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生的权利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公民受教育权的一个具体内容,是国家对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一是指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公民受教育权的一个具体内容,是国家对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学生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指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不同阶段的学生的权利体现如下:

1.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就是确立小学生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我国政府于1990年8月29日正式签署了这一公约。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

(1)儿童权益最佳原则。指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必须以儿童的利益为重。

(2)尊重儿童尊严原则。指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以儿童的健康生存和发展为重。

(3)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指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都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4)无歧视原则。指不受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张等影响。

2.青少年的合法权利

青少年是社会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

(1)生存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具体地规定:“父母或其他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八条)

(2)受教育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小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义务教育法》第四至五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小学生、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受尊重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小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和三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笺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明确指出:“教师应对每位学生的考试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指导,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并按考试成绩排列名次”。

(4)安全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十六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