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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政策变迁与机制完善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新中国兴办研究生教育以来,奖助体系经历了从单一“人民助学”阶段、奖助贷配套阶段到多元化发展阶段的发展历程。该办法是研究生恢复招生以来,关于研究生助学金的最早政策文本。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改革的趋势,高等教育成本进行分担,高等教育收费成为共识。研究生奖助体系存在的问题与传统的师生观念存在极大关联。在美国,研究生从奖助体系中获得收入,更达到中级职称教职人员年收入的1/4。

邹东升 类延村

(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奖助体系是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物质保障。自新中国兴办研究生教育以来,奖助体系经历了从单一“人民助学”阶段、奖助贷配套阶段到多元化发展阶段的发展历程。然而,部分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奖助激励不足、受益面窄、资助力度小、资金渠道单一等仍是现实研究生奖助体系中存在的重要问题。遵循机制设计理论的基本原则,树立科学的设计理念、改进政府资金投入和分配机制、开拓多方位的社会合作机制、完善奖助学金评定发放机制,无疑会有助于吸引研究生生源、保障研究生学习权和增长研究生学术空间,从而将物质保障演化为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利器。

关键词:奖助体系;政策变迁;资金渠道;社会合作;研究生质量

一、国家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政策变迁

政策发展具有过程性,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研究生奖助体系也经历了从单一“人民助学”阶段、奖助学金多元分化阶段到绩效完善阶段的发展历程。每个阶段都各有特点,反映着彼时的研究生教育发展状态。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展望未来,理解奖助体系的发展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前提。

(一)单一“人民助学”阶段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长期坚持计划经济发展模式,国家财政是高校发展的唯一资金来源。在此阶段,我国研究生教育一直沿用与大中专学校一致的单一国家财政模式,政府是高等教育投资的唯一主体,研究生无需缴纳任何学杂费、住宿费,无偿享受国家的生活补助,这就是早期的单一“人民助学”形式。

早在1952年,国家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人民助学金的通知》,规定高校学生(包括研究生)全部享受人民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元。改革开放恢复研究生教育后,国家继续延续了这样的措施。1977年,教育部、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办法》,规定“除了国家职工身份的研究生以外,其他研究生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该办法是研究生恢复招生以来,关于研究生助学金的最早政策文本。1981年,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改变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把国家职工身份的研究生也纳入人民奖学金之中。1985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又对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进行了调整和提高,博士助学金为76元/月/生,硕士为58元/月/生,书籍费也相应提高。

(二)奖助贷配套阶段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改革的趋势,高等教育成本进行分担,高等教育收费成为共识。1993年,国家试点招收自筹经费研究生,开始试行部分收费制度。这一时期,奖助制度分别经历了奖学金、助学金分化阶段和奖助贷完善阶段。

一方面,为了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国家决定改研究生助学金为研究生奖学金制。1991 年,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行办法》,决定由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奖学金又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普通奖学金,用于研究生生活基本补助,博士为90元/月/生,硕士为70元/月/生;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学生,博士为200元/年/生,硕士为100元/年/生。

另一方面,1991年《办法》补充意见中还提出“有条件的学校可试行把发放研究生奖学金同他们兼任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报酬结合起来的办法”,这是国家政策中首次提出“三助”的形式,可被视作后来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获得相应报酬的助学金制度的发端与雏形。1994年,国家教委、财政部强调“积极推进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的改革,把研究生奖学金同兼任‘三助’的报酬结合起来”,“三助”政策正式成为研究生奖助制度的组成部分。

除了国家奖学金、“三助”政策的不断修订以外,中国人民银行也对助学贷款政策作了大幅度调整,强调“由各级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扩大至研究生”。

由此,现代意义的国家研究生奖助体系正式形成,即奖学金种类日益繁多,实施标准日益细化;助学形式多元,学生广受助益;贷款支撑力度大,学生就学得到有力支撑和保障。

(三)多元化发展阶段

自2006年起,国家实施研究生培养质量改革,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2008年,53所重点高校推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2009年,扩大到中央部委所属院校所有研究生。随着研究生收费改革的推进,各试点高校对研究生奖助制度进行配套改革——倡导导师资助制度,强调以科学研究为主导,增强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奖助学金的资助力度,扩大奖助学金的覆盖面;完善“三助”岗位设置,提高“三助”劳务津贴。

2013年3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所有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研究生要缴费入学——改革后的奖助体系更加丰富和完整,包国家奖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助教、助研和助管“三助”金、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多元化方式;大幅度提高了奖助学金覆盖面和力度;奖助资金来源采用中央、地方和高校三级分担机制,对中央财政和地方之间财政分担及分担比例都作了明确规定;奖助权利下放到高校,各高校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调整;健全与强化了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资助制和导师负责制。

二、研究生奖助体系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研究生教育理念存在偏差,等级思想影响制度设计

研究生奖助体系存在的问题与传统的师生观念存在极大关联。在传统意义上,“师者如父”,学生更多地承担义务角色,对师者负有责任。在现代社会,此种观念应该得到整肃,学生与教师是平等的主体,知识的差异并不能作为评判社会地位的标准。即学生交费后就应得到相应的受教服务,甚至可以拒绝差的服务,做相应的工作就应得到同等的肯定。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和学校在进行奖助体系设计时并未遵循现代平等、公正的理念。一是,制度设计缺乏学生主体的参与,学生诉求未得到真正体现;二是,奖助体系的评定程序缺乏民主,主要由教师来掌控和操作;三是,国家、学校、教师潜意识里将学生视为弱者,未能重视学生的学生自主权、物质保障权。

