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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中显示的价格与对策建议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笔者建议:在将来修订有关原产地规则时,将相关原产地证书中的FOB价格条款修改为更具有实际意义的“发票价格”。

第三节 原产地证书中显示的价格与对策建议

一、原产地证书中的价格问题与对策建议

在我国目前签发的各类原产地证书中,证书上没有要求显示价格的有非优惠原产地证、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证书上要求显示FOB价格的有中国—巴基斯坦、中国—东盟和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证书上要求显示发票价格的有ECFA、中国—智利、中国—新西兰、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证。

案例研究:根据我国对大蒜出口限价的规定,对出口东南亚大蒜的最低限价每吨不得低于250美元,但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发现对出口印尼的大蒜在申请签发FORM E原产地证书时,某企业申报的FOB价明显低于最低限价和报检的价格。经调查,凭借FORM E原产地证书报关,进口商不仅可以享受关税优惠,而且还可能在海关计价方面享受到一定的便利。例如,越南按照其海关自定的估价计征税费时,估价往往高于实际成交价格;但对持有FORM E原产地证书的产品,越南海关将FORM E显示的价格视为产品实际成交价,并作为计征产品税、销售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特别消费税等税费的纳税价格依据。因此,一些进口商为了降低这些税费而要求我国出口商虚报价格。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实施的十年来,有关证书上价格的问题层出不穷,并且在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各国甚至各地做法也不统一。

由于优惠原产地证的作用是判定商品的原产国,以此作为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凭证,而不是作为海关估价的依据,因此,笔者建议: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应该仿照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和北美自贸区(NAFTA)原产地证书的做法,取消FORM E原产地证书上的价格栏目,以杜绝有关企业的不法行为,更好地树立FORM E原产地证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另外,中国—巴基斯坦、中国—东盟和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上要求显示“FOB”价格,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规定“该术语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因此,对于陆运或者空运的进出口贸易,就不适用“FOB”价格。为此,笔者建议:在将来修订有关原产地规则时,将相关原产地证书中的FOB价格条款修改为更具有实际意义的“发票价格”。

二、原产地证书中的第三方转口商发票价格与对策建议

案例研究:中国某出口公司经香港向东盟出口食品原料,中国某出口公司卖给香港中间商的价格为100万美元,香港中间商转卖给马来西亚最终进口商的价格为120万美元。马来西亚进口商用“香港中间商”出具的出口发票、装箱单进口报关。

上述案例中,涉及转口和第三方发票的问题。转口与转运的区别在于:转口有中间商的存在,因此属于贸易的范畴;而纯粹的转运仅指运输工具的转换,没有中间商的存在,因此属于运输的范畴。根据中国海关总署199号令和现行《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的规定,此时中国出口商在申请FORM E原产地证书时,需在FORM E第13栏选择“第三方发票”,并在第10栏填入“第三方(香港中间商)的发票号及日期”。

在涉及非缔约方的第三方转口商的发票时,各原产地证书规定各不相同,其中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上的发票信息要求为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价格可以选择使用“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制造商的发票金额”;而中国—秘鲁、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证则规定,原产地证书上可以注明供货商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信息。

实际业务中,由于涉及转口商价格保密的问题,原始出口商通常无法拿到第三方转口商发票。因此,在贸易实务中要求原始出口商向签证机构预先提供第三方(香港中间商)的发票号码和日期是不切实际的。另外,在我国利用欧盟普惠制出口的多年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实践中,同样存在大量的转口贸易。在普惠制下,中国出口企业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A)时,仅需要提供原始出口商的发票,原产地证书(FORM A)上也并不显示第三方中间商发票的信息。对于在进口国向海关报关时提交的发票与原产地证书上显示的出口商和发票号码信息不符之处,鉴于中间商的存在,只要单据不矛盾并有合理解释,进口国海关也并不深究。

为此,笔者建议:当存在中国所涉自贸区之外的第三方中间商的情况时,原产地证书应不必显示第三方发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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