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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制度建设的实践路径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说,师德建设需要制度刚性力量的发挥。师德建设制度化是整个社会伦理制度化在师德建设中的折射。师德制度在形式上的完善是指根据师德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师德建设的不同层面和环节上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填补师德建设中的空白,弥补师德建设中的漏洞,使师德制度建设能够在不断完善中发挥应有的约束力量。制度的执行过程应该受到必要的监督,保证制度得到严格而忠实的执行。

三、师德制度建设的实践路径

(一)师德建设制度化——师德建设的制度路径

在以往的师德建设中,我们主要强调的是教师个人的人格修养和道德自律这样一种个体伦理。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界社会经济环境和教育环境本身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各种经济利益的诱惑,个体伦理的主观性、非强制性等特征使得个人的道德行为难以得到强有力的规约而极易导致个体道德行为失范的发生。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仅仅依靠人的内心信念已很难维持,我们要避免人的主体性对道德的伤害,就必须把伦理落实在制度上,而不是落实在人的主体性上,要用制度来承诺道德”。[9]因此,在市场经济下的师德建设需要实现伦理的制度化,也就是用制度的权威性、强制性、直接性、可操作性等特性来弥补个体道德的不足,从而提高师德建设的实效。也就是说,师德建设需要制度刚性力量的发挥。

师德建设制度化是整个社会伦理制度化在师德建设中的折射。伦理制度化,即在道德建设过程中,以系统化的规则建构,强化道德职权、责任关系,在制度化、规范化中形成奖惩、督促等机制,使道德建设更为科学有效。“伦理制度化作为一种道德约束、规范机制,它的实质是通过公共规则的形式,把必须实施的道德目标、道德理想定型化、标准化,形成某种稳定的规范体系,从而最终达到道德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道德自觉与外部驱动相结合,实现道德的社会整合。”[10]所以,师德建设制度化就是要实现师德建设在制度上的完整和规范,使师德建设由“软约束”变为“硬约束”,在师德建设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实现师德建设制度化,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师德制度在形式上的完善

师德制度在形式上的完善是指根据师德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师德建设的不同层面和环节上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填补师德建设中的空白,弥补师德建设中的漏洞,使师德制度建设能够在不断完善中发挥应有的约束力量。

师德制度在形式上的完善要求在不同的师德建设层面上,真正做到实事求是,能够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实际,结合教师的教学和生活实际,为实现教育的本真目的和教师职业生活的发展和幸福,制定相应的制度,完善和细化各项规章。这样,不同层面的师德问题在解决和建设过程中,都能够有相应的制度可以遵守和执行。

此外,在师德制度的纵向制度保障环节上,从师德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参与制度、师德学习和培训制度、师德评价制度到师德监督制度,都要在不同的制度实施情境中进行制定和完善,从而形成完善的师德制度建设系统和体系,保证师德建设在各个环节上的落实。

2.师德制度在实质上的完善

(1)制度意识的确立

师德制度在实质上的缺失反映的最本质的问题是制度意识的缺失,对制度所具有的刚性约束力量的珍视和信任的缺失。师德制度是什么?它真正的意义和价值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师德制度?如果这些根本性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回答,那么,无论我们制定多少制度,都难以逃脱制度实质缺失的命运。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并不缺少制度,缺少的是对制度本质上的理解和认识,对制度所具有的刚性力量的信任和坚持,缺少使制度力量得到真正实现的公平和正义的品质。

因此,制度在实质上的完善,需要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真正确立制度意识,充分信任制度在师德建设中不同于舆论、宣传等手段的独特作用,相信制度不只是“贴在墙上的文件”,而是可以成为约束教师行为、激励教师热情的强有力的律令。

(2)制度创新的实现

师德制度在实质上的完善需要一定程度的制度创新。我认为师德制度创新,需要从两个层面着力。

第一,师德建设要具有大视野。这里的大视野是指历史眼光和国际化的眼光。历史的眼光,一是指师德制度建设既要善于从我国教育和文化发展的丰富的历史资源中,挖掘历史遗留的宝贵财富,古为今用;二是指师德制度建设应紧跟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因为师德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在不同的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内容,如果师德制度本身不能根据时代发展所提出的新的变化和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那么,过时的或者说不合时宜的师德制度就会被人们弃之不理。因此,师德制度创新需要在历史的眼光中,借鉴已有的制度遗产,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在时间的维度上奠定自己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为自己的有效性建立根基。

