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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745与原产地证书的缮制新规范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ISBP681不同,ISBP745第L1)段规定:原产地证书须签章但不必注明日期,而且原产地证书必须与发票货物相联系。据此,按照ISBP745的规定,原产地证书上必须有二要素:签署;原产地。因此,按照ISBP745的最新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FORM A原产地证书,此时在受益人公司的函头纸上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是不可接受的。ISBP745增加此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进口商能够取得特定格式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以便能够依法享受各自贸区等优惠性关税安排。

第一节 ISBP745与原产地证书的缮制新规范

信用证是单据业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4条“审核单据的标准”中规定:“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为此,2003年1月,《跟单信用证项下审核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645)作为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正式出版,用以指导UCP500下的银行审单工作以及UCP和信用证条款的解释与应用。随着UCP600于2007年的生效,ISBP645也于2007年更新为ISBP681。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2013年里斯本春季年会上通过了最新的ISBP745以取代ISBP681。与先前的ISBP681版本相比,ISBP745就若干审单标准做出了重大改变。鉴于此,笔者就与原产地证书密切相关的若干重大变化予以分析,以便我国原产地签证机构和外贸企业做好应对准备。

一、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日期

ISBP681第181段规定:“如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过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据此,按照ISBP681的规定,原产地证书上必须有三要素,即:签署;日期;原产地。

【案例分析】

一份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书上表明皮棉的原产地是苏丹,而受益人在信用证下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上载明的是“苏丹皮棉”(Sudan Raw Cotton)。此时开证行有权拒付。这是因为,“苏丹皮棉”既可能是皮棉的一个品牌,也可能是皮棉的一个通用品种,而不必然意指皮棉的原产地是苏丹。因此,该原产地证书并没有清晰表明皮棉的原产地是苏丹。同样,在原产地证书中,也不能将“俄罗斯原产地烟煤”简写为“俄罗斯烟煤”。

与ISBP681不同,ISBP745第L1)段规定:原产地证书须签章但不必注明日期,而且原产地证书必须与发票货物相联系。据此,按照ISBP745的规定,原产地证书上必须有二要素:签署;原产地。因此,按照ISBP745的规定,对于银行来说,不仅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日可以晚于装运日,而且没有签发日期的原产地证书也是可以接受的。

ISBP745新增信用证未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时的情况,在第L7)段规定如下: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的原产地但并未要求提交相应的原产地证书,此时所提交的所有单据中都不得显示与信用证中所规定的原产地相矛盾的信息。例如,信用证注明货物的原产地是德国但并未要求提交相应的原产地证书,此时所提交的所有单据中注明其他产地的信息就将视为与信用证中所规定的原产地相矛盾。

二、原产地证书的格式

ISBP745新增第L2)段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特定格式的原产地证书(例如FORM A),则必须提交此特定格式的原产地证书。因此,按照ISBP745的最新规定,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FORM A原产地证书,此时在受益人公司的函头纸上出具的原产地证书是不可接受的。因为,FORM A原产地证书不仅有其特定的格式,而且按照规定,我国只有质检局才有权签发FORM A原产地证书。ISBP745增加此规定的目的是确保进口商能够取得特定格式的优惠性原产地证书,以便能够依法享受各自贸区等优惠性关税安排。

三、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人

ISBP681第182段规定:“原产地证明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可以接受,只要该单据根据不同情形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何人出具原产地证明,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均可接受。”

与ISBP681相比,ISBP745在第L3)ci段中增加了商会的类似机构对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权:“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制造商出具,则由商会出具或者其他类似机构出具的单据可以接受,例如包括但不局限于工业商会(Chamber of Industry)、工业协会(Association of Industry)、经济商会(Economic Chamber)、海关机构和贸易部门等类似机构。”必须指出的是: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只有质检总局下属的检验检疫机构和贸促会才有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其他类似机构一概无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其中,FORM E、FORM F和FORM A原产地证书唯有检验检疫机构才有权签发。因此,ISBP745的上述规定违背中国法律,在中国的出口贸易中也就不能适用。

四、原产地证书与货物相联系的方式

原产地证书应该如何与货物相联系呢?对此,ISBP681第183段规定:“原产地证明必须看似与发票所指货物相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所载不相矛盾的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

