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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国家统计局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将就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的问题做详细分析。在收入分配上主张一次性的市场分配,反对通过社会保障进行以政府为主的再次分配。因此,具有收入再分配性质的社会保障福利政策可以扩大一国的“经济福利”。
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_社会保障的经济分析

第五章 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

社会保障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的收入再分配方式,它不但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维护了社会公平,保持了社会的安定,而且对于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改善都起到了一定作用。作为社会稳定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如何通过收入再分配手段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呢?本章将就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的问题做详细分析。

一、社会保障与收入分配关系的理论阐述

收入分配理论和社会保障理论作为经济学的重要理论组成部分,亚当·斯密以来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对其都有大量的论述和研究。关于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本质问题,以及二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我们都能从这些论述中找到一些答案。

1.古典政治经济学

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主张通过“看不见的手”即价格机制来协调整个社会资源配置,而不是通过政府机构的指导和约束来实现资源的配置。在收入分配上主张一次性的市场分配,反对通过社会保障进行以政府为主的再次分配。因此,对于英国当时实施的具有初步社会保障性质的《济贫法》,亚当·斯密持反对和批评态度,认为《济贫法》妨碍劳动力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并引用伯恩的话说:“四百余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把性质上不允许仔细限定的东西硬加以精密厘定的做法,该废止了。如果所有同业工人都领受同额工资,一切竞争都会停止,而技能或发明也将无发挥之余地。”[1]

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主要继承者李嘉图在经济学说史上第一次全面研究了收入分配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张由市场自发决定收入分配,反对政府干预。认为工资的高低由劳动力市场自发调节的法则是“支配每一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法则”,即为收入分配的基本法则。他认为,“像其他合同一样,工资也应当接受公平的和自由的市场竞争,绝不应当通过立法干预进行管制。《济贫法》的明确无误和直截了当的倾向,就是同这些显而易见的原则背道而驰的;同立法者的善良愿望相反,它不是改进穷人的状况,而是同时恶化穷人和富人的状况,不是使贫者富,而是使富者穷。”[2]

之后的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萨伊提出资本、劳动和土地三要素创造价值理论。认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每一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得到他们应得的收入。自由竞争能使个人得到最大的满足,社会不可能产生全面的经济危机和失业,所有希望工作的人都能得到工作,贫穷的原因在于个人懒惰,是个人不努力的结果,而不应由社会负责。

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普遍信奉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相信市场机制能解决好分配问题,因此,他们极力反对运用社会保障政策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但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的逐步转变,西方国家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矛盾逐渐加深,古典经济学政策主张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出来。

2.马克思主义学说

马克思认为,收入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方式的结构,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决定收入分配。资本家以资本投入的形式参与生产,以利润和利息的形式参与产品的分配;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以工资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认为社会保障属于社会产品的分配范畴;社会保障是社会产品的再生产和劳动力再生产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是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根据马克思主义学说关于社会保障的经典论述,目前我国学者一致认为社会保障制度从本质上是由政府出面对分配领域实行干预和调节的一种手段,属于收入再分配的范畴。

3.凯恩斯学派

1936年,为了应付世界经济危机,英国学者凯恩斯发表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著名的有效需求理论,从而创立了现代宏观经济学,虽然他本人未直接提出社会保障的理论思想,但却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宏观理论基础。凯恩斯认为,国家应该对自由市场经济进行干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一是通过政府强制性政策(如赋税),实行收入再分配,以调节和增加有效需求。凯恩斯主张用累进税和遗产税来缩小收入分配不均的幅度。根据他的论述,在经济达到充分就业之前“采取步骤,重新分配所得,以提高消费倾向,则对资本之生长大概是有利无弊”。[3]二是以政府投资弥补私人投资的不足。

凯恩斯之后的新剑桥学派认为,有效需求不足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收入分配不均,因而主张国家采取诸如累进税、遗产税,给低收入家庭以适当的补助等政策措施,以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同时,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派将凯恩斯宏观经济学和新古典的微观经济理论综合起来,主张政府在采取强制税收政策的同时,还应对没有收入或收入低下的老、弱、病、残及失业者,建立一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他们认为,在经济繁荣时期,失业率低,社会保障支出少,与此同时,企业和个人收入都显著提高,社会保障税收也会迅速增加,这样社会保障将会收多支少,由此抑制私人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过度增加;在经济萧条时期,失业率上升,社会保障支出将会增加,同时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增长放缓,社会保障收入也难以增长,社会保障将会收少支多,由此刺激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的增加。

