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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国家政治体制比较研究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东欧国家政治体制比较研究赵乃斌政治体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研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迄今为止,苏东国家的学术理论界对政治体制的比较研究涉猎不多,无论是专著还是论文都鲜为人见。东欧各国的政治体制由于历史的原因,最初都是按照苏联的。从目前东欧国家政治体制的状况来看,都在不断出现新的理论观点,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完善政治体制的各种机制。这些现实因素对各个东欧国家的政治体制都产生不同的影响。
东欧国家政治体制比较研究_纪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建院三十周年学术论文集·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卷

东欧国家政治体制比较研究

赵乃斌

政治体制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研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苏联和东欧国家[1]的学者对此有各种各样的观点和阐述。按照各国带普遍性的观点,政治体制研究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的内容:政治体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国家政权机构和组织、政党和社会团体、统一战线、人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舆论工具、各种具体制度,如法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监督制等。而从政治体制运行的角度来说,政治体制研究的范围还应包括各种政治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关系、各种具体制度的作用和相互关系,以及各种机制,其中至少要研究六种机制,即民主机制、法律机制、决策机制、调节机制、监督机制和制衡机制。在此范围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政治体制从总体上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从相对应的问题上进行比较研究。

迄今为止,苏东国家的学术理论界对政治体制的比较研究涉猎不多,无论是专著还是论文都鲜为人见。应该说,政治体制比较研究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如果说二战后的初期东欧各国的政治体制均出自苏联“模式”这一辙,难于探讨和研究各国政治体制的异同的话,那么许多东欧国家在其后的40多年来的政治体制都在不同程度上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对东欧国家政治体制比较研究既有可能也有必要。

东欧各国的政治体制由于历史的原因,最初都是按照苏联的。“模式”确立的,基本特点都是强调党政合一的高度中央集权体制。这是因为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在确立各自的政治体制时,除了苏联的经验外,没有任何其他经验可以借鉴;苏联当时对东欧国家政治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二战时东欧各国均遭到严重破坏,要恢复经济和医治战争创伤,不实行党政合一的高度中央集权体制,就难以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因此,这种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无疑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这种体制在南斯拉夫被称之为“革命的国家主义”。

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许多东欧国家的政治体制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和发展。这种变化和发展又是同各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因素,以及所处的不同环境分不开的。50年代初最早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是南斯拉夫。从其国际环境来说,1948年的情报局事件和南、苏公开决裂,无疑对南斯拉夫的政治和经济体制的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从其国内形势来说,由于旧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所产生的种种弊端,最先为以铁托为首的南共所认识,并公开地受到南共的批判。以铁托为首的南共敢于冲破旧体制的束缚,并探索开创了新的、发展社会主义的道路和形式,即社会主义自治的道路,逐步地建立起自治社会的政治体制。其他一些东欧国家,特别是在80年代,也相继在政治体制方面进行了某种改革,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如波兰、匈牙利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戈尔巴乔夫上台后,他提出了新思维、公开性、社会公正、人民自治以及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构想等,这对东欧各国都是一种冲击,而对某些东欧国家更是一种极大的前冲力。从目前东欧国家政治体制的状况来看,都在不断出现新的理论观点,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完善政治体制的各种机制。整个东欧的政治体制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就东欧国家政治体制做对比研究,从中探讨共同点和差异点、优与劣、经验与教训,这对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是会起到有益的参考作用的。

一、影响东欧国家政治体制的诸因素

东欧国家的政治体制,从迄今的发展来看,有相似相近之处,又有许多差异,个别国家甚至出现了重大差异。但是,从政治体制的总体来说,仍然可以做类型比较研究,而从政治体制范围内的各个部分和各种因素与成分来说,也可以做对应比较研究。无论是做类型比较研究还是做对应比较研究,一般地说,影响东欧国家政治体制形成、发展、变化和改革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历史因素、现实因素和理论因素。

