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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收入群体的壮大

时间:2022-03-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人代表了中国有活力、有希望的一个群体,他们的工作方式、政治态度、生活理念及消费时尚日趋影响渗透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当前妨碍中国社团自治化的阻力因素主要有:一是政府的自利性。
中等收入群体的壮大_城市整合:社团、政府与市民社会

5.2.3 动力机制之三:中等收入群体的壮大

中产阶层(24)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力量,是市民社会的社会基础,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有赖于中产阶层力量的壮大,二者之间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一般来讲,中产阶层在社会中从事着知识含量较高的脑力劳动,他们受过良好的教育,拥有较高的学历水平和专业技能,他们在工作中勤奋、敬业,遵纪守法,其通过合法手段和合法手续获得的合法报酬与合法财富在社会中处于中等水平,具有较高的购买力和较为富足的生活,良好的教育背景又使得他们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与道德自律行为。更重要的是,他们在享受较高的物质文明之后,会提出更高的实现自我价值的要求,政治参与意识特别强烈。他们富于理性的批判精神,向往民主和法治社会;但作为一种社会稳定力量,他们代表着温和、稳健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显然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但这种保守性是相对的,他们对事物的评判不是简单地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加以批判和改造。正是由于中产阶层具有保守性和批判性的双重特性,才使得他们既是政治稳定的社会基础,又是推进政治民主化的一支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中国在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了剧烈的社会阶层分化,除了原有的社会阶层内部出现分化外,还出现了一大批体制外的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外企职工等新型的社会群体。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推进的一系列体制改革如企业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一些高科技新兴产业的崛起及外国资本的大量进入,更加快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分化。其结果是,第三产业在中国社会产业结构中的比重开始上升,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程度开始增强,一大批新型的现代性职业开始出现,引起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与重组,并造就出一个成长中的中产阶级。这些人代表了中国有活力、有希望的一个群体,他们的工作方式、政治态度、生活理念及消费时尚日趋影响渗透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尽管目前中国中产阶级还不占社会的主体,这一阶层的发展尚处于萌芽、雏形状态,根据“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课题组的分析模型,目前能够归入这一阶层的就业人口所占的比例仅为15%左右,与西方发达国家40%的比例还差一定距离。但也要看到中国的中产阶级正在崛起,随着中国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经济的持续增长,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和福利制度的完善,可以预见到中国社会将会出现更多的中产阶级。

社会阶层的分化和中产阶级力量的壮大,一方面有利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中国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和全新的社会需求的出现,而旧的社会组织无法满足。因为传统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是由政府来垄断的,但是政府垄断公共产品的供给必然导致政府失灵。在此情况下,第三部门就应运而生了,它们的作用是拾遗补缺,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通过满足新的社会需求从而为第三部门赢得了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王绍光先生指出,“比较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似乎可以这样说,社会越多元化,第三部门的社会基础越宽广。对第三部门发展尤为关键的是都市工商业的兴起和中产阶级专业人士的出现。现代非营利组织在很大程度上是这些阶层创办的。”(25)对于有些人提出的“没有中产阶级就没有非营利部门”的说法,他认为虽然有些夸张,但也不是完全没有事实根据。

当然,在中国社团走向自治化的道路上,既有动力因素,也还存在着一些阻力因素。以上概述的关于推动中国社团自治化的动力因素最终要转化为推动中国社团发展的现实力量,还将取决于动力与阻力因素的合力

当前妨碍中国社团自治化的阻力因素主要有:

一是政府的自利性。现代政府经济学认为,政府既有公共性的一面,又有自利性的一面,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特殊利益的矛盾统一体。当二者处于相容状态时,就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反之,就可能牺牲社会的公共利益。具体在社团自治化的问题上,就表现为政府对社团的矛盾态度:一方面,为了适应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需要,特别是随着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深化,必然推动中国社团的自治化进程;与此同时,社团组织作为社会民间组织与政府利益又有相悖的地方,因此,政府为维护自己的利益,防止社团越轨损害自己的利益,又要对社团进行控制和约束,阻碍社团自治化的进程。另外,在对社团的管理中,有多个政府主体,既有贯彻国家民间组织政策的民政登记部门,又有业务主管单位,还有挂靠的政府部门。它们对社团的自治化也表现出不同的态度,而且其动机和目的也有较大不同。一般来说,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政府对社团的自治化持有较为开放的态度,并成为推动社团自治化的主要力量。而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的机构则代表着自己部门的利益,尽力阻挠社团的自治化。因为有些政府部门之所以成立社团,完全是出于自利的动机,它们或者是为了维护或扩大既得利益,例如某些主管部门创办行业协会就是为了继续把持对企业的管理权而采取的变通性措施,也有个别业务主管单位是把自己管辖的社团当作“小金库”和利益工具来把持的;或者是为了分流富余人员、安置退休领导、解决关系户的就业问题。因此,一般来说,业务主管单位并不希望社团走上民间化的道路,它们本能地趋向于强化对社团的控制,保持社团的“官办”色彩。但也不排除有些明智的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会适时地退出对社团的控制,促进社团的自治化。

二是中国单位制的组织管理模式。改革开放以前,单位是中国社会中的一个高度整合和低度分化的基本组织形态。大多数社会成员被组织到一个一个具体的“单位组织”中,由这种单位组织赋予他们社会行为的权利、身份和合法性,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控制他们的行为。单位组织依赖于国家(政府),个人依赖于单位组织;同时,国家依赖于这些单位组织控制和整合社会。(26)这样,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家与单位、单位与个人的关系就处于这样的一种状况:国家全面占有和控制各种社会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的绝对领导和支配;单位全面占有和控制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成员的绝对领导和支配。(27)可见,在中国的单位制社会中,由于资源主要由单位垄断分配的机制,使个人与单位的关系非常密切,人们从摇篮到墓地,包括恋爱结婚、生子、住房等都与单位息息相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实行,中国“单位办社会”的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开始发生变化,单位不再是像过去那样成为国家的“代理人”,而是在不同程度上成为功能性的实体,单位的专业化功能得到强化;同时由于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等政策的实行,中国单位的利益也逐渐独立化,这样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就由原来的“管理型单位”变为“利益型单位”。另外,随着中国所有制的多元化,特别是私有经济的发展,非单位的组织和制度有了迅速和持续的增长与发展,进而形成了中国目前单位与非单位制度并存的结构格局。与此同时,中国的社区自治社会组织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开始承担在由单位和政府分离出来的职能。尽管如此,“单位作为一种中国社会的传统行为和传统文化的积淀现象不可能一挥而去”,“单位及单位制度仍然是当代中国社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28)正是单位制组织管理模式的存在,抑制了对单位外社会组织空间的需求,既然人们的社会需求、利益诉求都可以通过单位来获得满足,何必还要社团组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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