4.现代福利经济学

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在其著作《福利经济学》中认为,收入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穷人一英镑收入的效用大于富人一英镑的效用,将富人的收入转移到穷人,穷人的效用增加大于富人的损失,社会总福利可以增加。因此,具有收入再分配性质的社会保障福利政策可以扩大一国的“经济福利”。据此,庇古主张政府可以通过征收累进税、遗产税和举办社会保险等福利事业将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福利经济学首次运用了边际效用的原理和方法,系统阐述了收入分配和社会福利的关系,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微观经济理论基础。

庇古之后的福利经济学家运用“帕累托最优”、“假想的补偿原理”、“社会福利函数”等分析工具,对庇古的福利经济学进行修正、补充和发展,形成了所谓的新福利经济学。新福利经济学一方面力图证明市场机制对于资源最优化配置的有效性和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基础作用,同时也承认,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会出现一方得利,一方受损的现象,市场竞争不能保证收入和消费必然地给予那些最需要它的人,相反,“市场经济中收入和消费的分配反映遗传的才智、财富的初始禀赋以及一系列其他因素如歧视、努力、健康、运气的影响”。[4]新福利经济学在政策层面上反对收入均等化,更反对政府对分配和生产进行全面管制,认为只要采取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帕累托效率依然可以在竞争的市场机制下实现;同时又认为,国家应通过赋税政策对收入分配予以调节,从受益者那里取走一部分用以补偿受损者,这被称为“补偿原则论”。

5.当代自由主义学说

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现代货币主义学派认为效率来自于市场竞争,主张国家应该创造条件使市场和价格制度发挥最大作用,政府的干预应限制在最少的程度。他们认为,政府广泛采取的税收、转移支付等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会挫伤人们创造收入和财富的积极性,最终有损于自由竞争和效率。因此货币学派反对凯恩斯对低收入者发放差额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完全取消又会遭到社会公众的反对,出于两全的考虑,弗里德曼主张采用负所得税,既帮助低收入者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又不影响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同时,货币学派还特别对养老保险制度提出批评,认为养老保险要求青年人负担老年人的补助金,而不是根据老年人经济情况如何,受益者的补助与他们的贫穷或富裕没有任何关系,这种再分配没有充足的理由,也无法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无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

自由主义极端人物哈耶克认为,效率是与自由、市场机制不可分割的,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相对于公平而言,应当放在优先位置考虑;而公平应该是机会平等,并非是人为的结果公平。如果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来实现社会每个成员收入和财产的平等,经济效率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同时,还将使某些人处于与其他人不平等的地位,收入和财产平等的实现要以存在另一种不平等为前提。在哈耶克看来,如果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每一个当事人就会根据市场信息调整自己的经济资源,一切经济资源就会得到合理的、有效的利用,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因此,哈耶克反对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为目的的经济政策,当然也反对以调节收入分配为目的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上述的理论综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经济学的发展历程中,很多主流学派都十分重视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尽管各学派的理论学说存在着不少差异,但就理论本质而言,都承认社会保障是收入分配的形式,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收入再分配手段,所不同的是他们关于社会保障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作用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古典政治经济学和自由主义经济学说更强调资源配置的效率、财富和收入总量的增长以及经济发展,更强调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因此,反对政府过多干预经济,反对政府过多地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进行人为的收入再分配。而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比较正视市场机制的缺陷,因而主张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包括对分配进行必要的调节。

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危机以后,西方国家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家都意识到市场机制的缺陷,纷纷采取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以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的稳定。因而,当代西方经济学理论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争论,无非是想寻求一种使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公平与效率能更加协调的制度。[5]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国民收入的分配通常是在市场机制和政府分配机制下共同完成的。经济社会在一定时期内的总产出首先通过工资、红利、净利息、租金等形式分配给个人,然后通过税收等形式分配给政府部门,政府又会将其中的一部分重新分给个人,形成收入再分配。