国际化的眼光是指师德制度建设不能闭门造车,它需要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放眼世界,以批判的眼光审视各国的师德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并且从中发现有益的养分,来滋养我国的师德建设。诚然,各国都有自身独特的国情,各国的教育发展和教师教育情况也有很大的差别,但这并不能证明各国的师德建设不能交流和借鉴。相反,在各国的教育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我们的师德建设也可以在保留自身特点的前提下,大胆借鉴别国的有益经验,使我们的师德建设更具开放性,也推进其有效性的实现。

第二,师德建设的校本化。从目前我国师德建设的实际来看,国家层面的《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等都是从较为宏观和抽象的层面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要求,并不能涵盖复杂的教育实际中师德建设的各个方面,这就要求在具体的师德建设中富有创造性地面对师德的实际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师德师风在每一个学校都有不同的表现,每个学校都可能面对不同的师德问题,所以,师德制度建设需要在学校层面上体现出特点和特质,也就是要进行校本化的师德制度建设,让师德制度建设在最基础的教育层面上实现其适切性和实效性。

(3)制度程序的完善

师德制度在实质上的完善,包括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完善。在法学中,法律的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障条件。在制度建设中,无论制度文本多么合理完善,如果制度的程序存在缺陷,那么制度就不能在实质上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因此,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中需要坚持公平和正义,使制度能够得到教师内在的认同和体认,并通过认同和体认的过程转化为自己的道德品格。制度的执行过程应该受到必要的监督,保证制度得到严格而忠实的执行。

3.教师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完善

“E.Freidson认为专业人员之特质在于其具有理性的形式知识,并将知识转化为实际的实践性活动。欲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实践性的活动,则有赖于制度化的组织,方易竞其功。”[11]因此,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其专业性社会活动和价值的实现需要制度化的组织架构的支持。英、美、法、德等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区都建立了不同性质的教师组织,来维护教师的权益,提升教师的专业地位和专业服务品质。从各国教师组织的性质来看,主要有两种取向:一种是工会主义,一种是专业主义,前者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和争取教师的权益,后者的主要目标是提升教师的专业品质和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从各国教师组织的实际运作和发展来看,他们在教师的职业生活和专业道德建设中都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

而目前我国的教师组织主要是特定的学科协会,其在大多数一线教师的实际职业生活中影响力并不大。而与教师职业生活联系较多的教师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虽然在丰富教师的职业生活,保证教师民主参与学校决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相对于教育的发展和教师在职业生活中更多权利和利益的实现而言,这些组织机构的作用和功能的发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教师组织机构建设是师德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

一方面,对现有教师组织机构作用和功能的完善和发挥。在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下,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更应该重视和发挥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为学校民主科学的管理、教师民主生活和各项权益的真正实现建立有效的基层组织机构。只有在民主的环境中,只有在教师的各种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之后,才能要求教师积极参与学校管理,才能要求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所以,应当把工会真正建设成教师的组织家园,让每一个普通教师感觉到他自己并不孤单,有一个组织可以让他信赖和依靠;让教职工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教师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让普通教师的声音能够被倾听,让普通教师的民主权利能够得到实现。虽然这一目标的实现还有很远的路需要走,但是这是师德建设必须要跨越的距离。

另一方面,教师专业性或民间性组织机构的建立。由于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育实际中往往沦为教育行政机构的附庸,在维护教师权益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中不能够独立而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借鉴国外及港台地区的经验,在实现教师的专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品质以及维护教师的权益方面建立教师专业组织或民间性教师组织可以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有研究者建议,为在劳动合同聘任制下维护教师的合法正当权益,“最为经济且现实的方法是建立一个教师行业自治组织”。该组织在性质上属于教师自发组织成立的民间组织,其运作方式可以参考其他行业自治性组织。该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对该地区拥有教师资格的人进行登记注册;由该组织对教师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代表教师与学校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处理学校与教师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保护教师权益不受侵害。[12]虽然这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但是,在师德建设中教师专业性组织建设是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和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二)师德制度伦理化——师德制度的伦理追求