1.历史因素。这包括社会生产方式及其转换,经济结构及其基础,传统的政治管理形式的作用和影响,民主的传统,民族的特点,文化观念、革命的道路和方式等。这些历史因素对各个东欧国家都有其各自的特殊性。例如,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在确立和发展其政治体制时,民族的特点表现得极其突出。南斯拉夫是由六个共和国(主体民族),两个自治省(非主体民族),组成的统一的联邦国家。捷克斯洛伐克是由捷克族和斯洛伐克族的各自共和国组成的统一联邦国家。因此,作为历史因素的民族特点对这两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产生重大影响。波兰是具有历史久的民主传统的国家,因此,这种历史因素对波兰政治体制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影响。从革命的道路与方式来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都是主要靠自己的力量取得解放的,它们的解放道路与其他一些东欧国家是不同的,后者是在苏联红军进行战略性反攻过程中获得解放的。因此,南、阿两国在各方面表现出的独立自主性特别强烈,而这种独立自主性反映在政治体制方面却又出现了迥然不同的两个“极端”:一方是实行政治体制的非中央集权化,而另一方则自始至终坚持高度中央集权化。其他东欧国家的政治体制长期处于相对静态的发展,变化缓慢,改革甚少,只是在近些年有些国家才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开始发生较迅速,较深刻的变化。解放的道路作为一种历史因素不能不对政治体制的发展产生影响。

2.现实因素。这包括国家政治体制的实际运转,工人阶级政党的地位和作用,领导集团的主观认识和意志、地位和影响,政治结构,决策体系,政治生活及方式,国际环境等。这些现实因素都对各国的政治体制产生重大影响或决定性的影响。例如,工人阶级的政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对政治体制具有决定性影响。在战后,东欧各国无一例外地都实行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工人阶级政党都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东欧国家工人阶级政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各种不同的变化。这些变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政治体制的变化。这些现实因素对各个东欧国家的政治体制都产生不同的影响。

3.理论因素。理论因素作为实践的依据,对各国政治体制的建立、发展、演变、改革都产生巨大的影响和作用。在一些东欧国家中,对政治体制的发展或改革,理论观点的变化起了先导作用,过去南斯拉夫政治体制的改革是如此,现在波兰、匈牙利、保加利亚在政治体制方面的发展和变化也是如此。目前,苏联的政治体制改革构想更突出地反映出理论因素的影响和作用。

以上三个因素对东欧国家政治体制的综合影响,使各国政治体制的各个方面呈现出异同。对于决定政治体制的究竟有哪些因素,苏东各国的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如南斯拉夫的学者认为,不论哪种性质和形态的国家和社会,决定其政治体制的因素有:经济和阶级的基础;政治机构本身的结构;国家行政组织及其对政治权力机关的关系;政治思想体系;特殊的社会历史环境和传统。这些说法虽然不同,但未脱离以上历史、现实和理论这三个因素。

二、东欧国家政治体制的类型比较

东欧国家的政治体制迄今已发生了一些变化,打破了普遍、一律的“模式”。从整体上是有可能进行比较的。总体比较就是类型比较。类型比较需要明确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一般地说,政治体制类型的划分,主要应从与政治体制密切相关的经济基础、政治结构、社会组织结构(包括人的地位)、决策结构、意识形态结构等五个方面来加以分析、研究和归类。南斯拉夫学者认为,对政治体制的差异进行比较研究时,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各国的政治体制如何反映和表达各种社会需要和利益及其方式;党和党的系统的概念及其实际如何运转;如何对待国家职能;人在决策过程中和在整个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即参与和直接做决定的程度和可能性如何。这种分类的依据与上述五个标准和依据基本上是一致的。

根据上述五个方面的标准和依据,东欧国家的政治体制基本上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实行绝对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从经济基础来看,几乎全部是国家所有制,严格限制个体经济成分,如阿尔巴尼亚对包括自留地、自留畜在内的个体经济成分也实行集中化;单一的计划经济、计划即法令,排斥市场机制和因素;分配上的极端平均主义,配给制的成分甚多。从政权结构来看,一党专政,一切社会权力集中于执政党的领导机构,最终集中于党的最高领导人。从社会组织结构来看,所有社会团体没有任何独立性,形式单一;人在社会政治体制中受到严重束缚。从决策结构来看,决策权高度集中,基层组织和个人基本上无决策参与权。从意识形态结构来看,严格控制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利,舆论一律,思想、文化、教育等事业完全受行政支配。