1.市场机制的分配效应及缺陷

市场机制的分配主体是各类生产要素的占有者;分配的依据是不同社会成员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数量、质量及该要素的市场稀缺程度;分配的机制是以价值规律为基础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供求机制;分配的形式是与提供给市场的各种要素相对应的报酬形式,如企业主收入、利息、地租、工资等。市场分配以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分配为前提,按照商品交易和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其客观上具有促进社会资源从经济效率低的部分、地区、企业流向经济效率较高的部分、地区、企业的功能。

市场机制的特点决定了市场分配只注重经济效率,因而很难真正实现分配公平。不同的生产要素所有者,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数量、质量和稀缺程度不同,在市场机制中的竞争机会也就不均等,导致他们从市场分配中获取的收入也存在差别。生产要素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和劳动能力的差别。从个人财产差别来看,客观上由于各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不同,因而每个社会成员拥有的财产数量也就不同。拥有巨额财产的社会成员可以据此取得利息、利润收入,而没有财产或财产数量很少的社会成员只能靠出卖劳动力取得工资收入。这使社会成员的竞争条件一开始就不公平。从劳动能力的差别来看,个人禀赋的差异、受教育程度不同及就业机会不均等因素也会形成较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完成的国民收入分配,并不能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甚至有可能使收入差距超出社会所能容忍的界限;部分社会成员的收入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所需要的水平;没有财产的老年、残疾人及失业的社会成员会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就业机会而无法获取收入,以致不能生存。如果市场存在垄断,则会进一步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因为垄断者会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操纵市场,获取垄断利润,从而拉大收入分配差距。同时,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往往采用歧视性雇佣政策,这会进一步加剧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和收入差距的拉大。此外,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国民收入分配还会受到性别、种族等非经济因素的影响。[6]

悬殊的收入分配差距又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以下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主要表现为:

第一,降低边际消费倾向。收入分配的差距过于悬殊将会降低整个国民经济的边际消费倾向,引起有效需求不足。这不但会引起经济增长乏力,而且有可能引起经济危机。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大危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由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而引起的有效消费需求不足。

第二,反公正、反公平。收入分配的不公很多都来自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制度缺陷而导致的资源分配不均,如行业垄断,权力寻租等。这种收入分配的不公,不利于社会公平和公正,也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第三,收入分配的差距产生了贫富悬殊,加剧了社会矛盾。收入分配差距若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就会引起一系列不良后果和矛盾。贫富悬殊将会使得社会各阶层利益矛盾加剧,使人们的心态失衡,低收入者有强烈的被剥夺感,对改革失去信心,从而影响改革的顺利进行,并且,还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

2.社会保障对洛伦兹曲线和基尼系数的修正

再分配机制是在市场机制分配的基础上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重新调整,分配的主体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分配的机制是政府财政收入机制,分配的形式主要是税费。国民收入再分配以社会公平为主要目标,可以弥补市场分配的缺陷。社会保障作为现代社会政府最重要的再分配手段之一,其在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一种再分配手段,还能够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社会需求总量及结构进行有效的调节与控制。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龙去脉中清楚地看出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划拨、企业和个人缴纳。当某一受保障人从社会保障得到的利益大于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时,实际上他就得到了其他社会成员的资助;而当其从社会保障中得到的利益小于其对社会保障的缴纳时,他就对享受社会保障资助的其他社会成员提供了帮助。从而实现了收入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再次分配,就个人来说,社会保障资金来自于个人的劳动期间和健康期间。当个人无法劳动或出现疾病时,也能从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中获得资金,实现个人收入在时间上的重新分配。社会保障在横向上是各社会成员间的彼此互助、互济,在纵向上则是不同年龄劳动者的代际赡养、抚育,是代际互助、互济。这种互助、互济有助于社会成员间的团结和代际的沟通,有利于社会体制、道德观念的维护和延续,可以促进社会成员、社会各阶层为共同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就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通过收入转移和互助互济,帮助那些生活上的弱者和贫困者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虽然社会保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但它可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涉及国家﹑企业﹑个人以及国民各阶层的利益,形成方方面面的利益格局。居民和家庭所占有的收入份额决定了洛伦兹曲线的图形和基尼系数的数值。社会保障分配以其特有的方式,可以对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收入分配格局进行调整与修正。①社会保障以“社会扣除”的形式将一部分国民收入集中到政府预算,通过转移支付来保障一些特殊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政府在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中,凭借其政治力量强制参与,以所得税的形式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集中到国家,再通过社会救济﹑优抚等方式支付给无收入保障的社会成员,使他们能在国家福利保障制度下得到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②社会保障以专项预算的形式把分散在各个企业和居民手中的自我保障资金,通过基金的征集或特种税收集中起来,形成国家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统一管理。该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劳动者待业﹑劳动保险养老年金。