师德制度伦理化是对师德制度内涵的伦理价值的诘问,是从伦理价值的角度考量师德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师德制度内涵的伦理价值决定了师德制度的存在价值和存在方式。这是因为,“道德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人的内在要求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这就决定了制度规范的一切约束,只有当其能普遍反映人们的内在要求和道德意愿时,才是充分有效的。也即,一种制度规范只有找到其在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之后,才能使之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行动上的支持”。[13]所以,师德制度要想真正成为规范教师道德行为,提高教师道德水平的有效力量,就必须具有内在的伦理价值上的权威性。所以,师德制度伦理化是师德制度建设必然选择的有效路径。

师德制度伦理化包含两个方面,应然层面和实然层面。在应然层面上师德制度应该追求和实现的最重要的价值是人的主体价值,是要确立和实现人的主体价值,而不是对人的主体价值的贬抑。也就是说,师德制度不能对人只是一种表面的消极意义的规约和限制,在更本质和积极的层面,师德制度应该是对人的关怀和激励,是要激发和促进人的发展和完善,实现人对自身潜能和本质的全面占有。在实然层面上,师德制度伦理化最主要的是要实现公正,也就是说使制度具有内在的公平和正义并能够通过制度的恰当执行而实现公平和正义。

1.人的主体价值的确立

师德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终极目的是为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主体价值的实现,这是师德制度得以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基本价值依据。如果师德制度偏离了它的初衷,那么,师德制度只能是异化的师德制度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师德制度。要实现对人的主体价值的尊重和实现,师德制度就需要从工具性价值目标的沼泽中抽身出来,向自己原初的存在价值回归,使工具性价值真正服务于目的性价值的实现,而不是过度膨胀、异化成为对目的性价值的僭越和抑制。这就需要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真正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要体现对教师的理解、尊重和关怀。“‘以人为本’的教育制度,就是把教育与人的幸福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联系起来,使教育制度真正成为‘人性化’的教育制度,而不是束缚人的发展的‘牢笼’;使教育制度不只是规范人的行为的一种手段,而且还能成为提升人的需要层次、丰富人的精神世界的一种方式。”[14]“以人为本”奠定了师德制度基本的伦理价值的基调并明确了制度的价值指向,赋予了制度人性化的灵魂。

在师德制度建设中确立人的主体价值,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

第一,建立以促进教师发展为内在追求的制度。根据教师的专业发展需要和专业道德发展规律,进行有针对性的师德制度建设,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升教师的职业生活质量,使其在职业生活中拥有教师职业应有的充实和幸福。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以教师的成长和发展为追求目标的学校制度,会使教师焕发强烈的专业进取精神和对职业强烈的热爱和忠诚。在杭州西湖中学,他们针对师德建设中的重点人群——处于入职阶段的青年教师和处于职业发展高原期的高级教师而制定了不同的制度要求,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项目。他们为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而制定了“五个一”制度(上一次班会课,一次演讲,一手粉笔字,一堂公开课,一篇论文),而且,每个“一”的完成都不是单方面的要求青年教师,而是要求在“师傅”教师和所在教师团队的帮助下实现青年教师的专业进步和成长。为促进高级教师的成长也制定了“五个一”,(一堂示范课,一个徒弟,一篇高质量的论文,一个好身体,一次高级教师论坛),要求处在人生中年阶段的高级教师注意整个人生和事业的可持续发挥,重视身体健康,在加强锻炼的同时在专业上突破“高原期”的停滞,通过帮助和带动青年教师的发展和自己在专业上更高追求的实现,而达到自我发展和自我超越,进入专业发展的新境界。在我们访谈的几位教师中,他们不但发表专业论文,而且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发表相关学术著作。他们的脸上洋溢着充实而幸福的笑容,这种笑容深深地感染了我们。我们觉得那是每一个教师都应该有的笑容,每一个教师都需要用这样的笑容驱散所有的倦怠和抱怨。这些制度从关心教师出发,为教师提供了自我以及专业团队成长和发展的平台,也使教师感受到制度所内涵的关怀和温暖,从而激发了教师内在的专业成长动力,也使他们更能体会职业生活的价值和意义,体验到更多的职业幸福,他们的专业道德也进入一种更高的境界。

