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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学生权利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学生拥有非常广泛的法定权利。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方面,对于树立学校管理者、教师法制观念,减少学校与学生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学生管理是指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相应的程序,履行教育管理职能,对学生进行的组织、规范和调控的行为。搞好学生管理是教育教学工作得以正常、有效开展的前提条件。

(三)依法治校:尊重学生权利

1.依法治校:保障学生权利

我国传统的学生观,受父权思想、君权思想和封建传统的影响,只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漠视学生的权利。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里,“师为上,生为下;师为主,生为仆;师为尊,生为卑”。学生是教师管理的对象,学生必须绝对服从教师,缺乏独立的人格尊严。教师对学生动辄实施体罚,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在这“师尊生卑”的学生观的支配下,人们不可能将学生视为独立意识的个体,更不可能真正将学生当做法律关系的主体。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和教育十分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忽视了学生的权利。实际上,学生拥有非常广泛的法定权利。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方面,对于树立学校管理者、教师法制观念,减少学校与学生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不但有利于我国的人权教育和人权保障,而且可以促进我国教育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法律有关学生权利的规定,可以影响学生、教师以及教育管理者等主体的行为和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义务观念、责任感等。一方面,通过立法把国家或社会对学生的基本要求转化为普遍的、固定的行为规范,影响学生的思想、意识,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途径,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戒或制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促进其健康发展。

学生管理是指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相应的程序,履行教育管理职能,对学生进行的组织、规范和调控的行为。1993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抓紧草拟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和当前急需的教育法律、法规,争取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教育部2003年7月17日发布的教政法(2003)3号《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权利的保障,反对滥用权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法治精神要求学校管理排除非法治状态下的随意与自由。因此,要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学校权力的运行纳入秩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学生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工作的关键性环节之一。搞好学生管理是教育教学工作得以正常、有效开展的前提条件。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乎教育规律和教育目的的原则、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与特点的原则(16),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法律形式。

从实施管理的主体来划分,学生管理可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学生管理做出相应的规定,以使学生管理有法可依。二是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校的学生管理制度,使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化,并落实在本校的管理活动当中,使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从学生管理的形式划分,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国家、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出管理制度,对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作出规定,使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作为学生应当加以遵守。二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班级、教师等根据有关规定,从教育教学目的之需出发,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活动,以期收到预定的教育效果。从197 8年教育工作全面恢复和重建之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颁发了大量的行政性文件。

涉及学生管理的法律。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位条例》等。

涉及学生管理的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涉及学生管理的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中学班主任工作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小学管理规程》《关于中学生品德评定的几点意见》《关于高中建立学生档案的暂行规定》《关于中学共青团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小学少先队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等。

涉及学生管理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等。

除上述几类外,还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学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使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校情制定的校纪校规。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涉及学生的学籍管理、学生的成绩与档案管理、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学生的班级管理、学生的体育卫生管理、学生的组织活动管理等方面。

2.遵循学生管理的合法性原则

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是培养人才的场所;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学校和教师肩负着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但是由于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伦理政治影响下形成的以义务为中心的思维方式长期禁锢着人们的头脑,我国学校在学生主体思维上还存在一定问题。

合法性原则是指学校权力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一原则要求学校在制定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和教育管理学生时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应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中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合法性’是指某一对象合乎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凡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就是合法的,具有合法性”(17)。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这个原则应适用于学校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学校对违纪的学生进行处理,在涉及影响或剥夺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时候,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而不能由学校单纯依据学校规章自主处理。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只能由法律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做出必要的、适当的约束,其他限制都可能是违宪的。学校在制定一切规定和章程时,必须首先用法律的眼光加以审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也只能自觉地置身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之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其底线就是合法。合法性原则是任何一个学校管理应该遵守也必须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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