仅仅从社会产品分配和国民收入占有份额变化的角度看,都会对原有收入分配格局产生“再分配作用”。即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使一部分收入最低的居民增加了收入,同时改善了分配效率,使之更加接近帕累托最优状态。而社会保障又为劳动者提供了全过程的生活和劳动保障,免除后顾之忧,调动劳动积极性。并且社会保障也改变着社会不同阶层﹑不同成员及同一阶层﹑同一成员在不同时期——劳动前﹑劳动中﹑劳动间断﹑劳动后的收入分配状态,从而调整了洛伦兹曲线和基尼系数。

如图5-1所示,横轴表示按收入水平排列的家庭或个人的百分比,纵轴表示可支配收入百分比,社会保障分配前的洛伦兹曲线(图形右下方)较远离绝对平均线,A部分面积较大,表明分配不够公平。经过社会保障分配的调整,A'部分面积较A缩小,洛伦兹曲线更接近于绝对平均线,收入分配格局得到了改善。

图5-1

从基尼系数看:

保障分配前的基尼系数G= A/(A+B)

保障分配后基尼系数G'= A'/(A+ B)

由于: A'<A

所以有G'<G

从基尼系数数值的减小,同样证明分配状况的改善,证明了社会保障分配具有对洛伦兹曲线和基尼系数的修正作用,社会保障的分配功能得到了发挥。[7]从实证角度来看,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之后,收入分配状况大为改善,政治矛盾和社会矛盾也得到较大程度上的缓和。如英国在1982年收入最高的20%家庭与收入最低的20%家庭纳税前的收入比为120∶1,经过纳税和各种社会保障补贴的调整后,其最终收入比为4∶1,在极大程度上缩小了收入分配的差距。[8]

3.不同社会保障模式的收入分配效应比较

虽然世界各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基本相同,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政治体制、文化历史传统不同,所以各国社会保障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在实际中往往实行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比较典型的是智利的个人账户积累制和瑞典的高税收、高福利制度。这两种社会保障模式,在收入再分配功能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别,通过比较分析两种模式的内容和特点,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20世纪80年代初,智利政府为了改变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依赖国家财政、保障资金缺口严重的状况,建立了以个人资本账户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建立个人资本积累账户

智利政府规定凡新就业人员一律强制参加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并建立“个人资本积累账户”。职工按月将所缴纳的保障金存入个人账户,逐月积累。已加入旧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职工及非工薪收入个体经营者可以自愿参加。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运营投资不断增值。每位成员只要建立个人资本积累账户,就被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其资格不会因失业或调动工作等而被终止。个人资本积累账户中的基金所有权归个人,退休时方可领取,如未到期去世,可由其继承人领取。1987年8月,政府宣布可以在强制性账户外另开一个自愿储蓄账户,以提高退休时的待遇水平或用于提前退休。自愿储蓄账户可以选择定期和不定期方式存款,并可每年提取4次。

(2)改革养老金的缴费和给付

智利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的成员,必须每月缴纳本人工资的10%作为养老基金,7%作为残废和遗属抚恤金,7%作为医疗保险金。雇主为其雇员每月缴纳月收入的0.85%作为工伤事故保险金。按照法律规定投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选择三种给付方式来领取养老金。第一种是计划领取方式,第二种是终身年金方式,即缴费者将个人账户上的储存额全部取出,并选择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向其购买终身年金。第三种是临时提取和终身年金方式,即投保者将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储存额在基金管理公司保留一部分,将另一部分向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终身年金。智利政府不再直接干预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只负责建立法律法规和运行机制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对新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9]