这种类型国家的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工人阶级政党作为执政党居于绝对统治的地位;党政合一,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与管理机关,以及地方政权机关等,实际上都是由党包揽。以党代政,党指挥一切;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各领域都受到严格控制;有法,但并非法治,主要是人治;领导层的“隐形特权”严重;社会主义民主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等只是停留在纸面上;社会经济,政治等均实行封闭。

第二种类型是实行相对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从经济基础来看,主要是以国家所有制为主的全民所有制;有少量个体经济成分存在,过去对其限制较严,近年来有所放宽;指令性计划占主导地位,对市场机制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分配方面以中央行政规定工资水平为主,平均主义现象仍然存在,短缺仍是普遍现象、并有配给制成分;从政权结构来看,工人阶级政党是执政党,国家权力基本上仍集中于党的领导机关和最高领导层手中;党政关系在形式上有某种分工,实际上仍然紧密结合为一体,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并设立党政合一的机构。从社会组织结构来看,除工人阶级政党作为执政党外,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基本上仍是“纽带”、“传送带”,其独立活动的范围有限;存在民主党派的国家,如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党派组织的独立性得到承认,但很少起到制衡作用。从决策结构来看,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各领域,基本上由党的中央和最高领导层做决策,基层组织和个人参与决策的权利很有限。从意识形态结构来看,涉及政治、经济等领域的理论思想和观点,受到较严的控制,舆论基本上仍是一律,很少有公开的不同意见;对科学、文艺、宗教、教育等领域虽有控制,但相对又有较为自由的发展,行政性干预较少一些。

这种类型国家的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工人阶级政党作为执政党在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中也居统治地位和起决定一切的作用;党政不分仍较严重,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主要还是起“陪衬”作用,一切重大问题仍听命于执政党的中央,它们的独立性相对较小;整个社会政治生活缺乏民主气氛,基本上不允许公开批评党和国家的领导层及其政策,人民一般感到受压抑并保持沉默;强调法制,但现实生活中人治现象仍较严重;领导层的“隐形特权”仍然存在。

第三种类型是实行民主与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制。从经济基础来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其他所有制形式包括个体所有制都有适当的发展;传统的计划经济框架已被冲破,有的国家如波兰、匈牙利已取消了指令性计划指标,有的国家如保加利亚已大大缩小了指令性计划指标的范围;提倡比较充分地运用市场机制,有的国家还提出实行市场经济的构想;企业自主权逐步得到扩大;分配形式多样化,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程度较高,平均主义逐步受到排斥。从政权结构来看,工人阶级政党仍是执政党,但强调党政分开,明确党政的各自不同的职能,执政党逐步退出在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中的发号施令的统治地位;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开始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因此,某些原本应有的制衡机制开始发挥作用;有些国家有效地实行任期制和差额选举制,领导人更迭和流动加快,职务终身制受到冲击。从社会组织结构来看,由于工人阶级政党的执政党地位有所变化,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某些国家的民主党派开始具有真正独立活动的权利,如波兰统一工人党公开宣布与波兰统一农民党和民主党实行联合执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有较多的保障,民主监督原则得到较充分贯彻,又如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还提出实行多党制的可能性。从决策结构来看,分层决策的特点逐步明显,宏观决策保持高度集中,地方、基层组织有一定的决策权,劳动者参与决策的程度日益提高。从意识形态结构来看,坚持政治上的统一性;舆论比较开放,允许发表各种不同意见;在文化艺术领域,提倡创作自由,在理论界提倡学术自由,因此,文艺和理论的活动较活跃;宗教自由度较高。

这种类型国家的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是:正处于从旧的、高度中央集权体制向新的、民主分权体制过渡阶段,政治体制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如波、匈的议会近年来都行使过否决的权利,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坚持工人阶级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但强调党的领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治路线、方针的指导和行动上的监督;逐步在克服执政党包揽一切。指挥一切和领导一切的传统做法;切实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独立行使宪法规定的职能,“橡皮图章”的作用正在改变;社会主义民主日益扩大,提出不同内涵的“自治”主张,以加强劳动人民议政和参政的权利;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日益提高;强调法制,人治的因素相对较小。

