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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会福利津贴重要组成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最后还将介绍针对贫困家庭设立的生活资金贷款制度,虽然这并不是社会津贴制度本身的内容,但它作为以现金贷款形式的福利制度,是整个日本社会福利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日本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儿童津贴制度的重点不再是减轻、缓解多个孩子对家计带来的压力,而是逐渐转移到应对少子化时代的策略。

二、社会福利津贴

社会津贴是社会福利制度中的一部分内容,它包括支付给养育及监护儿童者的“儿童津贴”、因离婚等原因而成为单亲家庭为对象支付的“儿童抚养津贴”以及包括“老龄福利年金”、“残疾福利年金”的福利年金,在社会保障法的体系中通常称为“社会津贴”。其特征是,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支付事由,既无需进行严密的资力调查,也不以缴费为前提就进行定额给付。很明显,它与遵循补足性原理的社会救济不同;同时由于费用负担不是由基于保险计算方法算出的保险费来承担,因此与社会保险制度也有本质的区别。关于福利年金,我们已经在前面章节介绍过,下面我们通过了解儿童津贴、儿童抚养津贴、特殊儿童抚养津贴等内容来进一步理解日本社会津贴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社会福利津贴与各个时期的社会政策是紧密相关的。本节最后还将介绍针对贫困家庭设立的生活资金贷款制度,虽然这并不是社会津贴制度本身的内容,但它作为以现金贷款形式的福利制度,是整个日本社会福利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儿童津贴

1.儿童津贴的沿革

儿童津贴也被称作“家属津贴”、“家属给付”。ILO(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了“家属津贴”是以对特定孩子的抚养义务(responsibility of maintenance)为适用事故。(8)同时,ILO在1944年的收入保障劝告(67号)中,也将“维持子女的生活”定位为社会扶助制度,它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起到援助大家庭(large families)确保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作用。

在日本,长期以来,配偶津贴、家属津贴、抚养津贴等被大多数企业在薪金体系中包含,而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环,却一直缺失。所以,曾被视为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不完善而遭诟病。直到1971年日本儿童津贴法制定后,儿童津贴才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内容。但是,最初的支付对象,只是义务教育结束前的第三个孩子以后的孩子。随着日本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儿童津贴制度的重点不再是减轻、缓解多个孩子对家计带来的压力,而是逐渐转移到应对少子化时代的策略。因此,1985年将支付对象儿童改为第二个孩子,1991年进一步改为从第一个孩子开始支付。

此外,为了减轻养育孩子家庭的经济负担,2000年实行了临时政策,对养育3岁以上或义务教育入学前儿童的父母等实施相当于儿童津贴给付的特例,被称作为“入学前特例给付”(9)。之后这一制度虽然有微调,但基本框架一直维持至今。

2.儿童津贴的支付对象儿童

现在,儿童津贴是将所有儿童作为对象,但对于支付对象儿童的年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定为“不满三岁”,理由是这一时期是“作为人格基础形成的最重要时期,经济支援的必要性较高”(10)

在有儿童津贴制度的国家中,惯例是将所有“儿童”年龄层的儿童作为支付对象,且在学儿童的年龄进一步延长。如德国,将不满18岁的儿童作为对象,对学生等则延长到27周岁;在英国,不满16岁的儿童是儿童津贴支付的对象,但对在认定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人则延长到19周岁。而日本尽管对儿童的定义是达到18岁者,但儿童津贴的支付对象则设定得非常低。因此,2000年之后又进行了多次改革,目前是针对至初中毕业为止的儿童,按年龄层进行不同金额的支付。

3.支付条件

儿童津贴支付给符合下列(1)至(3)的任何一项的、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者。(11)即(1)由父母监护的不满3岁儿童或两人以上的儿童中包括不满3岁的儿童,且与他们生计相同的父亲或者母亲。(12)(2)监护不是由父母监护、或不与他们生计相同的儿童,其祖父母等监护并且与其生计相同。(3)对于非亲生但被养父母监护且在同一家计下生活的儿童。对于支付对象儿童及领取人的任何一方,都没有要求是日本国民。然而,养育儿童的人必须是在日本国内有住所的人。居住地要根据居民基本账户(13)来判断。对支付对象的儿童没有住所要求,居住在国外的儿童,只要抚养者在国内有住所也可获得。

此外,儿童津贴的支付还有一定的收入限制,具体请见下面的介绍。

4.支付额和资格

最新儿童津贴支付金额如表9.2所示。

表9.2 儿童津贴支付额(2012年4月标准) 单位:日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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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收入限制是指夫妇两人加2个儿童的家庭超出960万日元以上的年收入。