从上述社会保障模式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智利模式”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由于对养老金实行完全个人积累账户制,职工之间不仅缺乏互济,而且延续着在职时的工资差别,加上政策鼓励高收入者多缴费,实际上扩大了老年人的收入差异;对因从事家务等原因导致工龄较短的妇女和长寿的老年人来说,显然是一种政策歧视,因为从业时间短意味着缴费时间短,年老后个人账户上的积累额也少,长寿老年人则必然会因个人账户上积累额小而极易陷入贫困境地,这将会更大程度地加大收入分配的差距。个人资本账户积累制度从理论上讲只是一种强制储蓄制度,实现的是一种水平性的再分配,是个人收入在劳动时间和非劳动时间、健康时间和非健康时间之间的转移和调节。应该说这种社会保障模式对于解决失业、养老等有一定作用,但由于缺乏互助、互济的作用,解决这些问题的作用也是十分有限,同时由于无法有效调节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因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明显。

相对于“智利模式”来说,瑞典的福利制度则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各种保险制度,如失业保险、基本养老金制度、病休制度、儿童津贴等,以及各种免费或低费的社会服务,如教育、医疗、养老、托儿、住宅等,从而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的养老金、国民健康服务和家庭、教育津贴特别具有代表性。

(1)养老金和老年人福利

瑞典的养老金分为三种: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一般养老金。所有瑞典公民退休后都有权每月从当地社会保险局领取一定金额的基本养老金。从1966年起,瑞典政府规定工龄超过30年的退休人员可领取补充养老金。从1969年起为对无资格取得补充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进行补偿,设立了一般养老金。这三种养老金的基金来源都是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瑞典政府还对老年人给予一些特别照顾,如提供住宅津贴改建住房等。

(2)医疗卫生保健补助制度

按其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者将其收入的12.8%缴纳医疗保险税后,全家就可以在指定的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免费医疗待遇。与瑞典居民的收入相比,其医疗中的实际费用微不足道,只是象征性的。另外生病还有现金补贴,以补偿职工因病损失的收入。

(3)家庭和教育津贴

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学生不交学费,课本和文具由学校供给并提供免费午餐,发放学生交通补贴,继续深造者和在校大学生可以领取学习补贴。凡16岁以下的儿童都有基本儿童津贴,接受义务教育的16岁或16岁以上的学生可享受扩展津贴,多子女的家庭还有儿童附加津贴,而父母中只有一方抚养家庭的,儿童除获得一般津贴外,还有相当于津贴两倍的额外补助。[10]

瑞典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雇主缴纳的份额,投保人自己负担的部分很少。因此,瑞典为维持其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采用了社会保障税等一系列的高税收政策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瑞典的税收总额约占其GDP的60%,远远高于其他欧洲国家的一般水平——40%。一个普通工人约有一半的收入要用于缴纳各种税收。

瑞典的高福利高税收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在收入再分配功能上,可以说是发挥了淋漓尽致的作用。高收入人群通过缴纳各种税收将一部分收入转移到免费享用各种社会福利的低收入群体,实现了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横向转移,调节了收入分配的差距,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国家税收具有严格的强制性和极大的广泛性,这也最大程度上调节了各类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然而高税收带来的低效率,也让瑞典的经济不堪重负,近年来经济发展缓慢。在公平与效率的权衡上,瑞典似乎走到了另一个极端。

三、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现实状况

合理的收入差距能够产生激励作用,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但收入差距过大又会降低增长,甚至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已引起政府、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关注。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收入分配的政策手段,与收入差距有着直接的关系。关于社会保障的研究更应对此问题高度重视。

1.总体收入差距的现实状况

从历史进程来看,我国的收入差距经历了高度平均、比较平均和差距拉大这三个阶段,收入差距逐步扩大,甚至有两级化发展的趋势。

改革开放前,我国逐步形成了与计划经济体制和高积累政策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其典型特征是城乡两套分配机制下的平均主义分配格局,并成为中国经济的一大特征。这不仅体现在当时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和政策占主导地位的城镇内部,也表现在农村内部较低的收入差距上。1978年以前,我国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长期保持在0.16左右,高就业、高福利和低工资、低物价构成了城镇低水平的稳定;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大约为0.20。[11]

