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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的多样性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合作的投入体制特征,主要表现为外方以非资金方式投入为主,以资金方式投入为辅。根据法规规定,我国不允许国外教育机构、组织或个人独立在中国境内办学或举行教育活动,中外合作办学只有中外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教育合作形式。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模式也呈现多样性特点。以高校间的中外合作办学为例,各种非学历合作项目中,中、外两方参与的程度差别较大。

四、中外合作办学的多样性

中外合作办学的多样性表现在投入方式的多样性、办学模式的多样性(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办学主体的多样性、合作方式的多样性、发放证书的多样性)等方面。

1.投入方式的多样性

投入模式中,中外合作办学的双方投入主要包括资金投入、知识产权投入、实物的投入(含土地等实物资源)以及其他教育资源的投入等。目前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合作的投入体制特征,主要表现为外方以非资金方式投入为主,以资金方式投入为辅。国外高校的投入主要以课程设置、教材(以及其他图书资料)、教学软件、教师、相关毕业或结业证书为主。中方也在投入方式上体现我国的比较优势,即以现有的土地使用权、校舍、教学设备、教师等现有资源为主要形式。在以资金投入为主的办学机构和项目中,主要包括股份制运作(学校内部股份制以及其他混合型股份制)以及内部资金管理方式的资金运作模式。

《条例》对申请筹备和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做出了资金投入的比例要求,申请时需提交“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与此条例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全面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其中一种提议为把机构和项目区分开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往往有很大的独立性,大部分都是独立设置的具有法人性质的学院,有些依附在大学之中的二级学院,财务制度、运作模式也是相对独立的,因此有人主张在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中,凡是申请设立本科及以上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机构,规定最低启动资金为1000万人民币,即使是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最低启动费为500万人民币。在目前中方教育资金短缺的情况下,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外方合作者的一种规定。同时,还有专家建议外方的知识产权份额不得超出总出资额的相当比例,合作双方投入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如果这些规定得以通过和实施,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投入方式会发生很大转变。随着投入方式的转变,预计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层次、办学水平和质量将有很大改观,双方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也会加强。按照经济学原理的分析,由此而来的办学效率和效益都会发生很大变化。当然,也有人担忧对资金投入的要求是否会影响外方合作者的积极性。从一些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资方式看,法律对以政府资助办学为主的国立大学到海外投资教育事业有很大的限定性,但更多的外方合作者担忧的是我国能否在中外合作办学产权问题上界定清楚,同时对我国在这类问题上的政策的稳定性表示极大的关注。对此问题,我们首先明确一个前提,即合作办学产业性运作的可行性,然后再讨论什么样的合作适合于独立设置,什么样的合作适合于项目合作或其他依附性较强的合作方式。否则,没有余地。

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的投入方式与全国总体特点不尽相同。据1996年以前的有关统计,[1]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方以资金方式投入的占合作办学机构总数的70.3%,其余为名义或个人知识产权投入。由于投入方式的隐秘性很大,由此增加了有关投入方式资料的收集以及实证性研究的难度。

2.办学模式的多样性

此处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多样性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合作方式的多样性、发放证书的多样性等。

(1)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方式。

国际跨国教育的组织形式主要划分为在国外设立分校和合作教育(又称教育的战略联盟)两种形式。根据法规规定,我国不允许国外教育机构、组织或个人独立在中国境内办学或举行教育活动,中外合作办学只有中外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教育合作形式。按照其组织结构形式可划分为独立设置的中外办学机构和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独立设置的办学机构的一般特征为独立的事业法人、独立的办学自主权、相关的财产权和内部管理的自主权。这种独立型的合作办学形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独立”,它是指与合作办学的中方高校的关系相对松散,比如,中国高校只在较少程度上与合作办学机构有关联,可能会在申办程序上或者董事会成员的构成等方面与“母校”存在相关性,在实际运作中不涉及“母校”的办学条件、教师资源、证书资源等相关资源,也不在办学体制以及学校管理方面与“母校”有任何联系。

