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培育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权利保障意识

培育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权利保障意识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构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现代权利意识要从社会主义现代法制建设的全局、从少数民族大学生健康人格塑造的全局、从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的全局、从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和科学发展的全局出发,必须坚持整体性、层次性和开放性原则,建立一个由多个要素组成的多层次结构的有机的现代权利意识系统,以实现整体功能的最优化。

第一节 培育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权利保障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学生权利的保障首先需要解决思想观念问题,而要使学生从思想观念上对权利真正重视起来,这就需要对权利意识的功能及其重要性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一、权利意识的功能

权利意识对大学生健康人格的塑造及高校管理的影响是明显的。针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教育功能。在崇尚自由与平等、民主与法治现代社会中,人人都是平等的社会主体,其主体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须而且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通过对大学生传授法律法规有关权利规定的知识,培养其权利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增强其公民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正确行使权利不单纯是自己的事,认识到权利保障程度与违法犯罪成反比关系,轻易地放弃恰恰可能助长侵权歪风,为一部分人亵渎法律提供温床,从而充分认识维权的必要性、重要性,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依法维权,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尊重别人权利,自觉把维权当成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最终实现提高法律素质,自觉守法、护法的目的。所以,权利意识的培养对大学生树立科学的权利观、法治观具有积极的现实教育功能。

二是导向功能。权利意识是信仰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实现法律目的的内在动力。大学生作为社会中知识层次较高的特殊群体,尤其是作为民族地区未来公职人员的主要构成成员,从某种意义上讲,还负有引领社会、民众法治意识进步的社会责任。如果他们的权利意识较强,能够自觉依法维权,准确维权,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实际上就是一种针对社会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带动和促进全体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提高对法律实施的支持水平、降低法律实施的成本、有效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无疑具有不可估量的社会示范效应。从这个角度讲,大学生权利意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具有积极的导向功能。

二、加强少数民族大学生权利意识培养和教育的意义

少数民族大学生是民族地区社会生活中的精英分子,是一个特殊群体,但他们还没有完全融入社会,正处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社会生活的很多看法还不成熟,在这个时候对他们加以理论化、系统化的法治教育尤其是权利素质的培育,可以使他们在法律的影响和指导下去形成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利观,从而学会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去认识社会和体验人生,在法律的指导下去正确处理维权与尊重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增强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感。正如前文所述,大学生又是学校管理中的弱势群体,其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尊重和切实有效的保障,是国家的法治程度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2]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的权利素质如何,对社会青年有很大的示范效应,甚至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权利意识正是他们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内在动力,说到底其实也就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内在动力。它对当代大学生健康人格的养成、对依法治国方略在民族地区的贯彻、对和谐校园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权利意识教育的原则、任务、指导思想

了解了权利意识的功能,认识了少数民族大学生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那么就要有的放矢地去培养、塑造他们的权利保障意识。这就要对权利意识教育的原则、任务、指导思想有一个基本的探讨,对权利意识教育的方法有一个深入的思考,对高校与其学生之间的关系等一些需要处理好的认识问题有一个基本定位

(一)权利意识教育的原则

权利与义务是辩证的关系,没有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少数民族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教育要结合我国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实际,特别是结合少数民族大学生自身的实际来讨论。因此,在构建少数民族大学生现代权利意识过程中,始终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树立社会主义权利意识,旗帜鲜明地反对资产阶级权利观。权利不平等原理是马克思平等正义观的基本原则,只有实行人的权利不平等,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因为人是自然不平等的,所以,以“能力本位”为尺度的“权利平等”不是真正的社会平等。要寻求真正的平等,就应当认识到平等权利本身是不平等权利的事实,在这个能力本位的社会中给弱者以特权。二要坚持系统原则。因为法律素质本身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现代社会对当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也具有不同层次的要求,少数民族大学生权利意识现状又具有多层次性,更何况社会法制在日新月异的发展,受认识、条件、课时数及专业局限等原因的影响,大学期间不可能构建起完备的法律素质体系。因此,构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现代权利意识要从社会主义现代法制建设的全局、从少数民族大学生健康人格塑造的全局、从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的全局、从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和科学发展的全局出发,必须坚持整体性、层次性和开放性原则,建立一个由多个要素组成的多层次结构的有机的现代权利意识系统,以实现整体功能的最优化。三要坚持实践性原则。构建大学生权利意识是为了使其主动有效地参加社会法制实践,成为合格的现代人才,并且带动整个社会权利意识、法制意识的建立,以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因此,构建少数民族大学生权利意识,必须从中国法制实践出发,根据中国法制实际,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实际和大学生自身权利意识的现状,以法制现代化为目标,并使之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得到检验和发展。