1978年,中国政府开始了经济体制的改革,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收入分配体制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有的“平均主义”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被打破,政府实行了让一部分地区和个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基本方针日益体现在收入分配政策当中,除劳动外的其他生产要素也参与到收入分配当中,充分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对劳动者起到了激励的作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也逐步拉开差距,但从改革开放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段时期,收入分配依然比较平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GDP从1978年的3624.1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117251.9亿元,人均GDP从1978年的379元上升到2003年的9101元。[12]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后,收入差距的扩大速度加快了。如将居民按收入高低顺序均匀分成五组(各占20%),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最高收入组、次高收入组、中间收入组、较低收入组和最低收入组居民的收入大约占居民总收入的47%、22%、15%、10%和6%;与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相比,最高收入组的份额约增加了5个百分点。[13]而且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中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较小,中等偏下和低收入群体比重较大,大体呈“锥形”分布,而不是“中间大、两头小”的“梭子形”分布。另外,以基尼系数来衡量,我国的基尼系数不断增长,并超过了0.4的警界线。另据世界银行的报告,2003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8,2004年我国的基尼系数超过0.465,并将在2005年逼近0.47。[14]

与总体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相对应,城镇内部和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也表现出了同样的趋势,并且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增加速度超过了农村。

2.城乡收入差距的现实状况

在我国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中,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尤为突出。中国与其他大多数国家不同的是,中国收入差距的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城乡之间的差距和地区之间的差距。而且,这种状况在过去20年的改革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改变。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非常大,甚至很难找到相应的国家,而且从近些年来的发展趋势看,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如果把医疗、教育、失业保障等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在世界上是最高的。

用收入分配的度量指数——泰尔指数来衡量相对收入差距的一个最大优点是它能够进行分解,分解为人群组内的收入差距和人群组之间的收入差距,因而可以运用泰尔指数将我国的总体收入差距分解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和城乡内部的收入差距。1995年,城镇内部、农村内部、城乡之间的泰尔指数分别为0.039、0.180、0.122,对全国收入差距的贡献率分别为11.4%、52.7%、35.9%。到了2002年,城镇内部、农村内部、城乡之间的泰尔指数分别为0.068、0.141、0.157,对全国收入差距的贡献率分别为18.5%、38.5%、43%。[15]从数据可以得知,城乡收入差距在我国总体收入差距中占很大份额,这表明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非常突出;另外,城乡收入差距对全国收入差距的贡献率由1995年的35.9%上升到43%,增加了7.1个百分点,可见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速度非常快。

以上用相对收入差距表示了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在总体收入差距中的重要性,下面分析一下我国城乡之间的绝对收入差距,主要从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和金融资产拥有量这两个方面来进行对比。如表5-1所示,城乡之间的人均收入差距呈现出了扩大趋势,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从1985年的1.86上升至2004年的3.21。另外,我们从图5-2也可以看出城乡居民财富的差距,以金融资产总量的城乡构成看,城乡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并呈上升趋势,城乡金融资产总量比由1980年的2.1上升到2000年的4.0。

我国农村人口占很大比例,如将远小于城镇的农村金融资产总量分摊到每个农村居民头上,那么差距将会更大。

表5-1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比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5》,最后一栏数据根据前两栏计算而得。

图5-2 金融资产总量城乡构成

资料来源:转引自“中国改革与发展报告”专家组所著的《中国财富报告——转型期要素分配与收入分配》,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年版,第183~184页。

3.地区收入差距的现实状况

中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国家,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在经济增长以及居民收入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中国区域经济的增长出现了一种“俱乐部”现象,即经济增长在东、中、西内部表现出一种趋同趋势,三类地区之间则呈现出差异扩大的趋势。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增长差异引发的地区差距是非常大的,收入水平作为经济增长的后果也表现出较大的地区差异性。