第四种类型是实行非中央集权的自治分权的政治体制。南斯拉夫称之为社会主义自治社会政治体制。从经济基础来看,以社会所有制为主,个体所有制同时并存;传统的计划经济因素很少,取消了指令性计划,实行社会自治计划体制,强调市场机制,但未完全实行市场定有制约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独立性水平较高;由于实行代表团制原则,劳动者和基层组织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可能性较大;党政各自的职能明确;由于实行任期制和轮换制,领导人更迭极快;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程度较高。从社会组织结构来看,工人阶级的政党不再作为传统的执政党而存在,在国家和社会中不居垄断或统治地位,工人阶级的政党作为其先锋队起政治思想上的社会引导作用,与其他社会政治组织在政治上是平等的,都是社会主义自治社会的主体力量;其他社会政治组织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不再起执政党的“传送带”的作用,而拥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社会政治权力。从决策结构来看,决策体系和过程分散化程度较高,宏观的集中决策受到相当大的限制;劳动者和基层组织拥有法律规定范围决策权,并按代表团制原则有权参与权力机关的决策活动。从意识形态结构来看,在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及理论学术界,都允许自由发表意见,自由争论,打破舆论一律的状况;个人、组织都可以对党政领导及其方针、政策、措施提出批评;社会民主生活的自由度较高。

这种类型国家的政治体制的基本特点是:实行自治分权体制,地方、基层和个人参与决策或直接作决定的条件较充分,可能性较大;工人阶级的政党作为其先锋队组织既不垄断也不直接干预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活动,而强调在其路线、纲领和方针政策的引导下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使劳动者自己日益能够行使权力和管理社会事务;国家权力机关不再是起“橡皮图章”的作用,执行机关的权力受权力机关的制约;制衡机制的作用较明显;劳动者参与决策和行使权力的范围日益扩大;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和自由的程度较高、较广、公开性程度较高;强调法制,法制也较健全,人治影响较小;权力分散的速度过快,范围过广,造成宏观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的失控。

以上对东欧国家政治体制所做的类型比较,主要是整体上的同异比较,属于各个类型的国家又各有自己的特殊性,同类型的国家,其政治体制的某些方面也不尽相同。因此,除了进行类型比较的研究以外,还应对东欧国家的政治体制进行对应比较研究。

三、东欧国家政治体制的对应比较

对应比较是指就东欧国家政治体制构成的相同的各个方面、各类成分、各种问题进行横向比较。因此,对应比较研究的内容和范围很广,诸如有关政治体制的理论问题、工人阶级政党的地位和作用、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政权机构及其职能和变化、法制、干部人事制度、社会团体和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民主党派的地位和作用、人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政治体制运行机制等,都可以进行对应比较研究。而在每一个重大问题上,其中所包含的许多具体内容,也可以进行对应比较研究。

本文将就涉及东欧国家政治体制的几个方面做一点对应比较的研究。

(一)东欧国家工人阶级政党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的比较

东欧国家的工人阶级政党的地位和作用对政治体制的确立与发展产生着决定性的影响。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工人阶级政党在政治体制中历来是居于统治地位的,存在着其他民主党派的国家也不例外。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东欧国家的工人阶级政党都站在对法西斯占领斗争的前列,或者直接领导这场斗争。第二、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要求的,不可能设想由资产阶级政党来领导社会主义国家。第三、战后东欧国家都面临恢复经济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强化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是不可避免的,具有客观的必然性。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东欧国家牢固地建立起来之后,特别是近些年来一些东欧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兴起之后,对于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问题,在一些东欧国家,在理论上和认识上都出现了变化和差异。这种变化和差异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始终坚持传统的理论观点和实践。在理论上,认为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工人阶级政党的执政地位不会也不应改变。如阿劳动党明确规定,它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与其他任何人分享领导权,党的领导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认为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只能是一党独存,一党执政,“保留其他政党在理论上是荒谬的”,认为没有党中央或政治局事先做出决定,任何重大问题都不可能得到解决。