ISBP745第L4)段修改为:原产地证明必须看似与发票所指货物相关联,联系方式:1.注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或者使用与信用证所载货物描述不相矛盾的统称;2.引用信用证所规定单据中对货物的描述,或者引用随附原产地证书的单据或者构成原产地证书组成部分的单据中对货物的描述。

可见,ISBP745删除了ISBP681所允许的与货物相联系的其他方式,即:不允许仅通过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发票号码或者提单号码或者注明唛头或者注明信用证号码等方式间接与货物相联系。笔者认为,如此规定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因为,只有进口商才能够看到显示进口价格的发票等其他单据,而消费者是看不到包括发票在内的其他单据的,此时通过注明货物名称的原产地证书摆放在商场中可以使消费者清楚知晓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案例分析】一份编号DC123的信用证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所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上注明:“We certify that the goods are of Germany origin.”ISBP745要求原产地证书与货物直接联系,而不能间接联系。因此,即便本案中的原产地证书其中援引了信用证编号,按照ISBP745规定也构成不符点交单。试想:如果该信用证所涉及的货物为德国汽车3辆和中国摩托车3辆,且允许分批装运,其中需要德国汽车的原产地证明。第一批发货为2辆德国汽车和1辆中国摩托车,显然此案中出口商提交的原产地证明是无法达到原产地证书的通常功能的。

但是我国出口企业在此应该注意的是:我国签发的各类优惠贸易原产地证书均要求:证书应详细列明每种货物的商品名称,以便于进口方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并要求商品名称应与发票及商品编码协调制度上的描述相符。

五、原产地证书上的收货人和发货人

关于原产地证书上收货人的填写方式,ISBP681第184段规定:“如果显示有收货人信息,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出具成空白指示、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以开证行为收货人,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指名的另外一人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ISBP745第L5)段对此的修改是:在信用证未转让时,原产地证书不得显示收货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关于原产地证书上发货人的填写方式,ISBP681第185段规定:“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或出口方。”ISBP745第L5)段对此的修改是: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信用证下任何其他规定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为发货人或出口方。如此修改,使得ISBP的规定更为严谨。

但是我国出口企业在此应该注意的是:我国签发的各类自贸区原产地证书,除亚太贸易协定允许在第三方贸易时收货人为“TO ORDER”,其他均要求详细列明自贸协定进口国家的依法登记的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六、转口贸易下的原产地证书

为适应转口贸易的现实需要,ISBP745新增L8)条款:在原产地证书上显示的出口商或者发货人不是信用证受益人的前提下,此时原产地证书上可以注明与所提交的其他单据中不同的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和运输路线

【案例分析】信用证受益人是B公司,要求发票编号是123,结果受益人提交的原产地证明显示“Consignor:M公司”,发票号是456,交单时是否会引起拒付?国际贸易中,中间商可以采取开立可转让信用证,通过替换最终供货商发票和汇票的方法切断其与最终用户之间的联系,以便保守商业机密。而原产地证书通常无法替换。因此,按照ISBP745的上述规定,在原产地证书上显示的出口商或者发货人不是信用证受益人的前提下,此时原产地证书上可以注明与所提交的其他单据中不同的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和运输路线。因此,本案中的原产地证书可接受。但是,如果此案中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上显示的出口商或者发货人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此时原产地证书上显示的发票号码就必须是123。另外,按照国际商会R389的观点,原产地证书上可以不显示运输细节。另外,按照国际商会R489案例的观点,在可转让信用证下,最终供货商提交的原产地证书上显示的货物价格也可以与中间商在信用证下提交的发票和汇票显示的货物价格不一致,因为两者的差额就是中间商赚取的差价。

但是我国出口企业在此应该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的规定,如FORM E证书适用第三方发票条款,在第7栏货物描述栏目加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必须为中国以外的第三方的公司,不得加注国内的公司,且不得出现“O/B”字样。同时,须在证书第10栏中填写第三方发票的编号和日期,且货物的中国出口商和最终收货人必须驻在缔约各方。但其金额可以选择填写中国出口商或非缔约第三方的发票金额,同时在证书第13栏“第三方发票”字样前机打“√”。而中国—秘鲁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中则规定: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价格、商业发票号码及开发票日期不知道,则可以在相应原产地证书上注明原始商业发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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