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方式中,又分二级学院和项目合作型两种方式。二级学院办学活动享受某种程度上与母校其他办学活动的同等“待遇”,即做到了一定程度上的资源共享,教育用地、校舍、教学设备、教师、图书资源等都可与母校分享。按照投入方式和投入比例的不同,有资金投入的办学机构和项目一般要进行相对的独立核算,某一核算阶段终结时,在产权的利益处置方式上一般与母校之间存在密切联系。项目合作一般依附在母校的某个办学部门内,相对独立地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项目,有些也把这类项目融合到了国内其他办学活动中。

不同的组织形式的设置一般取决于中外双方不同的投入方式。涉及资金投入(一般资金额度较大)时,合作双方为了合作的长期性、稳定性以及高效性,趋于选择独立型办学模式;相反,以知识产权或其他非资金形式的投入为主的话,趋于选择合作项目,其内容一般为单个专业或课程,灵活性突出,稳定性欠缺。就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模式问题,将在第六章专门论述。

(2)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模式。

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模式也呈现多样性特点。合作主体间的结合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如果以我国高校为基准的话,包括一个国内高等教育机构与一个国外高校的合作方式,即1对1模式;一个国内高等教育机构与多个国家或多个国外高等教育机构的合作,即1对多模式;一个国内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多个部门与多个国外高等教育机构开展的合作,即多对多的模式。反之,如果以国外高校为基准的话,同样可以划分为类似的三种形式。图5-9的合作双方可以对调。

另外,从内部的合作模式看,由于办学层次的不同,中外合作办学又可分为各种不同的合作形式。以高校间的中外合作办学为例,各种非学历合作项目中,中、外两方参与的程度差别较大。有的以外方为主,有的中外方共同参与,有些培训任务几乎全部由我方承担,最后发放外方证书。大专以及本科层次的学历、非学历教育大部分采取“双联制”办学模式,一部分时间在国内就读,另一部分在国外完成学业。对中外合作的双方来说,学分和证书,都可以相互转移、抵免和续接。研究生层次合作办学,一般时段为1~2年,大部分时间在国内就读,其中一部分时间到国外实习或见习。这种办学方式在MBA的培养中尤为典型。以上各类办学层次中外双方承担教学任务的比例,主要根据中外双方的产权的份额以及教育合作协议的性质和具体内容而定。合作项目的师资一般包括国内师资和国外师资,如果外方需要从国内高校选拔教师的话,经国外高校教授委员会的审查、备案并授予外方特聘教师的资格。

3.发放文凭的多样性

文凭的多样性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又一个显著特征。颁发文凭的主体有三:中方教育机构、外方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机构。如果合作办学机构申请到举办高等学历教育的资格,中方高校同时又将其纳入计划内招生的话,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就读的学生可以在毕业时获得中方政府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如果只有学历教育资格,但未纳入计划内的招生,获得的中方证书只能是写实性结业证书,只证明这一段学习经历。能够在中国境内颁发国外和港澳台大学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必须向国务院学位办申请,获得资格后,方可在中国境内颁发国外学位证书。截至2003年7月,获得这种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共110个。未经获准,在中国境内颁发的国外文凭一律不被承认和认可。目前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的学历学位教育,一般颁发中外双方的两种毕业或结业证书。有资格颁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自身文凭的学校,现在全国只有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一所。

除学历学位教育以外,中外合作办学发放文凭的种类依据合作教育的办学层次和性质而定。可以颁发国外文凭证书的种类有:专业资格教育证书(如会计师公会ACCA证书、国际会计师证书等)、国际职业资格证书、大专证书、各种培训结业证书等。对于占中外合作办学很大比例的“双联制”办学形式,如果中方办学机构未获得学历教育资格以及未纳入计划内招生的话,发放的文凭一般是中方的写实性证书以及国外高等教育机构的大专文凭,凭借这一大专文凭,学生可以到相应的国外高校继续深造,最终获取国外高校学士或更高层次的学位。在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中,这种证书相当普遍,从目前看,能给广大教育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节省大量学费;但从长远看,不利于我国高等教育有计划、有建制地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缺乏整体性和长远性。另外,也给我国的学历、学位的认证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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