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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学说、思想层出不穷。由于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因此大多数法学家都首先把目光集中到权利之上,因为只要确定了权利的概念,义务的概念也就自然可以界定了。权利是要求和主张,与之对应的,义务就是法律上要求承担的不利和负担。权利的法力说主张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这种力量的服从。

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学说、思想层出不穷。由于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相对的概念,因此大多数法学家都首先把目光集中到权利之上,因为只要确定了权利的概念,义务的概念也就自然可以界定了。在西方的权利理论中,存在着自由说、利益说、要求说、资格说、法力说等学说主张。

权利的自由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法律的范围内权利主体可以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或放弃权利而不受外来的干预。这一点可以从大量的权利直接表现为自由(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中得到证明,也可以从人们对权利既可放弃也可行使的自由中得到说明。由于自由意味着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所以权利理论中的“意志说”和“选择说”都可以算是自由说的相近说法。“意志说”可以以德国哲学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选择说”可以以英国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为代表。如果权利是一种自由,那么义务就是一种法律的束缚或法律上的不自由。

权利的利益说主张权利就是法律所保障的利益。一项权利之所以能够成立,就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是物质利益,也可能是精神利益;既可能是权利主体自身的利益,也可能是为了与权利主体有关的他人的利益(如监护权)。利益说可以以英国分析法学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和德国法学家耶林为代表,当代一些著名的英国法学家如拉兹、麦考密克和里昂斯也都是利益说的支持者。权利是要求和主张,与之对应的,义务就是法律上要求承担的不利和负担。

要求说也可以称为主张说。权利的要求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上正当有效的主张和要求。权利要求说的一个基本论点是,一种不能提出要求的利益就不可能是法律上可以实现的利益,一种不能提出有效要求的权利也不可能是获得法律有效保障的权利。要求说认为,任何权利都具有可要求性或可主张性。对于像债权那样的对人权,权利人可以向具体义务人提出要求履行义务;对于像物权、人身权那样的所谓对世权,权利的可主张性主要表现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的这种物权和人身权,而且也表现为在发生侵犯的场合可以向侵害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可见,要求说重在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性,指出有权利就必然存在一个权利可以具体指向的义务。要求说以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和美国法学家费因伯格为代表。权利是要求和主张,与之对应的,义务就是必须接受这种要求和主张。

权利的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资格,即权利就是去做、去要、去享有、去占据、去完成的一种资格。资格说最早由荷兰哲学家格劳秀斯提出。资格说在当代也得到了一些哲学家和法学家的认同,如当代哲学家麦克罗斯基和米尔恩都反对权利的要求说而赞成资格说。资格说强调了资格背后的规范性依据,并且提醒人们注意到,权利并不一定同义务和要求的特定指向相联系。按照这种理解,法律权利意味着根据法律“可以”,而义务则意味着根据法律“不可以”。

权利的法力说主张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这种力量的服从。法力说最早由德国法学家梅克尔提出,它主要是针对自由说或意志说的主观主义缺陷而提出来的,强调了权利背后客观上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强制力。这种法律说在欧洲大陆民法学界比较流行,但是在权利学说中这种法力说往往与民法学中的认识又有些区别。

除了上面的学说以外,还存在所谓的“可能说”、“规范说”等主张,这些学说都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权利所具有的不同属性,但是又并不能都完全解释权利的所有现象,这也说明了权利概念本身是比较复杂的。由于存在上述不同的权利学说,所以人们对于权利的定义也五花八门。但为了学习的方便,我们在这里只采用国内比较流行的权利和义务定义:所谓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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