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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合并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经济活动,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从而具备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领导机构或法定代表人行使。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相互联系的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则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改变任何一个要素,将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它既是经济权利的享受者,也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通常称为权义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权力机关。

(2)法人:最为广泛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3)其他社会组织:指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也可独立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

(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当公民以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身份从事经济活动时,即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人制度

(1)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人格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为确立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便于社会组织独立承担责任提供了基础。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法人进行社会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证。特别是企业法人,要使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须以有一定的财产为前提,否则不仅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债务,使得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也不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法人的财产也排斥了他人对法人财产的干预。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清偿债务。只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人。这一条件,要求法人以自己全部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组成法人的成员、集体或创设法人的国家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他们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赋予企业以法人资格有利于维护企业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商品经营者的地位,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非企业法人是非营利性的,从事经营活动以外的文教、卫生等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承认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现其职能,发展文化艺术、科学技术以及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奠定基础。

(2)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参与经济活动,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权利能力根据其成立的宗旨、章程的规定和注册的经营范围等要件而具有单体的特殊性。例如,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表现为其经营活动只能在法定登记的营业范围进行,不得擅自超越或违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法人的权利能力自核准成立之日起开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批准筹建之日起具有,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即告消失。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经济活动,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从而具备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资格。

2)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人行为能力的范围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一致的。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时,并不都具有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因年龄或精神状态而有差异,在法律上分别规定为完全行为能力者、限制行为能力者和无行为能力者。

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领导机构或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实行集体负责制的,由管委会或董事会行使;实行单一负责制的,由厂长、经理等法定代表人行使。

(3)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即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负责人。法人作为一个组织是不能直接实施行为的,而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依其职权和法律要求而授权他人的行为才能完成。所以,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实施行为的第一载体

法人代表一般为法人内部的正职行政负责人,如厂长、经理等,或在没有正职行政负责人的情况下,主持法人工作的副职人员,如副厂长、副经理等,或法人内部没有明确正副职务时,主持法人工作的行政负责人等。法人代表有权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法人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其执行职务时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更换法人代表不影响法人所实施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在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有形财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

(1)有形财物。有形财物是具有一定形态,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它从不同角度可进行不同的分类,如可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限制流通物和非限制流通物、动产和不动产、原物和孳息物等。

(2)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主体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包括提供劳务和完成工作。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无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一定条件下的公知技术。

(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义务。它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两方面的内容。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经济权益,也就是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或保护自身利益的资格。经济权利的含义有三点:

(1)享有经济权利的主体,在经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意志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支配一定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利益。

(2)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或约定,可以要求特定的义务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

(3)在经济义务主体不能依法或不依法履行义务时,经济权利主体可以请求有关机关强制其履行,以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约束力。经济义务的含义有三点:

(1)承担经济义务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

(2)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其义务,如果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义务,将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经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仅限于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范围,不必履行上述规定以外的要求。

应当注意的是,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因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不同,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具有不同的属性。在平等的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具有自愿性、对偿性;在管理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来自国家的授权,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不具有对偿性;在劳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具有自愿性和报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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