(二)权利意识教育的任务和指导思想

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3]可见,公民及社会法律素质从根本上影响着法制现代化的进程,而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在公民及社会法律素质中又有重要地位,因此,应重视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权利意识。而权利意识从宪法意识、公民意识、诉讼意识、规则意识当中体现出来。所以,大学生权利意识教育的任务主要是要培养他们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诉讼意识、规则意识。只有上述意识真正培养起来了,既尊重权利又正确行使权利而不侵犯别人的权利,才能使他们把权利的维护当做一种社会责任而去行使,当做是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尊重而去行为。这就要“转变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法律素质的培养,特别是普法教育,宣传媒介等更应把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作为重中之重,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4]。权利意识的养成首先要有赖于法制观念的确立,法律素质低自然也就缺少权利意识。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素质状况与社会客观现实的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要尽快促成他们法律素质的现代转型,培育他们的现代法律素质。一方面应教育学生充分认识依法治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应积极推进校园管理体制改革,拓宽民主渠道,调动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依法治校进程。使学生的权利观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下,得到健康发展。必须持久地、有效地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努力提升当代大学生现代法律素质。

四、权利意识教育的方法

在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尤其是权利意识教育的过程中,除了应进行具体实在法的教育之外,还应进行现代法治观念的教育。这就要从下列三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一是坚持把权利意识的教育与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权利的概念、价值、功能及其运作方式的一般理论,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必备素质结合起来;二是坚持把权利意识教育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内蕴的法权关系和正义理念,诸如现代自由观念及法治观念等结合起来;三是坚持把权利意识的教育与依法解决纠纷,培养大学生对法的信任、情感、态度乃至信仰,从而自觉守法、用法精神结合起来,与传统文化中本来罕有的法律精神结合起来。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方面思考:

(一)创设大学生权利保护的有利环境

权利意识培养单靠课堂教育是不行的,要多方位渗透,各方面配合,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这就要求教师、管理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各部门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严肃纪律,树立权利之权威,学校要加强依法治校力度,加大保护学生权利的舆论导向,创设依法治校的良好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大学生的法治理念,促进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尽快形成。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如学生会、团委以及辅导员的作用,经常性地组织学生了解新时期的法律法规;对新闻界公开报导的有影响的典型案例组织讨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介绍国家各时期法制建设的基本概况,使大学生真正感受到国家重视法制,人民向往法治,市场经济必须走法治之路。从而不断增强主张权利、维护权利的意识,增强对依法治国的信心。

(二)加强大学生法律心理教育

针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建议抽调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教师和品学兼优的学生组建或完善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下设几个协会,安排专项经费,开展法律心理教育,注重实效性、趣味性和针对性,把法治教育与权利实践结合起来,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与教育活动,采取喜闻乐见、灵活多样的方式不断拓宽法治教育渠道,从学生感兴趣处着手,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克服心理疲劳,使学习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尊重他人权利成为其人生的自觉追求,从而自觉地有意识地持续塑造自身的法律人格。另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直接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职工,要经常与学生主动沟通交流,加强感情联络,及时了解学生的权利诉求与心理愿景,对学生提出的问题,不能回避,而要耐心细致地引导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拨开学生心中的迷雾与困惑,帮助他们正确看待和分析侵权现象,维护校园和谐。这就要求在法治教育过程中,针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实际,设计和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在具体实施中,注意把握好几个结合:

一是课堂教学和课外自学相结合。结合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素质偏低的实际,单设法律基础课程,或者结合目前已经将之与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整合的实际,以课程性质为本,以法的基本理论为纲,加强法治教育校本教材和教辅资料建设,增加授课时数,围绕构建当代大学生现代法律素质尤其是权利意识这个中心,重点讲授与学生生活尤其是民族地区实际联系比较紧密的法律知识,在知识结构上满足民族大学生的需要,实现教学目标。但不能期望通过几十个课时的课堂教学这一单一途径完成学习任务,要从根本上转变教学观念,就是大胆改革,从繁重的“教书”负担中解脱出来,确立“教书”与“育人”并重的教学思想。因此,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必须由理论延伸到实践,由课内延伸到课外,由校内延伸到校外,引导当代大学生尽可能通过多渠道接受教育。如介绍一些学习资料和学习方法,尤其提倡组织教师编写、开发一批校本学习资料,尽可能地将民族地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特别是那些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相冲突方面的鲜活案例采编进去。提出课外学习和考察调研具体要求,使他们通过各种各样的自学途径,提高法律知识水平,树立权利意识。

二是选修课和专题讲座相结合。法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加上法律基础课课时有限,因此可开设相关法律选修课或专题报告,尤其是注重开设民族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制的比较方面的选修课或讲座,而且有条件的话尽量开设系列选修课。还可以开设法律辅修专业,让有兴趣学习法律的学生能系统学习,以达到学以致用。

三是讲解式和启发式相结合。以往的法律基础课主要采取“接受学习”的方式,这用现在流行的一个网络语言就叫做“被学习”。而“应试教育”又使这种学习方式变为单纯的“机械——记忆学习”方式。这些方式使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学习积极性自觉性较差,法律“内化”程度不够,成效不明显。如果在教学中鼓励和引导学生主动探索、讨论,注意启发学生思考,特别是对于有关大学生维权方面的难点、热点问题,师生之间要通过讨论、辩论,进行充分的争鸣,在争鸣中求同存异,就能做到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从而形成正确的权利观念和自觉的权利行为。

四是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不但要联系社会实际,而且要联系民族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大学生的法律水平和权利意识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对法律无知便不能自觉守法和维权,若道德败坏,那么纵然知法,也不会守法和正确行使权利,反之,法律意识的提高又会促进良好的道德品质的养成。所以,高校法制教育应当有的放矢地讲授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活动。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懂理论知识,而且必须重视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民族大学生的思想实际。在选择例证材料时,应尽量贴近民族大学生的生活环境和生活经历,精选综合性较强的案例,经常补充、更新案例,正确剖析典型案例,分析评价社会法律现象。

五是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教学活动,能收到更佳的效果。为此,应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教学性活动。如播放有关大学生权利保障的教育电视、电影片,组织权利保障专题报告,经常性地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权利知识竞赛和有奖征文,开展维权咨询活动,参加法庭旁听,邀请司法人员、律师和立法工作者现场作报告,组织学生演讲、讨论、辩论,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就大学生的权利知识、权利意识、权利纠纷、权利保障等与权利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等等,从而修正、充实、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

六是日常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制定检查、评估、考核的具体指标,定期开展检查评比,使学校法制教育切实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经常化。

(三)利用好德育教育载体,促进大学生现代权利意识构建进程

权利意识首先必须是一种对于法律制度良知上的感受,只有切实在内心信念上树立起遵纪守法光荣、违法乱纪可耻等荣辱感的道德判断,才能够真正崇尚法律和权利。否则,没有道德上的荣辱观念,法律对人们就是无所谓的,甚至违法犯法在人们的内心世界里还是光荣的(例如在个别少数民族院校的老师中,把侵犯学生权利认为是对学生负责的表现;个别学生以不分场合地乱吼乱叫、恣意破坏公私财物、动辄以拳头解决一切问题等违法乱纪、肆意侵犯别人权利为所谓的“野性美”、“有能耐”、“男子汉”心理等等),而执法守法则是无能者、懦弱者的表现(如把对学生权利的维护看做是对学生的放纵和对学校利益的不负责)。若任凭这种思想泛滥而不加以约束,则人们的权利意识不仅不可能建立起来,反而会被摧毁。就调查信息考量,从个别院校或个别具体工作环节上来说,目前就存在着这样的危险倾向。所以,加强以传统文化和“八荣八耻”为核心内容的德育教育,落实“八荣八耻”,重建社会道义观念是大学生权利保障的基础,可有力推动民族大学生现代权利意识构建进程。