资料来源:厚生劳动省官方网站,http://www.mhlw.go.jp/bunya/kodomo/os-irase/dl/100402-1u.pdf。

领取资格人想要得到儿童津贴的支付,必须获得居住地市町村长(包括特别区的区长)对其领取资格和儿童津贴金额的认定。获得认定的人搬到其他的市町村居住时,需要获得新居住地市町村长(包括特别区的区长)的重新认定。(14)

5.费用的负担

支付儿童津贴所需费用的负担比例,因支付对象是否为被雇佣者不同而有所区别。首先,对支付给被雇佣者的儿童津贴的费用,企业主承担7/10,国库负担2/10,剩下的部分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分别负担0.5/10。其次,支付给不是被雇佣者等人(如自营业者或公务员)的儿童津贴的费用,国库负担4/6,剩余部分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负担1/6。(15)

(二)儿童抚养津贴

1.儿童抚养津贴的定义与制度变迁

儿童抚养津贴是对因父母离异等原因没有与父亲共同生活的儿童支付的津贴。1959年国民年金法确立之后,对父亲死亡的低收入单亲家庭也开始支付母子福利年金,考虑到因离婚等原因造成的母子单亲家庭也同样有很多经济、社会上的困难需要援助,因此1961年制定了儿童抚养津贴法(1962年4月1日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没有与父亲共同生活的儿童所在家庭的生活安定和自立,以增进儿童的福利”。但是,儿童抚养津贴的支付“不变更解除婚姻的父亲等对儿童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1985年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原则上父母解除婚姻前一年,如果父亲有被认为有支付养育费资金能力的收入水平,则不支付儿童抚养津贴。(16)

2.领取条件

儿童抚养津贴以符合下列(1)到(7)的任何一项的儿童为对象进行支付。(1)父母解除婚姻的儿童;(2)父亲死亡的儿童;(3)父亲处于一定的残疾状态的儿童;(4)父亲生死不明的儿童,及其他处于与(1)到(4)类似状态、政令中规定的儿童。政令中列举了(5)被父亲遗弃1年以上的儿童;(6)父亲在法律上被连续拘禁1年以上的儿童;(7)母亲未婚生育的儿童等。而“儿童”是指到达18岁后的第一个3月31日之前的人,或未满20岁处于一定残疾状态的人。(17)

上述(7)的母亲未婚生育的儿童是指所谓的“未婚母亲的孩子”,不包括得到父亲承认的儿童。这是因为,如果得到父亲的承认,则出生时即产生了父子关系,而承认了的父亲自然对孩子有抚养义务。

3.儿童抚养津贴的支付限制

符合上述领取条件(1)到(7)的儿童的母亲监护自己孩子时,儿童抚养津贴支付给其母亲;当母亲不在或不监护,该儿童由母亲以外的人养育(指与该儿童同居、监护该儿童、并维持其生计)时,则儿童抚养津贴支付给养育者。(18)然而,儿童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由于父亲或母亲的死亡而得到公共年金和工伤事故保险的遗属补偿给付(遗属给付)支付时,则成为公共年金给付的金额加算对象,被委托给养父母;由母亲的配偶养育等时,对该儿童不支付儿童抚养津贴。(19)母亲或养育者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能够得到公共年金给付时(除去老龄福利年金)时也不支付。对支付对象儿童的国籍没有限制。

4.领取资格的认定以及费用负担方式

符合津贴的支付条件的人(领取资格人)想要得到儿童抚养津贴的支付时,必须就其领取资格及儿童抚养津贴的金额接受都道府县知事的认定。(20)过去儿童抚养津贴的领取资格认定等事务被当作机构委任事务,但根据地方分权总括法变为地方自治法上的第一种法定受托事务,并且由都道府县处理的领取资格认定等事务从2002年8月以后,转给了市及设置福利事务所的町村。

支付津贴所需费用现在由国库负担3/4,都道府县等负担1/4。(21)

(三)其他各种儿童津贴

1.特别儿童抚养津贴

特别儿童抚养津贴制度最初的建立基于1964年发布的《重度智力发育不全儿童抚养津贴法》,是以国库负担为财政来源,向抚养重度智力发育不全的儿童的低收入家庭支付的津贴。1966年支付对象扩大到重度身体残疾儿童,法律的名称也改为《特别儿童抚养津贴法》。1974年,支付对象更扩大到重度智力发育不全和重度身体残疾重合的人,并改成了《关于特别儿童抚养津贴等支付的法律》,即“特别儿童抚养津贴法”。

根据这个法律,所支付的津贴有:(1)对有精神或身体残疾的儿童支付的特别儿童抚养津贴;(2)对精神或身体有重度残疾的儿童支付的残疾儿福利津贴;(3)对精神或身体有显著的重度残疾的儿童支付的特别残疾人津贴这三种。“残疾儿”是未满20岁、处于相当于残疾等级1级或2级程度的残疾状态的人。(22)