第二种情况是坚持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但与传统的理论和实践相比已有所不同并有所变化。主要表现在:一些东欧国家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不能依靠像战后初期那种实际上的一党专政,也不能继续实行党政完全合一的原则和做法,而应当调动其他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以及广大劳动群众的政治积极性。因此,这些国家都提出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主要是路线、方针的领导。但在实践中没有相应的形式和措施,而有关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切问题,基本上仍由执政党及其中央机构少数人做决定,其他各方去贯彻执行。如德国统一社会党十一大指出,党在社会所有领域的领导作用是保障社会主义的政治稳定和能动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其他民主派是在承认德国统一社会党的领导地位的前提下发挥某些作用。又如罗马尼亚在提出党政要分开的同时又设立许多党政合一的机构,由党直接管理某些国家和社会的事务。其理由是:党政合一的机构可以减少机构重叠,便于直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第三种情况是坚持工人阶级政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但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不少新的发展,与传统的理论与实践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如波兰统一工人党提出,波兰统一工人党的领导是波兰社会主义制度的“原则的原则”,但同时又规定,波兰统一工人党的领导作用要体现出服务的作用和指导的作用,而不是统治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作用应从直接干预的作用变为以政治方法实现的领导作用;与其它民主党派实行联合执政,而不是一党执政。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提出,党的领导作用是服务;党进行领导,但不实行统治;党的领导作用的发挥主要取决于政策的正确性,取决于党能说服,并赢得和动员全社会。匈党还提出,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作为执政党不谋求在执政方面发挥垄断作用,而是要自我约束,要使党政之间有合理分工、要吸收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共同制定、执行和监督党的政策。同时,在实践中,匈牙利还允许不带有“官办”性质的社会团体这类属于真正的利益代表机构的存在。保加利亚近年来提出实行社会主义自治,认为自治要求从根本上改变和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的方式,认为共产党在取得政权和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之后成为执政党,而执政党往往依靠自己行政手段的因素,导致以官僚主义的集中取代民主,以职务和等级关系取代党内的正常关系。日夫科夫说,在政治体制的运行中,经常出现党“剥夺其他机关的职能。专横干预它们的活动”,“政权实际上已成为党的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力”,等等。

属于这种情况的国家,在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问题上,一方面都确定工人阶级政党是执政党,另一方面又提出在执政方面不起垄断作用,党政分开,等等。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执政党的概念问题。所谓执政党,顾名思义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党,这与提出党政分开无疑是矛盾的。历史的经验表明,各国工人阶级政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并非始终是正确的,在各国的历史上,工人阶级政党作为执政党时有失误、错误,甚至严重错误。因此,或者是对执政党的概念另做阐释,或者是改变执政党的提法及其地位和作用。这就出现了以下第四种情况。

第四种情况是坚持工人阶级政党的思想政治的社会引导作用,转变工人阶级政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这是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关于工人阶级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的主张。这种主张既有理论观点上的变化,又在实践中有新的变化。从党的地位和作用来看,发生了以下的变化:一是南共联盟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其阶级性质无任何变化,但南共联盟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党,不是所谓一党制的那种执政党;二是南共联盟在社会主义自治社会不居垄断统治的作用和地位,而是自治社会的最重要的社会主义力量之一;三是南共联盟不起垄断一切、发号施令这种传统意义上的领导作用,而是起思想政治上的社会引导作用;保证工人阶级的统治地位,而不是工人阶级政党的统治地位;四是南共联盟不把其他社会政治组织当做自己的“传送带”或“纽带”,而是以政治平等的原则,使这些社会政治组织充分发挥自己的独立作用;五是南共联盟注重于教育工人和其他劳动者日益能够直接行使权力和管理社会事务,而不是代表或以工人阶级和劳动者的名义行使权力和管理社会事务。由此可见,在党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上,南共联盟最重要的突破,就是不再认为自己是传统意义上的执政党。

