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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内涵与内容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医患关系内涵的认识还远不能停留于此。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更加扩充了这一概念,医患关系中的“医”应包括一切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人员及组织,如卫生行政组织及医疗卫生政策的制定者、临床科研工作者等。医患关系包括:1.技术性关系 指医患双方在进行一系列的医疗技术活动中所建立起来的行为关系。对文化关系的协调无疑是医务人员的重要责任。

(一)医患关系的内涵

医患关系(patient-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是医务人员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医治关系,是医疗人际关系中的关键。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Sigerist)曾经说过:“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人:医生和病人,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这段话精辟地阐明了整个医学最本质的东西是医生与患者的关系。因此,目前国内外多数学者从这两个方面来对医患关系进行界定:狭义医患关系是指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广义的医患关系是指以医生为主的群体(医疗者一方)与以患者为中心的群体(含家属、陪人、监护人)在治疗或缓解疾病过程中所建立的相互关系。

对医患关系内涵的认识还远不能停留于此。现代医学的高度发展更加扩充了这一概念,医患关系中的“医”应包括一切与医疗活动有关的人员及组织,如卫生行政组织及医疗卫生政策的制定者、临床科研工作者等。因为医疗卫生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直接关系着医疗活动的重点及卫生资源的分配和投入,影响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方向及患方的健康利益。

医患关系中的“患”不仅由单纯求医者扩展为与其相关的社会关系,而且“患”未必就是患有疾病者或其家属及代理人,还应包括健康人,因为有求医行为的人未必就是患者,如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参加正常体检者。相对于医务人员而言,他们可统称为“患方”。因此,“医”与“患”是相对的,我们可以把以医生为主体的与从事医疗实践活动有关的一方称为“医方”,把以患者为中心的与求医行为有关的一方称为“患方”。这样,广义的医患关系就应指在医学实践活动中,医方与患方所发生的人际关系。

(二)医患关系的内容

医患关系是组成医生人际关系的主体,是医生职业生活中最大量最经常的人际关系,和谐的医患关系是良好的医生人际关系的核心,并影响其他人际关系。医患关系包括:

1.技术性关系 指医患双方在进行一系列的医疗技术活动中所建立起来的行为关系。技术性关系带有相当的专业性,并体现在医疗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如医生与患者讨论病情、手术前医生与患者谈话并取得授权、医生向患者告知疾病信息等。

医患关系中,连接双方的纽带是医疗和护理,即患者患病需要医疗护理,医生掌握着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技能,能够满足患者这种需要,这就构成了医患关系的基础。从技术方面来看,医生与患者的关系,乃是“专家”与“外行”的关系,医生拥有医学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故处于主动地位;患者是没有受过医学专业训练的行外人,需要求助医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故处于被动地位。病者求医,医者施治,这种“求”和“予”的关系沿袭了几千年之久,以至于医患双方都习惯了自己的主动和被动的位置,要改变这种格局,是时代精神的体现。

2.非技术性关系 指医患双方由于社会的、心理的、教育的、经济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施医护技术过程中所形成的道德、利益、法律、价值等多种内容的关系。

(1)道德关系:是非技术关系中最重要的内容。由于医患双方所处的地位、环境、利益不同,所受的教育及道德修养也不同,因此,在医疗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矛盾。医患双方都应按照一定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身的行为,尊重对方。医生更应遵从道德规范,维护患者利益。

(2)利益关系:指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发生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利益关系。医疗人员的利益表现为付出劳动后得到工资奖金报酬(物质利益),以及由于患者康复而得到精神上的满足与欣慰(精神利益)。患者的利益表现在付出一定的费用后得到了正确的治疗与护理,解除了病痛,恢复了健康。在我国,医患双方的利益关系是在公正条件下的一种平等互助的人际关系。应强调的是,医疗人员的物质利益是由国家或集体以工资形式提供的,决不能从患者身上另外索取。

(3)文化关系:医患之间的文化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种族、国籍、民族不同;②宗教信仰不同;③社会心态、价值观、道德观、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不同;④生活经历、生活环境不同;⑤社会角色、地位不同;⑥性别、年龄不同;⑦对疾病的承受力不同等。医患之间在上述方面的文化差异可能造成医患之间在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预后等方面在认识上、理解上的不一致。对文化关系的协调无疑是医务人员的重要责任

(4)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各自的行动和权益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双方之间的关系。侵犯任何一方的正当权利都是法律所不容的。

(5)价值关系:是指以医疗活动为中介的体现医患双方各自的社会价值的关系。医疗人员在职业服务中运用所学的知识和技术为患者提供优良的服务,使患者重获健康,实现了崇高的人生社会价值。而患者在重返工作岗位为社会作贡献中也包含了医疗人员的奉献,同样实现了个人的社会价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之间价值关系的高度体现。