(四)引导学生正确把握时代脉搏,以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

作为高素质创新性跨世纪人才,大学生必须要具有广阔的视野,真正懂得和接受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就是实现法治,因而观念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这就要求高校应努力为开拓学生视野创造情境与条件,积极引导他们深刻认识现实社会,善于把握时代脉搏,了解社会发展趋势,以适应法治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这是权利时代对每一个人的要求。作为校方和法律教师而言,就要在培养学生终身法律素质上下工夫。当代大学生只有掌握法律武器,才能依法行事、依法处事,避免陷入违法侵权的泥沼,才能避免在将来真正参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时不错失良机,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而这首先要从培养大学生权利意识做起。

五、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问题

近年来,由于高校与其学生纠纷的频繁出现,法律实务界才惊呼“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们自己”[5],并开始从不同的角度重新审视、研究这一关系或其中的某些问题,以回应法律实践中的迫切需求。高校问题的核心在于高校与其学生的关系,而权利义务关系又是这一关系的核心所在。所以廓清高校对其学生管理权的范围以及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应享有的权利范围便至关重要。

尽管随着交费上学制度的推行,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民事服务关系的成分越来越浓,而且原有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也正受到挑战,但就高校对大学生学习、生活的组织、协调、决策等教育教学活动而言,高校对其学生享有无可争辩的管理权利,这种权利符合行政权的特征,从公共行政特征的视角分析,无疑当属公共行政。在此,高校可以界定为公务法人,与其他行政主体一样,其权力涉及制定规则(准立“法”权)、具体直接地管理学生(行政权)和裁决纠纷(“司法”权)等诸多领域。其行使管理权力在总体上应遵循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行政应急性、行政公开性和信赖保护等原则。表现在立“法”环节,即高校应遵循侵害保留、重大事项保留、法律保留原则,提高学生参与程度,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公布和修正;表现在行政环节,即高校应重点健全相关资质认定的条件,进一步完善管理程序,并根据司法最终原则,建立明确、系统的司法审查制度;表现在“司法”环节,即高校应分级设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即除了学院层面设立外,二级学院或系也应设立。当然,二级学院或系一级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其人员构成、时效、工作机制可更加灵活一些),明确其管辖权限、时效、人员构成,建立或完善相应的调查、复核制度,专职负责学生争议裁决和诉愿处理。

(二)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法治调谐问题

现代法治以权利本位为价值取向和基本特征,其法律精神意味着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权利的保障,权力的配置和运作[6],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保障权利是目的,权力是实现目的之手段。所以,权利的彰显是现代法治的真正意蕴。这就意味着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中,应把权利从权力中解放出来,反对权力本位,主张权利本位。

以权利为本位,必须考察权利保障的制约因素。“权利的保障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权利受义务的制约;二是权利受权力的制约。因此,权利本位就要求为权利的实现而履行义务,为权利的实现而制约权力。”[7]权利本位不仅要求法治以权利为价值取向和奋斗目标,而且还要以制约和规范权力、防止权力超越和侵害权利作为保障权利的手段。正如学者所言,“只有权利成为目的、权力成为手段的地方,才谈得上法治”[8],“才能促进社会法治化、和谐化”[9]

具体到大学生权利,这就意味着:大学生交费上学,实际上等于是与学校签订了培养合约,其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理应获得法律利益,有权利要求国家(高校)为其接受教育提供符合教育目标的条件或便利,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申请救济的权利。