第二,制定和实施内涵关怀品质的师德制度,实现对教师的制度性关怀和救助。规制或约束并不是制度的固有品性,制度的性质取决于制度制定者的价值取向。因此,基于对教师的关怀而制定相应的制度,从而能够实现对教师的制度性关怀和救助。对教师的制度性关怀,可以包括对教师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危机的干预,对教师职业生活中各种困难情境的援助,为教师专心工作、潜心教研解除后顾之忧。因为很多时候,人的道德是情境性的,道德的环境能够滋养道德的品质和行为,而制度性的关怀则可以为教师创造富有人情味的,让人心里温暖如春的职业生活情境,在这样的情境中,教师也会努力让他的学生如沐春风。

在教育现实中,教师的心理压力与心理健康问题已经成为师德建设中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需要在这方面给予教师切实的关心和帮助。因为,在教育的内部竞争和外部竞争日益加剧的现实中,教师面对着巨大的压力,承担着沉重的责任,一线教师共同的感觉是“累”,“身心疲惫”。因此,作为职业倦怠的高发群体,教师的身心状态直接影响着教师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质量。由于身体、心理的疾患而产生的对工作的影响,往往被直接地归因于责任心问题,师德问题。所以,从一定的意义上讲,教师是急需关怀和体谅的弱势群体,师德建设需要俯下身来,倾听教师的苦衷,理解教师的心声,在此基础上制定内涵关怀品质的相关制度,对教师实施及时有效的关怀和救助,帮助其调整身心状态,帮助其克服职业生活中的困难,使其能够以最佳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工作中,实现自我的价值,也实现自我对社会的价值。例如,针对教师高度的心理压力所形成的心理问题,可以建立对教师心理健康的定期测评制度,对教师进行定期的团体心理健康讲座和辅导,还可以通过建立教师心理咨询室、教师心理咨询热线,开展各种教师心理保健活动,提升教师的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同时,通过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各种党、团、工会活动,丰富教师的课余生活,增强教师的身体素质。

2.师德制度公正的实现

制度公正,包括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是制度获得其事实上的合法性的内在依据。因此,公正是制度最重要的伦理意蕴。而制度公正在实际中的实现,很重要的保障性条件是制度制定过程的民主参与和制度执行过程的民主监督。在师德制度建设中,师德制度公正的实现使师德制度能够得到广大教师的内在认同并成为真正具有约束力的重要前提。因此,为保证师德制度的公正,就需要在师德制度建设中,努力实现制度制定过程的民主参与和制度执行过程的民主监督。民主代表的是对每一个普通教师的尊重,而只有被尊重的教师才会尊重他面前的制度。

师德制定过程的民主参与的实现,意味着各项师德制度的制定,不应该是只有领导和行政人员参与的行政文件的制定,作为一种上级对下级的行政命令出现在教师面前,而应该吸收普通教师的参与,倾听普通教师的声音。任何制度除非在较为普遍的意义上代表了民意,否则便不可能得到普遍的认同,发挥普遍的效力。教师对制度制定过程的民主参与在不同的层面上应该以不同的形式展开。国家和地方层面,应该按比例选择普通教师代表参加,在充分调查和了解广大教师的实际情况和实际意愿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制度。在各个学校的各种具体的师德制度的制定中,则应该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充分协商和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民主不只是一种形式,而是能够赋予制度内在生命力的重要的伦理力量。

师德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民主,意味着改变由于传统的教育和管理思想以及现行的校长负责制所形成种种官僚作风和以“人治”代“法治”的思想,在各种师德制度以及与教师相关的各种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贯彻民主的思想,充分发挥教师工会等组织以及普通教师的民主监督作用,使制度得到公正的执行。制度执行的民主最重要的是通过制度的执行使师德低劣的人受到严厉的惩处,以保持教师队伍的纯洁和维护教师的职业声望,同时使师德高尚的人能够得到其应得的尊重,享有应得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回报。也就是说,通过制度的执行,“保证教师的道德行为获得较大收益,使教师的败德行为付出极大的成本(代价)。不能使违反师德的行为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更不能使遵守与弘扬师德者总是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15]