(二)东欧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的比较

从国家结构形式来看,在东欧国家中存在着两种形式,一种是单一的统一国家形式,另一种是联邦制的统一国家形式。实行联邦制的国家有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其他东欧国家均为单一的统一国家。从国家政权机构来看,东欧国家与苏联一样,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议行合一。所谓议行合一原则指是立法权和行政权统一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原则。这是巴黎公社首创的原则和制度。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2]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苏维埃制度,尽管国家政权机关也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分,即最高苏维埃是立法机关,人民委员会(后为部长会议)是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是从属于立法机关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是决策与执行的关系。至于以后在实践中出现的变形现象,如作为行政机关的部长会议实际权力超越立法机关,则是另一回事,此处不赘述。东欧国家至今都是实行议会制,但这种议会不应是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议会式的清谈馆,而应是原本意义上的国家权力机关,即议会行使立法职能,而从属于议会的部长会议行使执行职能,但是,工人阶级的执政党地位和执政方面的领导作用,长期以来使议会实际上成为“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议会并没有真正独立地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其地位实际上是从属或服从于执政党的中央,政治局,甚至最高领导者个人的意志和决定。近些年来,这种被扭曲了的,变形了的现象日益为许多东欧国家所认识。因此,在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方面,东欧国家之间也出现了各种差异。在这方面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从属于执政党中央及其领导层。有些东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是独立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机关,部长会议作为执行机关独立地执行议会的决定,并对议会负责。但在长期的实践中,无论是议会还是部长会议,都是从属于执政党的中央、政治局,甚至个别最高领导人。而阿尔巴尼亚劳动党则公开宣布阿尔巴尼亚人民议会,部长会议及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党的助手。属于这种情况的国家唯一的改革,就是执政党中央的第一把手都不再兼任部长会议主席。尽管执政党的第一把手不再兼任部长会议主席,部长会议仍然处于从属于执政党的地位。至于议会,无论是过去还是当前,这些国家的议会始终是处于从属于执政党的地位的。诚然,即便如此,这些国家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如存在有民主党派的国家,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和执行机关(政府)中也为民主党派的代表安排了一定的职位,但这并不能改变议会和政府实际从属于执政党地位这种状况。此外,有些国家也进行精简行政机构和下放某些权力的工作,但由于国家机构的职能并不改变,因此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第二种情况是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日益加强,不仅在理论认识上,而且在实践中都有不少变化。如匈牙利,近些年来,匈牙利社会主义工人党对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独立活动地位的必要性日益明确,认为过去匈牙利的国民议会形同虚设,应还权于议会。近些年来,还采取了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如1985年国民议会通过的新的《国民经济计划法》规定,今后部长会议不再是以自己的名义将匈党提出的指导原则提交国民议会形式通过,部长会议只能根据匈党的指导性意见向国民议会提出方针的设想,而国民议会进行审议并有权作修改,甚至可以否决部长会议的提案。这种国民议会行使否决权的现象已有多起。同时,实行新的选举制,即国民议会及地方议会的代表,以及国家机关的某些领导职位,均实行差额选举。此外,匈党还决定,党外人士,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被选出担任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任何领导职务。1988年匈国民议会选举国家主席团主席时,经过真正的民主程序(而不是执政党指定候选人),选出一位无党派人士、有名望的科学家担任主席。这在匈牙利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波兰近年来在提高议会的地位和作用方面也有比较明显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①是波兰统一工人党明确规定它不直接干预议会的活动。这是20世纪80年代初波兰提出社会主义革新路线的组成部分,也是波兰统一工人党本身的革新内容之一。②是实行联合执政的方针。波兰统一工人党不仅承认波兰统一农民党和民主党为同盟党,而且宣布同它们分享国家权力,联合执政。1985年波兰议会选举中,在全部460个席位中,波兰统一农民党占106席,民主党占35席,无党派人士占74席。议会和政府的一些重要领导职位都有民主党派或无名党派人士的代表担任。③是议会的立法工作运转趋于正常和活跃,民主讨论的气氛大为加强,正逐步摆脱和改变过去那种“橡皮图章”和“表决机器”的状态。议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对其执行机关(政府)的监督作用明显增强。第八届议会期间(1980~1985),议员向政府共提出529项质询,议会做出了有关政府活动的决定共408项。这在波兰议会过去历史上是少有的。为加强议会的监督作用,议会直接领导最高监察院,建立宪法法庭处理合宪合法问题,建立国务法庭专门审理国家领导人员的违法案件。④是实行差额选举。作为执行机构的部长会议也进行了重要改革,主要表现在:一是转变政府的职能,从单纯行政方法指令性领导经济转变为以经济战略规划和远景预测的方法指导经济发展,以立法手段和经济方法为主,行政手段为辅进行管理;二是下放权力,扩大地方议会和地方政府的职权,经济单位实行“三自”(自主、自治和自负盈亏);三是在上述的基础上大力精简机构和领导人员。1987年波兰政府各部和其他中央机关的副部长和部长助理精简了20%,工作人员精减了30%,副总理由5人减为3人。

