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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这个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教育法》允许学生享有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这既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这个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我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它是教学民主精神的体现,是广大学生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的保障。作为一种双边活动,教学必须调动教师和学生双方的积极性,体现平等、自主精神,才能达到教学目的。为保障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按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保证受教育者完成学习任务。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

(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

这是学生获得国家各种经济资助的权利。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均设立奖学金制度,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专业奖学金,用于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凡被录取为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专业的学生均享有专业奖学金。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是有关部门和地区为鼓励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质等艰苦行业的学生设立的。

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1987年7月31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7日,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改革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学生贷款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颁发《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1999年7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这些文件对国家贷款制度给予详细规定。为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国家本着“有借有还”的原则,为学生提供贷款。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得以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

助学金,即勤工助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资助完成学业的经济资助制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金,学生经济确有困难,可以通过参加勤工俭学活动,获得相应的报酬,以保证完成学业。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

(三)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分两方面来进行理解:

第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学生应按照规定接受学校和教师对其学业成绩和学生行为准则的品行考核,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从学生实际出发,用全面和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对学生作出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评价,对学生的优缺点进行恰如其分地分析,要实行民主评议,防止片面性,不能按照主观意志行事。

第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通过考试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四)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人身权、财产权等。表现在学校里的常见的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有: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如殴打、罚站、罚学生自行体罚、强令学生进行不必要的有害身心健康的大量重复动作、非法搜查学生、侵犯学生通信自由等。

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学校的处罚、处分不服时,学生有权提出申诉,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受理,并按照规定及时予以解答。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法》允许学生享有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又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有权参加校内合法的学生社团的权利。再如《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权利等。

二、学生的义务

一定权利的享有对应着一定义务的履行。我国《教育法》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这既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对此可以分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民,学生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若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

这是我国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对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相关义务有具体的规定。

(三)努力学习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这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义务。这项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指学生应该明确学习目的,刻苦认真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认真复习,按时独立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完成各个阶段的必修课程,努力取得优良成绩等。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义务有所不同。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

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包括学校教学、科研、德育、劳动、体育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处分对学生不良思想行为进行否定,帮助学生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分清是非、明确方向,督促学生自觉地遵守其所在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例如,受教育者应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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