当前师德中很多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就是相关的师德制度得不到强有力的执行。师德制度的执行是师德制度建设的“软肋”。而民主监督则是促使师德制度得到较好执行的推动力量。民主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普通教师师德评价是否公正的监督;另一方面是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师德问题是否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的监督。而现在,通过发挥学生、家长、社会的作用,对普通教师的师德问题的监督比较完善,而对于校长及各级管理者对师德制度的执行的监督比较薄弱。因此,需要建立健全对于校长等教育行政管理者对师德制度执行过程的有效监督。

(三)师德制度建设生态化——实现师德制度与其他教育制度的和谐

师德制度建设生态化,是指在师德制度建设中,要自觉运用教育生态学的观念,将师德制度建设放在整个教育制度系统中,动态地、联系地、全面地加以考虑,实现师德制度与其他教育制度之间的和谐统一,使师德制度在这种和谐的制度环境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也就是说,要确立制度生态意识,通过对制度系统地整合,使师德制度与其他制度形成正向的合力,而不是自相矛盾的斥力,从而实现制度系统价值和效益的最大化。

1.清理并正视师德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实现制度系统的和谐统一

(1)在制定和执行师德制度的过程中,要参照已有的各种相关制度,避免出现与其他制度的矛盾和冲突。

首先,在制度制定过程中,努力避免制度在教育价值取向上的矛盾和冲突。例如,一方面强调加强素质教育;另一方面在师德评价制度中却以应试成绩为唯一参照指标,这样在价值取向上自相矛盾的制度会造成教师实际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在冲突和混乱,造成教育行为上的扭曲。

其次,在教育制度执行中对各种制度要一视同仁,不能有软有硬,有轻有重。在教育实践中,由于考试制度等制度量化程度高,而且与各方面的利益相关,所以就得到强有力的贯彻和执行,而对于教师的道德评价制度由于比较“软”,而在事实上难以得到真正、全面的贯彻和执行。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一些师德并不好而考试成绩好的教师不会受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而一些师德高尚,在考试成绩上不是很突出的教师得不到应有的认可和奖赏。对教师考试成绩的评价与对教师师德的评价遵循的是不同的内在标准,两种评价不能相互替代或等同。可是,这样以“硬成绩”取代“软师德”的制度执行过程,会造成制度之间的内在矛盾,挫伤教师在师德方面的努力,使其转而追求显性的可量化的成绩,从而造成师德建设的现实困境。所以,要按照教师道德内在的专业性对其进行制度建设和执行,保证师德制度在现实中获得应有的地位和发挥应有的作用。

(2)修改或取消对师德建设造成负面影响的制度

在具体分析各种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的基础上,对于那些对师德建设造成负面影响的制度,要进行相应的修改甚至取消,以保证制度之间的内在统一和和谐。例如,一些地方和学校擅自制定的要求教师向学生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的制度,与师德要求相违背,如果这样的制度不取消,那么教师个体的道德就是无力的。所以,对于这些与师德制度建设相冲突、对师德建设造成负面影响的制度,必须取消,以保证师德制度的施行。

2.完善各种相关制度,为师德制度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条件,形成良好的制度生态系统

如果对教师的师德失范问题追根溯源,除了一部分是由于教师个人道德方面的问题,很多是制度性原因所导致的。因此,师德制度建设不能孤立地强调教师的个体原因,也不能单独强调师德制度的完善,而是需要综合地考虑到教师的师德会受到更为基本,或更为重要的制度的影响。这就需要对各种基础性的、全局性的制度对师德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研究,如果属于体制性的制度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师德制度建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土壤。例如,如果教师相对较低的工资待遇制度不作调整,那么要求教师“爱岗敬业”就很不现实;而过度官僚化、行政化的管理制度以及各种不切实际的检查评比制度对教师职业生活的干扰不改变,那么教师造假的问题也就很难改观。因此,需要建设和完善各种基础性、全局性的制度,以便为师德建设创造良好的制度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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