特别儿童抚养津贴的支付条件是残疾儿的父亲或母亲监护他们的孩子时,或者父母不在或父母不监护的情况下由该残疾儿的父母以外的人养育这个孩子(指与该残疾儿同居、监护并维持其生计),对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或其养育者进行支付。(23)然而,该残疾儿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能够得到以残疾为支付事由的公共年金给付、工伤事故保险给付等时,不进行支付。(24)

津贴以月为单位进行给付,领取资格人的认定、支付期间及付款月份等与特别抚养津贴相同,但资格人上一年的收入在一定金额以上时实行支付限制。

2.残疾儿福利津贴

都道府县知事、市长或管理福利事务所的町村长对其管理的福利事务所辖区内有住所的重度残疾儿本人,需支付残疾儿福利津贴。(25)“重度残疾儿”是指残疾儿当中由于处于政令中指定程度的残疾状态并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经常性护理的儿童。

3.特别残疾人津贴

特别残疾人津贴是都道府县知事、市长或管理福利事务所的町村长对其管理的福利事务所辖区域内有住所的特别残疾人本人支付的津贴。(26)“特别残疾人”是指20岁以上的、由于处于政令中指定程度的残疾状态,且日常生活中需要经常性特别护理的人。(27)因为它是为了确立居家残疾人的自立生活的基础而进行支付的津贴,因此身体残疾人在被疗养设施及其他类似的设施或医院、诊所等收容的情况下不进行支付。另一方面,对在家中生活的特别重度的残疾人,为了减轻或缓和由于显著的严重残疾带来的负担而进行支付,且与残疾儿福利津贴不同,也可以与残疾基础年金等以残疾为支付事由的年金重复给付。

(四)生活福利资金贷款制度(28)

“生活福利资金贷款制度”是指对低收入者和老年、残障人士的生活进行经济性资助的同时,达到促进其居家福利和社会参与目的的贷款制度。其实施主体为都道府县社会福利协会,县内的市区町村社会福利协会作为窗口具体实施政策。其内容主要是对于低收入家庭、残障者家庭、高龄者家庭等家庭单位,根据其家庭状况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例如,对参加就职所需的知识、技能培训,上高中、大学或接受看护服务的费用等进行贷款。由于这一贷款制度是通过资金贷款进行经济性援助,因此,还配套以地方民生委员对借款家庭进行辅导支援。“生活福利资金贷款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贷款对象

生活福利资金的贷款对象家庭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低收入家庭——被认定为通过接受资金贷款的必要支援后可以独立维持生计的家庭,同时是从其他渠道借款困难的家庭(市町村纳税人免税程度);(2)残障者家庭——属于持有身体残障者证、治疗教育证、精神障碍者保健福利证者(包括根据现行的残障者自立支援法而享用服务的被视为同种情况的人)的家庭:(3)高龄者家庭——属于65岁以上高龄者的家庭(需要日常生活方面的疗养和看护的高龄者等)。

2.资金种类、贷款条件

贷款资金由综合支援资金(新设立)、福利资金、教育支援资金(原修学资金)、不动产担保型生活资金(原长期生活支援资金、原面向保障家庭的长期生活支援资金)这四类构成。各项资金的概要和贷款条件详见表9.3。

3.连带保证人和贷款利息

贷款申请者原则上必须有一位连带保证人,无连带保证人的情况也可以申请贷款。在有连带保证人的情况下无需缴纳贷款利息,无保证人的情况下贷款利率为1.5%。

4.贷款申请流程

希望贷到生活福利资金者需与所居住的市区町村社会福利协会进行商谈和提交申请。根据贷款者提交的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市区町村社会福利协会以及都道府县社会福利协会将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贷款审查,然后送达贷款决定通知书或贷款申请未通过通知书。一旦批准贷款,贷款者必须向都道府县社会福利协会递交借据后,方可收到贷款金。整个申请流入如图9.1所示。

5.关于特别临时贷款

除生活福利资金之外,还有另一种贷款制度,即2009年10月创设的“特别临时贷款”的贷款制度。这一制度是针对申请支援离职人员的公共给付制度(失业给付、住房津贴等)或公共贷款制度(就业稳定基金等)的无住所的离职人员,在其接受相关给付金前,贷款给其维持当前生活费的制度。贷款上限额为10万日元以内,不需要连带保证人,免贷款利息。享用特别临时贷款制度的方法比较简单,只需在福利事务所或者职业安定所网站进行公共给付等的申请,且在金融机构拥有以本人名义开通的账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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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1 贷款申请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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