在实际的医疗护理活动中,技术与非技术两个方面的交往是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例如,非技术方面的交往成功会有利于医生对病史的采集,增进患者对治疗护理的依从性,从而有利于技术方面的交往。从另一方面来看,技术方面的交往失败,如医生误诊、漏诊、用错药,也会损害非技术方面的交往。由此可见,对于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来说,两个方面的交往和相互作用都十分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在生物医学模式的影响下,许多医生忽视了非技术方面的交往,这种医学的“非人性化”倾向必然影响良好医患关系的建立。

(三)多维视角下的医患关系

健康不仅仅是生物学的问题,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诸多因素对其都会产生影响。医患关系中不仅包含着医学中的种种因素,也离不开其他因素的巨大影响。

1.社会学视角下的医患关系 社会变迁加速医患关系的变化:以前的贫困状态使人们倾向于宿命感,在代表权威的医生面前人们显得特别无助。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迁,人们在达到了一定的物质生活的前提下,对自我的健康更为关注。加之受过良好教育,因而在面对医生的专业优势时,会对医生的服务取向持较多怀疑的态度,越来越认为医生不应该总是在医患关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把这种关系看成是一种平等的供需关系。他们希望参与决策和实施治疗措施的选择。医患关系的性质受到了监督,人们将其看作商业的一种,因而对医生的不满比以前增多。

不同的社会阶层带来医患关系的不同:较低阶层的人倾向于更顺从地将医生看作权威人物,自己控制健康问题的意识表现得较少;而处于中、高社会经济地位的人倾向把自己定位于消费者,并积极参与医患互动。这种情况说明中、高社会阶层的患者更可能与医生协商,并将自己作为合作者介入到对他们医疗问题的决策中去,而较低阶层的患者则或多或少是专业性卫生服务的被动接受者。

2.经济学视角下的医患关系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利益观念和利益关系深深地烙上了时代的标记。第一,人们获得利益的主动性表现尤为明显。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新了人们的利益观,人们开始接受具有差异性、个性化社会的价值取向。人们获得利益的主动性大大增强。第二,人们获得利益的功利性大为增强。在当今社会,利益最大化是人们活动追寻的目标。第三,人们获得利益的多样化态势已经形成。市场型的利益分配机制取代了计划型的利益分配模式,是实现利益多样化的有效途径。

医患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在我国很长时期内,由于医生视治病救人为天职,从不计较酬劳;患者则视医生为自己健康和生命的守护神,彼此之间建立了一种诚信关系。从理论上讲,医患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关系。目前,我国医患之间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本质上是医患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一,当前发生的各种医疗纠纷,其内容涉及诸多方面,但核心是医患双方经济利益的冲突,患者的投诉要求最终也常表现为经济要求;第二,当前的医患纠纷,主要表现为医方与中、低收入患者之间的冲突。

3.医学文化视角下的医患关系 社会中固存的医学文化也对医患关系有所影响。当医患发生直接互动时,医学文化将医生描绘为受过专门训练的、可以决定人生死的绝对权威,人应该完全服从于医生的决定,这种医学文化对医患关系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医学文化也在改变,现在大众媒介和医学界极力鼓励大家为自己的健康负责并实行健康的自我管理,养成节食、锻炼、不吸烟和其他促进健康的行为。医生们积极倡导和支持促进健康的行为,人们在接受医疗服务中将可能比以前更像消费者来采购所喜欢的服务,在更平等的关系基础上与医生打交道。因而,医学文化的变化同时带来了医患关系的变化。

4.法律视角下的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是由法律规范、权利主体、法律事实三个要素构成的。医患关系中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颁布或认可的、医患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权利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医务工作者和患者及其家属。医患关系中的法律事实是当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医患间的法律关系就产生了;随着医疗工作的开展,患者病情逐渐好转、康复、结账出院或抢救无效死亡、结账出院,或病情不见好转,患者结账、转院,则此次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完毕,医患间的法律关系就宣布终止。

5.伦理学视角下的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的伦理学含义远远早于法律。医患关系,从它的最初意义上讲是指一种人伦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表现在仁爱救人是医家应尽的神圣职责。自从商品经济的出现,带来了价值观念的变化以及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医患关系逐步出现了以医方利益为主导的现象,这种医患关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医学的发展,但医学对社会的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由于医疗卫生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职业,是一关系到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神圣职业,因此,除医患伦理关系的实现之外,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需要制定相应的医德法规,对医务人员的医德行为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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