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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权利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张维平认为,学生权利可分为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的人身权、学生的财产权、学生的行为权四大方面。一是把大学生权利等同于公民权,要求给予大学生以社会公民一样的两大类权利:实体性权利,如生命权、人格权、隐私权等;程序性权利,如告知权、申辩权、起诉权等。综上,所谓大学生权利是指高等学校的学生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享有的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第二节 大学生权利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权利(人权)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世界人权宣言》共列举了28项人权,大致分为基本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两大类。南京大学法学院编写的《人权法学》一书中将人权的基本内容分为:人身人格权、自由权、平等权、民主权利、劳动权、环境和发展权、人道权等七大方面。它们又分别包涵许多子权利。如果涉及学生特殊的身份,权利的范围将更为宽广。因此看来,学术界对大学生权利的类别有着不同的解读。张维平认为,学生权利可分为学生的受教育权、学生的人身权、学生的财产权、学生的行为权四大方面。[14]杨咏梅将大学生享有的法定权利分成三大方面:(1)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教育平等权、参加权、选择权、公正评价权;(2)学生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3)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申诉权。[15]总体而言,研究者对大学生权利的认识大致有两种。一是把大学生权利等同于公民权,要求给予大学生以社会公民一样的两大类权利:实体性权利,如生命权、人格权、隐私权等;程序性权利,如告知权、申辩权、起诉权等。二是认为大学生的身份是特殊的,大学生除了拥有社会公民的一切权利外,还具有其特殊身份作用的身份权,即学生权。

综上,所谓大学生权利是指高等学校的学生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享有的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这种资格与学生的特定身份相联系,具有时空上的特定范围,为实在法所规范或认可。具体而言,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高校学生的权利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上的特定范围,一般限于学生在校期间即学生在学校登记注册并在校内接受教育的特定时间和空间。

第二,权利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态。本文所探讨的高校学生权利主要是指我国法律法规所规范或认可的权利。不受实在法调整的应有权利由于没有法律法规予以确认,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但其对法定权利的范围界定及其保护有一定的道德意义和价值意义。

第三,高校学生权利是特指我国教育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授予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在高校教育教学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是与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定身份联系在一起的。高校学生作为普通公民,享有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公民基本权利,如平等权,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帮助权,受教育权,私有财产权等等。一般而言,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绝大多数被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所确认,通过这些部门法所设置的救济渠道,直接或间接地落实、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便个别权利如公民的受教育权未被部门法所规范,宪法条文能否作为公民提起诉讼或者说能否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理论界和司法界是有争议的。这是一个涉及宪法司法化的问题。[16]在这里,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对高校学生权利行政救济的意义在于: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能否对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界限。

第四,大学生作为自然人亦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这些权利受到高校侵害后,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侵权之债,属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比如,因学校管理不善房屋倒塌、因防火安全制度不健全造成火灾导致学生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等,可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通过上述分析,依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高校学生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受教育者具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高等学校的学生通过国家组织的考试,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被学校录取,在履行了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等义务之后,理应享有这种权利。

2.使用教育教学资源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是高校重要的教育教学资源,使用这些资源是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符合社会需要人才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3.获得奖励和物质帮助权。高等学校为鼓励先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设置了各类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对于实现教育公平,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等接受高等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是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了这项权利。

4.获得公正评价权。高等学校应当本着对学生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条件,依据学生的实际能力及其表现,对其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这关系到能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关系到学生之间是否团结,关系到学生能否就业并找到理想工作,并最终关系到能否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因此,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对自己的能力和实际表现作出公正评价。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5.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学历证书是实施学历教学的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研单位颁发给学生的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即文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结业和肄业三种。学位证书是国家以一定学术水平为标准,颁发给受教育者的反映其专业知识能力和学术水平的凭证。根据现行学位条例的规定,我国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高等学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且德、体合格,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可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了这一权利。

6.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高等学校的学生绝大多数已年满18周岁,具有辨认是非、控制自己行为和服务社会、勤工助学的能力和水平,可以依据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这同样是高校学生的一项权利。

7.组织学生团体权。《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依据法律和学校的规定,组织并参加团体活动,以便在团体活动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8.申诉权、诉讼请求权。根据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17]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再如,《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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