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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自我权利保障意识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自我权利保障意识“权利人义无反顾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是人之为人的首要条件,因为这不仅是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大学生权利意愿反映的是其行使和保护权利的自觉性程度,特别是通过现代制度使受到侵犯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意识。

第一节 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自我权利保障意识

“权利人义无反顾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是人之为人的首要条件,因为这不仅是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1]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著作《为权利而斗争》中说:“权利的获得,往往是权利人主动追求的结果。”作为权利拥有者的大学生们如果不积极去行使自己的权利,甚至漠不关心,那么维权也只能成为空中楼阁。“权利的实现有赖于权利人权利意识的加强,没有权利意识,就不会有权利的真正实现。”[2]大学生要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养成良好的权利意识,按照法律思维模式去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自身的合法权益,做到主动维权、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只有这样,才能在校园生活中对什么是自己合法权益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为自己的行为提供正确的法律指引。

一、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权利意识

(一)关于权利意识的内涵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涵,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意识。它是法律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一般认为,它是特定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对他人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包括对权利的情感、信念、本质和作用的看法以及对权利的要求和态度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3]它体现了公民了解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行为。少数民族大学生权利意识就是少数民族大学生群体对其合法权利的心理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权利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是少数民族大学生群体对自我和他人的权利以及有关权利现象的观点、态度的总称。这种反映和体验是积极的、能动的。它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权利认知。作为权利意识的前提,权利认知强调的是大学生关于权利制度和权力运行等权利现象所形成的印象,简单地说就是大学生对自己是否可以追求某种行动自由并要求合理权益而具备的明确的判断。二是权利评价。权利评价是大学生基于内心对权利的感受,对权利现象进行道义上的评价或价值上的判断。这种评价直接影响大学生选择某种制度和做出某种权利行为。三是权利意愿。大学生权利意愿反映的是其行使和保护权利的自觉性程度,特别是通过现代制度使受到侵犯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意识。这种权利意愿,一方面是在权利认知和权利评价下形成的,另一方面又受制于权利实践和国家的司法状况。

(二)当代少数民族大学生权利意识现状

近年来,和普通大学生一样,当代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权利意识总体上也明显增强,对权力的行使和追求正逐步趋向于合理化。这是依法治国和高校普法教育的成效。但不容忽视的是,民族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还不够成熟,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普法教育、市场经济对他们权利意识的基本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主要表现在:

1.掌握一些基本的权利常识,有一定的权利意识,但主动参与意识不强

民族大学生的这种状况,主要表现在校园中,从学生干部、社团成员的竞选,到主动与学院(系)领导、老师和有关管理人员讨论论理以及给校长、老师、管理人员写信或发邮件,都表现出一定的主体权利意识,而不再被动地接受惩罚式教育和管理,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甚至和老师针锋相对去论理。但这毕竟还是占少数,就整体而言,民主参与意识还是不够强。如问到“你对学校的学生工作或团学工作会议的召开有兴趣吗”时,只有36%的学生表示“有”,48%的人表示“无所谓”,16%表示“无兴趣”。关于“你是否曾经向学校设立的各种信箱包括电子信箱或有关领导、老师、管理人员反映过问题”时,只有10%的学生选择“是”,42%的人选择“偶尔有”,48%的人选择“从未想过反映”。当问到“当校园生活中出现有违公平原则的事件时,你会”,只有12%的学生表示“找有关人员论理”,56%的学生表示“观望,有人组织就参与”,32%的学生表示“不想惹麻烦”。在问到“大学生权利意识对和谐校园建设有影响吗”时,69%的学生表示“有影响”或“有一定影响”,31%的学生表示“无足轻重或无任何影响”,等等,这里不再列举。从统计数据我们可以初步形成以下判断:大学生存在明显的矛盾心理,即自知健全民主法制对自己而言责无旁贷,有要求学校尊重和保护民主权利的意识和期盼,盼望校方能够采纳学生的意见,增强评优选先、发展党员、推荐深造、就业信息公开与择业推荐等有关学生权利事项的透明度,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等,但又不愿身体力行,主动去争取,甚至对权利认识有理想化的倾向,不明白权利也是受经济基础、文化、人的身份、素质等因素的制约,有求全责备和迷信西方民主权利的现象。部分大学生法制纪律观念淡漠,对自己的权利不甚了解,又反对任何束缚,我行我素。比如随意地迟到旷课,考试作弊,打架斗殴,违反校规,甚至触犯法律等现象,权利和义务观念不统一,知行脱节,不能正确看待权利和民主、自由、纪律的关系。