(二)研究生的定位尚不明确,奖助工作相对混乱

研究生的定位,国外已经普遍达成共识,即学术型研究生是重要的科研工作人员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学生。科学研究是公共产品属性强而私人收益较低的工作类型,对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研究生给予足额的补助,是世界各国高等教育资助制度的惯例,其资助水平通常与当地普通民众的衣食住行生活标准基本相当。在美国,研究生从奖助体系中获得收入,更达到中级职称教职人员年收入的1/4。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的研究生奖助的范围和额度都非常有限,与国外差距很大。就博士研究生而言,他们的经济来源主要来自于家庭和社会兼职所得,甚至在有些文科类专业性地方高校,奖助所得都不能解决温饱问题,更不用提对研究生进行高质量的培养。这与研究生地位属性不明确息息相关。

(三)国家经费投入不足,研究生资助与学术贡献不匹配

在资金来源上,国家占有绝对主导地位,经费渠道单一,未形成完善的资金来源机制。在总体上,研究生奖助学金存在受益窄、受资助力度小的问题。同时,在资金分配上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奖助资金主要面向受到国家大幅度经费支持的“211”“985”高校,地方高校获取经费支持难度较大。同时,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是学校青年研究力量的重要主体,为学校科研作着重要的贡献,甚至比一些学校的专职研究人员更有作为。然而,在学校评价方面却未得到平等对待,“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研究生的学术贡献未能得到应有的肯定。此外,导师从科研经费中支付研究生的培养费用在高校内得到普遍认可,但是在国家和学校两个层面尚未实现制度上的统一和衔接,制度不完善,不能顺应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要求。

(四)研究生奖助体系缺乏监督和评价,效果测度不明显

无论是国家奖助体系,还是学校以及学校与社会合作的奖助资金,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层面都需要一定的监督和评价。特别是针对国家、学校等正式渠道的资助,在设计上缺乏学生的监督和学生参与。在实施上,学校和教师未能真正做到裁判者的角色,既制定规则,又参与评判,影响了在学生中的公正性,学生越来越不信任奖助体系公正性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同时,学生诉求反馈和申诉机制匮乏。长此以往,研究生奖助体系就不会得到优秀学生的支持,原本设计的激励作用和预定目标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无从实现,更不用说研究生奖助的效果。这些具体的程序问题,是奖助体系实现现实效果的直接影响因素,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研究生奖助体系的机制完善

研究生奖助体系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积极作用,奖助体系的完善必须具有针对性,切实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必须坚持开放的理念,从多元化的渠道寻求完善之策。尤为重要的是,要秉持机制设计理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使各个主体从自利角度发出的诉求与整体利益相融合,通过机制设计实现相容激励。

(一)树立科学的机制设计理念,实现正向激励的积极作用

针对政府或学校的奖助体系,制度的设计者应该积极听取学生的意见,完善意见表达机制。比如,政策制定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学生的诉求;也可以通过网络或问卷畅通表达机制,让学生的意见反映到制定的过程中。学生的民主参与可获取受资助者的认同,更有益于制度的完善。此外,更为重要的要转变传统理念,将学生视为重要的权利主体;抛开知识的差异,学生和老师就是平等的主体,所作出贡献就要相应的奖助来回报。比如,仅就科研为例,学校除应设立科研培育计划,更应该一视同仁,将教师的科研奖励政策一并适用于研究生群体,最大限度地激励学生的科研和学习。

(二)改进政府资金投入和分配机制,重点支持地方高校奖助体系建设

政府奖助资金投入应该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重点倾斜于地方高校。由于财政经费上具有巨大的优势,“211”“985”高校在学生资助方面力度较大(如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的资助为3 000元/月/人),政府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西部高校或一般院校。此外,在资助高校发展时,地方政府更应有所侧重,加强对本地高校的研究生资助力度,甚至应该单独设立“地方政府奖助学金”资助地方高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特别是在保障研究生就学方面,更责无旁贷,不能让研究生辍学。

(三)构建多方位的社会合作机制,开拓奖助体系资金来源

资金渠道多元化是保障研究生奖助效果的重要形式。在政府财政之外,学校应该积极开拓资金筹集渠道。特别是著名高校,由于品牌效应和校友人脉的支撑,在筹措资金方面更有优势。一是,要积极吸收慈善家、企业家的捐款,发动社会爱心人士助学;二是,开展与相关企业、事业和政府单位的合作,通过订单培养或提供实习生的方式深化合作,吸引单位在学校设立奖助学金或依据学生专业提供助学岗位;三是,借助校友资源,开拓资金渠道,或设立校友奖助学金,或通过校友建立与外界的合作。如此,多方位的开展合作,研究生奖助体系必然会得到积极效果。

(四)完善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机制,激励学生求知上进

在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学校和教师应该合理定位,改变“唯我独尊”“唯我主导”的传统观念。学校和教师应该合理定位,只做评定规则的制定者和纠纷的裁决者,不介入学生奖助学金的具体评定,只负责组织评定会议,具体评定交给学生主宰,让研究生自己更加民主地身处整个过程,根据学校预期设定的规则与条件,公正、合理地选出真正适合的研究生。学校和教师作为一种反馈和申诉机制存在,及时纠正评定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此外,评定结果确定后,必须及时发放奖助学金,不能因各种理由拖延。学校和教师要以此建立在学生中的信任,树立权威,尽到师者的责任。

综上所述,研究生奖助政策变迁的梳理和现实问题的发掘,为寻求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完善之策提供了前提和基础。通过多渠道、多方位的矫正,研究生群体必然因此而受益,必然会因为充分的物质保障而更加上进。奖助体系的完善,不仅会吸引优秀生源报考研究生,解决研究生的后顾之忧,保障其入学权和学习权,更重要的是研究生因此而拥有更大的学术空间,能够承担起学术和知识传承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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