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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社会正义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塞罗在政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给我们提供了辩证法。由于西塞罗将“真正的法律”视为同自然一致的正当性,因此在他那里直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是人的理性,不管怎样,理性是宇宙的统治力量。

三、自然法与社会正义

西塞罗注重政治道德规范的价值,坚持社会应遵守普遍正义,而且他把这种普遍正义与人的理性,自然之法甚至上帝联系起来。西塞罗指出:“真正的法律是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到处适用不会变化并且是永恒的;它用命令号召人们承担义务,并用禁令使人们避免做坏事。它的命令和禁令对于好人不是徒劳无益的,尽管它对坏人是无能为力的。试图改变这种法律是种罪行,它的任何部分都不允许人企图去废除;它是不可能完全被废除的。法律在罗马和雅典没什么不同,现在和将来也没什么不同。有一种对一切时代一切国家都适用的永久不变的法律。即只有一个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凌驾于我们一切人之上的上帝,因为他是这种法律的颁布者、制定者及其实施中的裁判者。”[116]显然,西塞罗把“真正的法律”归于自然理性时,也就把来自人的自然理性或有理智的人的心智和理性看做是衡量人间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把自己的心智用于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乃是有理智的人的特点,西塞罗把这种态度与正义等同起来。对于西塞罗来说,正义是所有有理智的人的共同财产。“既然我们所有的人的才智是我们知道各种事情,并在我们心中形成了它们的概念:名誉的行为被我们归之为德行,不名誉的行为被归之于罪恶;那么只有疯子才会得出结论说,这种判断都是意见方面的事,而不是由自然规定的。”[117]西塞罗甚至认为,一切见解中最愚蠢的见解是,相信各国习俗和法律中的每件事都是正义的。因为现实中的法律存在着不正义的情况。如果这些法律是由暴君制定的,会是正义的法律吗?假如一个暴君甚至未经审判就随心所欲处决某个公民,这种审判能被认为是公正的么?可以由统治者的命令或立法机构通过法律来认可盗窃、通奸、伪造遗嘱的罪么?在西塞罗看来,由国家来实施的“有害的”法律同一伙强盗在他们窝内通过的规则一样,都不配做法律。这样,西塞罗又表示了他所赞同的一个新观点:一项完全非正义的法律不具备法律特性。因为,这种法律并不是出自人的自然理性,而是出自人的欲望。

由上可见,尽管西塞罗重视法律,强调法律的准则性,但他的分析实际上已把法与法律区别开来。法源于自然理性,而法律并不一定;也把法律中的真正的善的法律与假的恶的法律加以区别,真正的善的法律来自人的自然理性,而假的恶的法律来自人的欲望。西塞罗在政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给我们提供了辩证法。西塞罗开始超越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不再从纯粹的美德伦理学角度解释正义,而是通过把“自然法制”或自然理性与正义等同起来,将正义视为自然理性所固有的,而将自然法视为区分社会正义与非正义的最终标准。由于西塞罗将“真正的法律”视为同自然一致的正当性,因此在他那里直接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是人的理性,不管怎样,理性是宇宙的统治力量。当西塞罗将自然法作为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后,尽管此时政治与道德的关系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也就是说,并没有否定政治与道德之间的联系,但是,由于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的辩证看法,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看到了关于正义标准上的现实的法律上的标准与人的理性、自然理性的标准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强调了对自然法的尊崇,相反却否定了对现存法律的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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