讨论高校管理及大学生权利,必然要涉及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权,它体现了权利与权力的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中向来就有重权力轻权利的成分,尤其是在传统的教育理念中,自古以来就否认学生权利,强调学校和教师(管理者)权威。但过分强调学校和教师(管理者)权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学校权力的膨胀和对学生权利的忽视,这也许是近几年来学校处分权备受挑战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既然学校有处分学生的权利,也就意味着要履行教育学生、保障学生权利的义务。这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所崇尚的平等精神。学生在违纪受处分时受到公正的待遇,是其权利实现的一种形式。特别是随着高校收费制度的普及,教育更为人们赋予了一种服务的内涵,学校就更应该提供一种高质量的服务。处分权在很大程度上是学校在其内部管理事务中享有的一种自由裁量权。但现代行政法认为,自由裁量绝对不是毫无约束的野马,而是指根据合理和公正原则做事,而非个人好恶做事,不应是专断、含糊不清、捉摸不定的权力,而是法定的、有一定法规约束的权力,当然应受到政府干预或司法审查。因此,高校行使处分权的自由是有限的自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

从学校及教育工作本身的特点来看,对学生进行管理也就是对学生进行教育,而对学生进行教育必定要通过各种管理手段来实现。可见,管理和教育固然目标一致,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职能,二者不能混为一谈。[10]所以,高校管理学生必须要坚持法制化。这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现代化的需要,是学校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也是适应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依法治校是高校管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要的标志。只有将高校管理的全过程纳入到法制的运行过程中,管理才能从无序走向有序,从经验走向科学,从人治走向法治。而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要正确处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的法治调谐问题,尊重和保护大学生的法定权利。

(三)权利意识教育与法律素质教育、道德素质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的关系问题

从逻辑关系来说,权利意识教育是法律素质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法律素质、道德素质教育又都属于公民意识教育的一部分。法治教育中公民守法意识的提高必然推动道德水平的提高,而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反过来促进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因此,公民意识教育是更高层次上的教育,它内含着道德素质、法律素质的教育,而权利意识是法律素质中的最基本细胞,自然包容于法律素质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当中。所以,大学生权利意识的教育与法律素质、道德素质、公民意识教育是并不矛盾的。

(四)处理好教学中普法与管用、成效与重点、内容与形式的关系问题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教师不能把管用理解为实务性地应用,认为只有诸如会打官司、会签合同才称得上管用。如此认识,则会在教学中“舍本逐末”,忽视对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培养,导致学生对法律缺乏系统把握,最终使“用法”的初衷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那么,如何处理普法与管用的关系呢?这就要求教师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学生的现状、特点,了解学生的具体需求,讲授我国现行的主要部门法,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法制观念,真正做到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从素质教育的高度来认识该课程的作用,处理好整体与部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

法律基础课与其他课程体系之间是点与面、部分与整体、要素与系统的关系,教师对该门课程的定性、定位应有准确的把握。在有限的时间内学习这么多的法律知识,就应分出主次、轻重、枝干。那么,依据什么来划定法律基础课内容体系的主次、轻重、枝干呢?这就要以民族学生的知识体系、能力现状、心理需求为依据,以学生的专业特点、培养目标为依据,以素质教育为依据,处理好系统与重点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容与形式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内容决定形成,形式体现内容,形式对内容又具有反作用。我们应自觉运用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原理指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与教学实践,对现有的教学形式进行调整,提高法制教育类课程的学分,加强学院对学生自由选课的指导。教学方法上,处理好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把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课堂教学与环境营造等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摒弃注入式教学,大力开展启发式教学,充分发挥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地位、作用,特别重视社会实践环节,如组织学生参观、旁听、搞模拟法庭、开展社会调研、进行现场咨询与宣传等等。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精心选择一些具有针对性、时效性、理论性的典型案例和热点问题组织教学,让学生实际参与进来展开讨论。最后通过教师适时引导、启发、总结来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性、对法律知识的适用性等各方面能力。教学手段上,对传统的教学手段,要重视在现代教学方法指导下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对于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则既要重视充分发挥其优势,又要研究其对教学方法改革的促进作用。要根据教学内容的要求,积极学习、主动接受和灵活运用先进的教学手段。胡锦涛在全国第四次教育工作会议讲话中也明确指出,民族教育应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

总之,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代背景下,学校管理的内涵已超越了传统观念中“管理约束”的简单概念,并随着法律的完善、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大学生主体意识的提升,被赋予了越来越丰富的内容。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强化学校的法制化管理,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率,这是依法治校及和谐社会的价值定位,是我国迈入21世纪后教育发展的必然抉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