2.掌握的权利知识与其受教育程度还不相适应,缺少对现实生活的权利选择

“权利选择”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大学生权利意识的现实状况,也反映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与运用情况。如在某高校一年级教室曾发生了一次学生群殴事件,因当时情况混乱,谁都没有弄清楚究竟是怎么回事,教室也没有监控装备,因此也未能发现真正的“始作俑者”及事实真相,管理老师要求同学们积极举报,否则,并不是同学们想象的法不责众,而是凡参加了群殴事件者,将面临不准参加期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考试,成绩一律按零分计的处罚,但最终还是没有人愿意站出来。这说明参与者、目击者对学生中的类似非理性行为不管是麻木不仁还是有意宽容,宁肯选择因不举报而影响学业成绩的处罚,而不冒因主张自己的权利而遭遇同学“白眼”的风险,这种比例还比较高,是明显缺失维权意识的表现。类似事件发生时,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赞同私了而非通过法律或校规校纪来解决问题,也就是不愿意校方和老师的介入,这往往正是大学生发生问题的思想前奏,应引起高度重视。调查中有56%的学生对我国的权利运作方式“不了解”,42%的学生“有些了解”,只有2%的学生“很了解”。在问到“当校规校纪与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学生权利的规定有冲突时”的优先选择时,17%的学生选择“不知道”,29%的学生优先选择“校规校纪”,只有31%的学生选择“都要遵守”,23%的学生选择“恶法不守”。可见,许多学生法律知识面窄,未把包括权利规定的法律看成法治社会的最高权威。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学习法律的兴趣不浓,只有38%的学生认为学习法律知识对他们“有帮助,有必要学习”,44%学生认为没必要专门开设这方面的课程,18%的人认为“无所谓”。按理说,权利保障意识应随着法律素质的提高而增强,但调查发现,大学生权利意识要求在不断增强,希望通过法律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潜意识中,又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现象采取听之任之或无所谓的态度。如问到“因违背校规校纪而被罚款时该怎么办”时,只有41%的人选择“不接受,要讨个说法”,39%的人认为“无所谓,罚就罚呗”,20%的人选择“自认倒霉”,两项加起来就是59%的人放弃了自己的权益。在合同意识十分薄弱的情况下,认为一旦签了合同,无论什么情况,这个白纸黑字的东西就像“杨白劳”的“卖身契”一样无可更改,对“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的情形一无所知,导致自己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这就说明,就整体而言,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权利意识还比较欠缺,没有把维护权利变成内心信念,对法律作用的认识还很模糊,对学习法律知识存在种种误解,法律内化程度不够。同时也说明法律在民族高校的作用还尚未凸现出来,依法办事、依法治校还仅仅停留在口号上、形式上,校园普法教育工作还做得不尽如人意。

3.缺乏自我权利保障的自觉性,对法治信心不足

自觉性是指个体自觉自愿地执行或追求整体长远目标任务的程度,其外在表现为热情、兴趣等,内在表现为责任心、职责意识等等。民族大学生自我权利保障的自觉性是指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或者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将来有可能受到损失,是否会愿意拿起法律武器以及怎样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如“对你校学生权利保障状况”,只有15%的人认为“良好”或“还可以”,23%的学生认为“一般”,62%的学生认为“较差”或“很差”。在问到“你校是否坚持学生事务公开制度”时,33%的学生回答“是”,67%的学生回答“公开,但不全面”,进一步访谈得知,主要原因是好多学校或其内部机构会强行收取一些学习资料费、证卡工本费(如阅览证卡、电话卡、活动中心门票卡、洗浴卡等)、活动费,尤其是名目繁多的罚款收费和类似评优选先、勤工助学、学历深造、就业推荐机会等事务,从未公开或遮遮掩掩,仅公开大家都知道的,大家想知道的并没有公开,有的收费也不出具任何票据。在问到“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会选择?”34%的人回答“只有忍受,别无他法”或“不知道”,36%的人回答“愤慨,但不敢争论”。对“你校的公共教学设施平时都向学生自由开放吗?为什么?”的回答中,高达88%的学生作了否定选择,主要原因是只有交了管理费之后才开放。问到“你对学校收费、评优选先或处分、批评等处理不服时,主动要求予以合理解释或论理吗?为什么”时,只有17%的人回答“是”,39%的人回答“想过,但不敢”,理由主要是担心学校会袒护其职工而不可能公正处理或遭(包括来自工作人员和老师)报复,44%的人居然“没想过”,因为学生就是学校管理的对象,既然选择了上学那就意味着选择了“被管理”,自然是学校说了算,故没有论理的说法,论也白论。对“你认为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权利吗”的回答中,只有28%的人认为“有”,26%的人认为“应该有”,46%的人“不清楚”。对“你认为学校(教师)有借管理之名行侵权之实的现象吗”的回答中,高达68%的人认为“有,但不属于侵权”,26%的人认为“有,不清楚是否构成侵权”,只有6%的人选择“有,是典型的侵权”。综上来看,守法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享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两方面的有机统一,而少数民族大学生对守法概念的理解却比较片面,只停留在不违法的层面,未从权利义务统一的角度理解守法的含义,既缺乏自我权利保障的自觉性,又对法治信心不足。历史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导致权利观念的普遍缺乏。现实的原因主要是学校对学生权利重视不够,普法教育存在薄弱环节,主要强调学生懂法、知法、不违法,而在学生享有权利方面宣传不够或遮遮掩掩、过于片面,使得学生权利意识淡漠,当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4.缺乏诉讼意识

