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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腐败行为的一般考察及具体特点

时间:2022-09-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而言,腐败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项,其一是腐败行为主体。也就是说,通过实施腐败行为使行为人得到了所期待的好处。集团型腐败一般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实物,或公款吃喝等方面。

一、对腐败行为的一般考察

社会政治生活领域中的“腐败”有别于自然领域的“腐败”概念,它主要反映的是人们行为的腐化败坏。在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有不同的腐败行为,它们都应成为国家治理的对象。但是在所有的腐败行为中,政治领域中的腐败对社会机体的侵蚀和破坏作用最为明显,因此,治理这种腐败就成了各国所关注的焦点。

对于什么是腐败,各国学者曾经从不同的角度对之阐述,至今还没有一个得到众所认可的定义。一般而言,腐败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项,其一是腐败行为主体。这些主体主要是担任官职的人员,在我国也包括垄断性行业中的工作人员。他们因占据了一定正式职位而拥有了权力,从而有机会实施腐败行为。尽管并非所有腐败都与权力的不正当使用有关,但是以权谋私是一种最主要、最普遍的腐败现象。由于占据了公职就意味着控制了一种短缺,就有了换取财富的手段。于是,在现实生活中就有了以车谋私、以水谋私、以地谋私、以电谋私、以贷谋私等种种腐败行为。其二是违反一定的规范。这些规范既包括通过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性规范,也包括社会上形成并得到公认的非强制性规范。它们是衡量公职人员行为腐败与否的依据。其三是违反规范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也就是说,通过实施腐败行为使行为人得到了所期待的好处。至少这种好处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金钱、房子等。

政治领域里的腐败常常是与权力密切相关的,正如西方人所说的,腐败是附着在权力上的咒语。凡有政治权力存在的地方,都有可能产生腐败现象。古今中外,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完全摆脱腐败的困扰。因此,在腐败是否存在这一问题上,与国家政权的性质无关,只是在腐败数量的多少方面,才与之有关。只有在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强有力的肃贪机构以及各种监督制约机制,才能较为有效地遏止腐败的蔓延。

关于腐败,中外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之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但是“正像多数定义所指出的那样,人们可以鉴定两种普遍类型的腐败:一种类型是公共机构被用来增加财富或满足在位者,另一种类型是,公共机构被用来维护或扩大机构首脑的个人权力”(11)。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与后一种类型有关的竞选欺诈、违法的竞选资助等腐败行为并不多见,现实存在的多属前一类腐败行为。目前被中国有关部门归入腐败现象范畴的包括四大类:①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特别是其中的经济犯罪;②部门和行业性以权谋私的各种不正之风;③利用公款进行的奢侈性消费和挥霍浪费的不正之风;④党员干部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行为等。(12)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阶段腐败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腐败行为发生过程来看,既有双向型腐败,又有徇私型腐败。前者是指权钱交易,利用权力换取非法利益,行贿受贿是这类腐败的典型。后者则并非通过交易,而是通过担任公职谋取个人或亲友的利益,例如贪污、任人唯亲、搞裙带关系等。

第二,从腐败行为主体来看,既有个人型腐败,又有集团型腐败,二者比较前者的数量多于后者。集团型腐败一般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滥发实物,或公款吃喝等方面。例如某市一个财务专项检查团查一路,腐败风气散一路,成了“吃玩拿”专项团,耗费人民币近五十六万元。

第三,从腐败行为发生的部位来看,腐败行为多滋生于政治系统的输出阶段。西方有些学者将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视为政策过程的输入和输出两个阶段,并指出,发展中国家由于利益集结机制的虚弱,公民不能有效地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政策的执行过程则成为政治参与和竞争的焦点。在我国,由于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广泛存在着各种为特定政治利益服务的利益集团,因此,向立法机关和其他政策制定机关行贿而企求所作决策有利于自己利益的腐败行为较为少见,通常行贿的对象是那些执法和具体掌管政策的工作人员。

第四,从腐败行为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来看,既有“黑色腐败”和“灰色腐败”,又有“白色腐败”。“黑色腐败”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腐败,“灰色腐败”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腐败,其主要特点之一,就是权力介入市场,如通过权力或权力化的关系,取得货币资本;批圈土地;取得垄断经营权;安插亲信到高盈利单位掌权;在职时利用国家资产组建企业,离退休后自任董事长、总经理等。“白色腐败”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可以理解的正常行为”,包括在人事招募和提升中的偏袒和任人唯亲,在法律实施和资源分配上对亲朋的优待等行为。对此,有识之士指出,反腐败应当拓宽领域,对“灰色腐败”和“白色腐败”也要立法、立规,并借鉴各国的廉政经验,完善反腐败机制,以遏止各种形式的腐败。

第五,从腐败行为产生的原因来看,既有因体制、制度不完善而产生的腐败,也有因反腐败力度不够而产生的腐败。就前者来说,我国反腐败体制存在着独立性、权威性不够,监督措施和设备落后,缺乏统一的协调指挥系统等不足,因而不能最有效地遏制腐败。就后者来说,表现为对某些腐败行为的处理偏宽。例如有些地方对建房、分房方面的不正之风打击不力,致使有的官员形成“检讨一阵子、舒服一辈子”的心理,这无疑助长了这种腐败行为的蔓延。