属于这种情况的国家虽然经过政治体制的某种改革,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加强,它们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符合各自宪法的原则规定,但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执行机构在整个政治体制中还未实现根本性的改革;由于工人阶级政党作为执政党在决策方面的影响仍极大,所以传统的旧体制还未彻底被打破。

第三种情况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执行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带有根本性的变化。如南斯拉夫的联邦议会,从其实行的代表团议会制及从联邦执行委员会(政府)与联邦议会的法定关系来看,无论是从理论到实践,还是从形式到内容,都更为明确地体现出议行合一的原则。这主要表现在:①是南共联盟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不是凌驾于议会并对其施加直接影响,而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的基础上,通过代表团制,在议会范围内起引导作用;南共联盟不起决定一切的作用。②是议会制的结构及代表团制原则,使议会的议院(联邦议会由联邦院和共和国和自治省院组成;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议会由三议院即区院、联合劳动院和社会政治院组成;区议会由地方共同体院,联合劳动院和社会政治院组成)不是简单地代表公民,而是代表以自治方式组织起来的生产者和其他联合劳动者。在各级议会的决策过程中使劳动者的利益能得到直接反映,而无须一般政治代表的中介作用。③是政治决策非中央集权化,取消各级议会之间的上下从属的等级制关系,而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级议会的权限、职能、权利和义务行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各级议会的相互关系,主要是协商和合作关系。④是在议会作为统一的权力机关中,明确规定执行机关的权限及职能范围,以防止执行机构拥有过大的独立性的弊病。

至于南斯拉夫的执行机构(政府),经过了长期的改革,其地位和作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联邦执行委员会作为联邦议议会的执行机构,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和根据联邦议会的决定,独立地履行其权利和义务。二是联邦执行委员会的职能不再是直接地管理和以行政方法直接干预地方、基层及经济组织,而是起协调,提出有关立法建议的指导性作用。三是联邦执行委员会的活动和工作只对联邦议会负责。1981年宪法修正案规定,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任期为4年,但在满两年时须向联邦议会提出工作报告,由联邦议会审议后决定是否给予信任;四是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不得连任;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的候选人,不是由南共联盟单独提名,而是由联邦共和国主席团与社会主义联盟的提名委员会协商共同提名,等等。总的来看,南斯拉的政治体制在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方面实现了分权化,并且不是听命于南共联盟而具有宪法规定的独立性。从其政治体制的各项原则来看,它突破了传统的高度中央集权的体制,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实践中也取得了重大成就。这一点在1982年以来就政治体制的问题开展的全民讨论中基本上得到肯定。但是,打破旧的体制后所确立的新体制,并非一切将会是完美和理想的。实践说明,实行自治分权制又带来了诸如“共和国的国家主义”、地方主义、以致各种民族主义的倾向、“邦联化”的倾向,以及宏观决策运行不灵等现象。因此南斯拉夫政治体制有待调整、完善和改革。经过近两年的酝酿,1988年8月初联邦议会就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讨论,其中涉及许多政治体制的改革问题,将交由全民讨论,然后经联邦议会通过后付诸实施。这实际上是新的一轮政治体制改革。

(原载《苏联东欧问题》1989年第1期)

【注释】

[1]当今,对“东欧”或“东欧国家”的概念有各种不同的解释。我们的理解的出发点是,排除了集团的概念、纯粹地理的概念和意识形态的概念,根据相对于“西欧”或“西欧国家”而言的、国家性质同属于社会主义而言的概念,因此,这里所谓的“东欧”或“东欧国家”不仅包括保加利亚、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罗马尼亚和匈牙利,也包括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对学术理论界来讲,作出这样的说明是必要的。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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