诉讼意识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在社会活动中参与诉讼时,尊重和运用诉讼法的思想观念。民族大学生诉讼意识是指民族大学生在学校活动中参与诉讼时,尊重和运用诉讼法的思想观念。以下调查可以显示民族大学生的诉讼意识:62%的学生“在遇到不公正待遇时”首选“找关系帮助解决”,25%的学生“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6%的学生选择“其他方式解决”,只有7%的学生“按法律途径解决”。说明他们对我国的法治现状不满、对司法机关缺乏信心,社会中存在的贪赃枉法、执法犯法的现象严重亵渎了法律的正义和威严,这在民族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这种恶劣影响使他们的法制信念产生了动摇,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生怀疑,将个案普遍化,将现象本质化。理论和现实的强烈反差使他们在权利受到损害时,不愿意走上艰难而又高成本的诉讼之路。比如对“如果牵涉诉讼,你对法庭公正裁决有没有信心”,选择“有信心”的占19%,选择“没有信心”的占59%,“不能肯定”的占22%,也就是说大约八成的学生对法院能否公正裁决没有信心,并且随着年级的增高,学生选择有信心的比例逐渐下降,而选择没有信心的比例逐渐增加。对“你认为当前大学生权利保障中最突出的问题”的选择中,选择“有法不依”的占43%,选择“无法可依”的占28%,选择“大学生权利意识淡漠”的占24%,选择“其他”的占5%。这也正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但执法领域还存在很多不足,尤其是教育法制在高校校园的贯彻落实存在很多缺陷。从而使大学生缺乏现代法律观念,缺失权利信仰,缺少诉讼意识。当然,对于那些从教育尚不发达的农牧区考上大学的少数民族学生而言,以与世无争的宗教观念为代表的传统文化的影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5.公民意识淡漠,法律人格缺失

民族大学生的这种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心理失衡。据某高校心理学教师组织的调查,少数民族大学生中心理不健康的比例是比较高的,自卑感、多疑心、孤僻性格、嫉妒心、抑郁感、烦躁情绪、儿戏心态、浮躁心态等普遍存在,由此导致对自己权利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熟视无睹。二是以自觉的主体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人格尚未真正形成,学校重智能、轻人格的片面教育取向还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三是公民角色意识淡漠,尤其是缺乏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意识,对公民角色所蕴含的意义缺乏认识。如当问及“我国宪法为公民规定了哪些基本权利”时,大多数同学回答最多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有受教育的权利,宗教信仰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有的回答还加上了劳动权、休息权和名誉权、肖像权。但遗憾的是大部分学生并不理解宪法所赋予的选举权的真正内涵,而和日常的学生干部选举、评优选先之类的选举相混淆;当问及公民享有哪些基本义务时,大部分同学回答最多的是维护祖国统一、服兵役和纳税的义务,还有很多同学回答有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大学生对公民角色的认知和体验还很不深刻,法律人格还很不健全,还处在一种不自觉的懵懂状态,使许多大学生对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人和社会关系的认识受到极大的制约,往往是站在自己的角度看别人,站在校园看社会,而不能站在别人的角度看自己,站在社会看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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