有下设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的最基层的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

(二)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如果复议机关没有内设法制工作机构,则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此项职责。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七项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登记审查;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陈述;

(3)审查被提出复议申请的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转送《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工作机构除应当履行以上职责外,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8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2)办理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3)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4)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5)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6)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三)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关系

(1)行政复议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机关法人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作出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的法制工作机构,必须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进行复议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其法律责任和结果都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因此,除了一些程序性的文书比如提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申请转送函等,可以以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名义作出外,裁决性的、结论性的行政复议文书都应当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加盖复议机关的公章或者是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专用章。

(4)只有行政复议机关才具有行政复议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时,应当告知其不服行政决定时是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而不是向复议工作机构提出。比如有的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告知相对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这种告知就是错误的。政府法制办是本级政府的复议工作机构,不论政府法制办本身是否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复议工作上,都是本级政府的复议工作机构,本级政府才是行政复议机关,因此只能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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