同样,我们用泰尔指数将全国收入差距分解为地区内的收入差距和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1995年,东部、中部、西部以及地区之间的泰尔指数分别为0.142、0.088、 0.085、0.025,对全国收入差距的贡献率分别为41.7%、25.9%、25%、7.5%。到了2002年,东部、中部、西部以及地区之间的泰尔指数又分别为0.11、0.104、0.12,对全国收入差距的贡献率分别为30.1%、28.4%、32.8%、8.7%。[16]其中,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对全国收入差距的贡献率由1995年的7.5%上升到8.7%,从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地区差距在逐渐扩大。

表5-2 东、中、西各地区城镇、农村人均收入 单位: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5》。

以上谈到了地区之间的相对收入差距,下面比较一下地区间的绝对收入差距。我们从东、中、西部各挑选出三个省份,来比较这些省份之间的人均收入水平,数据如表5-2所示。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总体来看,东部地区收入最高,然后是中部,西部收入最低。在2004年,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人均收入,上海都是最高的,宁夏的城镇人均收入和青海的农村人均收入最低。以城镇人均收入为例,上海是宁夏的2.31倍;以农村人均收入为例,上海是青海的3.61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较大的地区收入差异性。

四、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与效率

以上的现实分析表明,中国的收入差距问题已经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严重地制约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社会保障的收入再分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具有双重效应,一方面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又能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降低经济运行效率。如何处理两个效应的关系,就涉及理论界关于公平与效率的讨论。

1.公平和效率的含义

公平并不是纯经济学概念,也含有伦理学和政治学的意义,从这个角度讲,公平分为伦理公平、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从经济活动的环节来说,公平可分为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以及结果的公平。起点公平是指社会主体在某一过程或者某一阶段的起始点上的平等,即站在统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过程公平是指社会主体参与某种活动和拥有相应条件方面的平等,即人们能够获得发挥自身能力的机会平等,以及能够在公平的原则和操作下平等竞争。结果公平是指收入分配的平等,这依据于合理的分配制度、分配机制和分配政策,包括以市场为主的初次分配以及运用政府干预手段进行的再次分配。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归根结底是为了结果的公平。

效率是一个经济学范畴,指的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比率,它体现的是人们在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活动中所具有的能力、达到的水平,主要是反映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影响效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一般取决于劳动工具技术水平的高低、劳动者素质水平的高低、劳动组织管理方式是否科学合理以及生产关系的优劣等。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效率是指在技术水平和资源存量一定的条件下,通过资源的最优配置和作用,给社会带来最大福利。由于福利涉及价值的判断和效用比较问题,往往难以准确描述和界定,经济学迄今所能给予明确界定的“经济效率”概念,就是“帕累托最优”。

2.公平和效率的关系与选择

公平和效率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长期以来追求的两大目标。在短期内,公平与效率存在相互排斥的矛盾关系;但从长期来看,公平与效率之间又存在着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关系。首先,效率是公平的基础和前提。公平问题的产生是以一定的效率为前提的,在效率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中,不存在公平与否的问题;而且效率可以使公平建立在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上,公平的最终实现也需要以效率的极大提高为基础。其次,公平又会促进效率。公平有利于减少人们之间的矛盾和形成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能够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效率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历来是各国经济学家争论的焦点,也是经济政策制定者最棘手、最头疼的问题之一。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所指出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我们最大的社会选择,它使我们在社会政策的众多方面遇到麻烦。我们无法既得到市场效率的蛋糕又公平地分享它。”[17]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效率问题是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的发展问题;公平问题是生产关系的变革和调整问题。公平自古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但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条件下,不能超越特定的历史阶段而实现“大同”,否则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反过来,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如果生产关系不能及时进行变革和调整,社会分配差距过大,也会削弱、破坏生产力的发展。总之,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首先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然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积极地变革和调整分配关系。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积极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手段不断提高低收入阶层的社会保障收入,进而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是一条行之有效的基本途径。[18]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必须区分不同分配的性质,才能做出效率优先或公平优先的正确抉择。虽然中国目前在分配领域仍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既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但是,具体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由于两者的功能不同,对公平和效率的考虑是不同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城市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19]具体来说,在初次分配中,应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劳动能力强,资本积累多,技术水平高,经营管理优秀者,可以多得收入;相反,劳动能力弱,资本积累少,技术水平低,经营管理差的,则要少得收入。再分配领域,政府要能弥补市场分配的失灵,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分配的差别。目前在注重“效率优先”的同时,我们还更应该强调兼顾公平,不能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否则最终会降低经济的发展速度,甚至致使社会动荡不安。在效率优先的指导原则下,二十多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经济发展水平大幅提高,一部分人富起来了,但社会公平问题在近些年也突显出来,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社会矛盾较之以往有所增加,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此,中央政府于2006年5月26日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问题,会议强调要“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都能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并将原先“十一五”规划建议中的“注重社会公平”前面加上了“更加”两个字。这标志着中国的公平问题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放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是进行了调整,加重了公平的砝码。我国已处于一个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效率优先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公平问题,否则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最终降低效率。