此外,有研究表明,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是在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在国内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和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土地、矿产等稀缺资源成为不法分子谋取私利的重点对象,工程建设、国有企业、金融等资金密集的部门和领域一直是腐败现象的高发区,行政审批、司法等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腐败现象一直居高不下。此外,“三公一金”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屡禁不止。

腐败案件类型、性质和作案手段出现新变化。一是以权谋私期权化。一些腐败分子为了隐瞒腐败证据,刻意将权钱交易的时限拉开,等若干年后再进行获利。二是获利敛财间接化。不少人通过配偶、子女、情人或朋友、亲戚等特定第三人代为收受,或者以特定第三人经商等形式曲线获取巨额收益。三是对抗调查智能化。不少违纪违法人员以合作投资、委托理财、代理炒股等形式掩盖受贿实质。四是腐败案件涉外化。有的违纪违法人员把作案地选择在国外、境外,或者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境外,还有的甚至通过各种关系,秘密取得外籍身份或者双重国籍。(13)

对于腐败所产生的效应,我国学术界曾有人提出腐败行为能够对经济体制变革起到“敲门砖式”的积极作用,(14)但多数学者对腐败及其结果持否定态度。在国外,传统的观点是强调腐败的消极作用,认为它只会给社会带来恶果。但20世纪60年代之后,这一道义的或传统的看法受到了挑战。(15)例如亨廷顿认为政府管理的增多所造成的腐化也可能会刺激经济的发展,因为腐化可以成为打破阻碍经济发展的传统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一种手段。(16)除此之外,还有人认为,腐败可推动新的和更有力的政治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它能作为对制度提出要求的渠道,从而避免诉诸其他诸如暴力等手段;腐败促使而非排斥个人去接近政府官员和行政机构,这有助于社会整合;对行政机器僵涩的轮子来说,腐败可能起到润滑油的作用。(17)

上述腐败有益论,招致了其他学者的批评。从国外来看,有的学者认为“有益论”所宣扬的腐败能促进官僚机构的效率、革新和经济发展的说法缺乏有说服力的证据。事实上,腐败是行政机器变得笨重的一个原因。针对贪污受贿有助于把资本集中于一小撮潜在的投资者手里,可以提高内部资本形成速度的说法,反对派认为,腐败者聚敛的财富大都转移到国外。例如,从1954年到1959年,三位拉美独裁者即庇隆、佩雷兹、巴蒂斯塔从国内转移出了总数达1.15亿美元的资金。这无疑使拉美国家的经济发展受到腐败的制约。(18)至于对于贪污受贿是暴力的代替物,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的说法,反对派认为,腐败是一种停滞的力量,它维护的是一些毫无用处的权贵的权力,对社会体系的过渡起阻碍作用。

在国内,有的学者指出,腐败有益论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们孤立地、分别地分析个别腐败现象的方法所致。(19)确实,如果单独就某一项腐败活动的后果进行分析,就有可能导致腐败有益的结论。但是如果从整体联系的角度来看,就会发现腐败行为所带来的极其有限的所谓正效应远远抵不上其产生的负效应。因此,不能无鉴别盲目地接受国外某些学者的观点。

在我国之所以不能为腐败张目,理由有以下四点:

第一,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为人民谋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而任何利用职权图谋私利的行为都是与上述指导思想相背离的,因此,腐败在我国不存在合理化的基础。

第二,尽管腐败在某些特定场合会对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但是发展经济主要靠完善体制,健全法制,协调好政企关系,激发企业的活力,而不能依靠腐败。从世界范围来看,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声称本国经济的发展是得益于腐败的。退一步讲,假使腐败确实有助于发展经济,但是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

第三,腐败所带来的有限的正效应是以其造成的巨大负效应为代价的,二者相比不成比例。腐败的盛行增加了政府机器运转的费用,提高了国民必须支付的赋税,“这些违法行为导致的国民经济损失之巨大是很难想象的……例如,在纽约市,要新造一座建筑物,需要40个不同的特许证,观察家们曾经估计,大约要拿出总建筑费用的5%向市政雇员行贿”(20)。那么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动辄几百枚,甚至近千枚的公章批行现象,如果不严加防范不知要吞噬多少巨额财富。

第四,腐败行为对政府方面的最大影响是侵害法律的尊严,造成人们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危机,对政权起瓦解作用。如果承认腐败的合理化,势必使屡禁不绝的腐败现象更加泛滥,发展下去将有亡党亡国的危险。在中外历史上,不乏因腐败而使政权倾覆的事例。对此,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指出君主的腐化、奢侈、懒惰和逸乐等腐败行为是导致改朝换代的一个重要因素。早在1945年,毛泽东曾就共产党如何跳出由盛而衰的历史周期率时,提出了依靠民主,依靠人民监督政府,防止消极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思想。因此,借鉴历史经验,面对中国当今现实,不能姑息纵容任何腐败现象,相反,应该增强打击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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