3.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公平与效率

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同样也存在公平与效率如何选择的问题。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首要基本原则。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最初目标是保障老年人、失业者、工伤者等社会成员的生活,以调节收入差距,调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在西方国家迅速发展并很快扩展到全球,尽管各国的保障制度内容、途径、方法不同,但维护公平始终是其制度选择的根本原则。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通过其补偿功能一定程度地促进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社会保障遵循“非歧视性原则”,社会任何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每一社会保障项目对于其适用范围内的社会成员而言是机会均等的,因而它可以促进机会公平;社会保障实质上是一种再分配政策,本着互济、共济的原则,实现高收入者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可以一定程度地促进结果公平。

效率也是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产生之初,在其制度设计中忽视了效率原则,这就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埋下了隐患。风靡一时的“福利国家”后来出现的危机,就说明忽视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存在严重缺陷。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国家纷纷改革和修正原来的社会保障模式,在福利领域强化市场经济因素,以提高社会保障的效率,从而更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中国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低效率为基础,追求的是低层次的结果公平,不可避免地导致更低的效率。改革开放以后,中国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鼓励竞争,以“效率优先”为原则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力求在保证公平的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社会经济效率。社会保障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调动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精神,社会保障可以调节收入差距,缓和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从而为提高社会效率创造了较为有利的主客观环境。

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社会保障对公平与效率具有双重效应,如果不掌握一定的度,或一些措施不当,也可能对公平与效率产生负面影响: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率过高,社会保障的税率定得过高,过分地注重社会公平,也会挫伤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加重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成本上升、利润率下降,从而效率社会整体降低。西方福利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稳定,曾试图以福利扩张来刺激经济增长,不断提高保障水平,最终引发“进退两难”的“福利病”。但若过分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反过来也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如拉美国家以“效率优先”为主导思想的新自由主义改革对社会公平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最终致使经济发展停滞。

【注释】

[1]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35页。

[2]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2页。

[3]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22页。

[4]萨缪尔森:《经济学》(第十四版、上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42页。

[5]刘俊霞:《收入分配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8月,第48页。

[6]左敏、朱德云、李森:《社会保障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51页。

[7]王元月,游桂云等:《社会保障——理论﹑工具﹑制度﹑操作》,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

[8]孙光德、董克用主编:《社会保障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陈清民:《智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12月。

[10]王亚萍:《评瑞典福利制度模式》,《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1年第4期。

[11]转引自王艳萍:《经济增长与收入不平等:增长与分配关系的理论研究及其最近进展》,《经济评论》,2003年第6期,第27页。

[12]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4》。

[13]转引自韩文秀、尹艳林、冯建林:《中国居民收入差距研究综述》,《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第83期,第13页。

[14]资料来源:《2005世界发展报告》。

[15]转引自李实、岳希明:《中国城乡收入分配:问题与对策》,http://uschinalawsociety.org/symposium/papers/postconference/pdf/Li.Shi.chi.pdf。

[16]转引自李实、岳希明:《中国城乡收入分配:问题与对策》,http://uschinalawsociety.org/symposium/papers/postconference/pdf/Li.Shi.chi.pdf。

[17]李允光、赵莹:《我国的公平与效率矛盾关系及其解决》,《理论观察》,2002年第6期。

[18]李允光、赵莹:《我国的公平与效率矛盾关系及其解决》,《理论观察》,2002年第6期。

[19]江泽民:《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开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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