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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师德规范制度是以制度规范的形式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提出明确、细致、具有操作性的强制性要求。就当前师德制度建设的实际而言,师德规范制度受到较高的重视,而对于配套的师德保障制度却相对比较薄弱。这样,缺乏相应制度保障机制的师德规范制度往往会被架空,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本部分以师德保障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兼及师德规范制度。

二、师德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道德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如果没有制度调节来奠定和保持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基础,那么道德自律在利益冲突面前是很难维持和巩固的。”[2]师德制度是针对教师职业的一种具体而特殊的伦理制度,是将对教师职业的特殊道德要求明示为一系列规则和规范,是师德建设制度化的一种方式。师德制度既包括以师德内容为核心的师德规范制度,也包括确保师德规范有效落实的各种师德保障制度。师德规范制度是以制度规范的形式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提出明确、细致、具有操作性的强制性要求。而师德保障制度则是从师德培训、师德监督、师德评价等各个方面对师德规范的实施和作用发挥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就当前师德制度建设的实际而言,师德规范制度受到较高的重视,而对于配套的师德保障制度却相对比较薄弱。这样,缺乏相应制度保障机制的师德规范制度往往会被架空,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本部分以师德保障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兼及师德规范制度。因为两种制度很难截然分开,师德规范制度需要师德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而师德保障制度是以师德规范制度的落实为其存在和实施的内在依据和目的的。

根据对当前师德建设的现状调查和分析,我们发现师德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师德建设中的制度缺失

虽然近年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都非常重视师德制度建设,制定和出台了各种师德制度,师德建设正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然而,当我们深入调查师德建设的现状,会发现师德建设中的制度缺失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师德建设中的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形式上的制度缺失

形式上的制度缺失是指在师德建设中的某些方面和环节上的制度还不健全或不完善,该有的制度还没有,已有的制度还不完善。制度缺失往往会造成教师思想和行为上的混乱,而从教育管理的角度看,也会形成师德建设的真空地带。形式上的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不同层面上的制度缺失。师德制度建设在不同的层面上有不同的现实问题和制度需求,这就需要根据师德建设的不同任务和要求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例如,有些师德制度虽然在国家层面上制定出台了,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实际的教育情况千差万别,那么,在地方这一层面上,就需要在遵循国家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根据本地区师德建设的实际制定适切的制度。如果缺失了地方层面的具有延续性的师德建设制度,那么,很可能会产生国家层面上的师德制度在地方层面的“断裂”和“水土不服”,从而不能实现预期的效果。另一方面,在地区或学校层面上的具体师德制度的缺失,造成很多情况下师德制度停留在抽象的倡导和导向层面,而难以转化为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制度力量,从而导致师德建设的低效。

不同环节上的制度缺失。师德建设不只是一个横截面上的制度规范要求,也是一个纵向的系统性的制度建设过程和体系。因此,需要在师德建设的不同环节上对制度进行完善,形成师德建设的完整的、闭合的制度环路,这样才能对师德建设的逐步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系统。例如,一些学校和部门认为把上级的师德规范和政策贴在墙上就是进行师德制度建设了,对于如何有效地进行师德学习和培训,如何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教师的师德,如何从制度层面激发教师的道德自律和道德追求,都没有进行相应的制度建设。只有师德规范而没有配套的师德保障制度,孤立的、断裂的师德制度建设,难以将师德建设真正一以贯之,也就难以取得师德建设的真正效果。

2.实质上的制度缺失

实质上的制度缺失是指虽然有了相关的制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制度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而形成的制度缺失。实质性制度缺失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因缺乏制度意识而导致的实质性制度缺失。在一些地方和学校管理者的意识中,师德制度只是贴在墙上应付检查的摆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具有刚性制约力的制度。“人治”思想的根深蒂固,制度意识、规则意识的淡薄,使得制度应有的实质性力量被轻视、低估,最终被消解。正如在调查中一些教师所反映的,“师德考评,领导说了算,什么先进都是领导分配”。制度没有在师德建设中取得应有的地位,也就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处于一种实质上的缺失状态。

因缺乏制度创新而导致实质性制度缺失。一些地方和学校的师德制度只是照搬上级政策或文件,而没有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适合本地区或本学校的师德制度。这样,很多照搬的制度在实际的、微观层面的师德建设中不具有操作性和适切性,或者说已经失去了“现实性”,因而也失去了对师德问题的现实影响力。例如,关于有偿家教的问题,在西部落后的农村中学和在东部发达的城镇中学情况完全不同。农村中学可能就不存在有偿家教的问题,师德问题会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就需要针对学校师德问题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相关的制度。而对于东部一些有偿家教问题比较突出的学校,则要针对问题背后更为深层的原因来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制度。

因缺乏对制度的有效执行而导致的实质性制度缺失。对制度的有效执行包含两个方面,是否执行和如何执行,也就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一些学校制定了完善的师德评价制度,可是,在出现师德实际问题的时候,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按照制度进行处理,制度的存在形同虚设。另一方面,虽然执行了制度,可是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被扭曲和异化,走向了制度的反面。例如,一些学校在进行师德评价时,不严格按照师德评价制度进行,而变成了“谁与领导的关系好,谁就是师德标兵”。这样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扭曲,对制度的内在权威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人们对制度失去了基本的信任,导致了制度的实质性缺失。

3.教师专业组织的缺位

制度的基本内涵之一就是有保证制度实施的基本的组织架构,如果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来保证制度得到完整的施行,那么制度也就不成其为制度,而只是一般性的文字。因此,师德制度得以确立和有效实施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有相关的组织机构来监督和执行制度。目前,我国的师德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由教育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承担虽然具有其优势,能够运用强有力的行政权力来保证师德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其缺陷也越来越明显。行政机构因为不是专业组织,使得师德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专业性先天不足,而且行政机构的过度集权,缺乏民主和外在监督,也会导致在师德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不能保持应有的客观公正,而使制度存在致命的缺陷。教师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也处于比较边缘的地位,不能在师德制度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有效促进教师专业品质的提升,也无法对侵犯教师权利的制度进行有效的干预。而在英美等国,教师专业组织在教师专业道德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我国师德建设中,教师专业组织的缺位也是导致师德建设低效的不可忽视的制度性因素。

(二)师德制度建设中伦理精神的缺失

师德制度建设中伦理精神的缺失是指在师德制度建设中过分注重制度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制度的目的性价值,或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缺失公正、民主等价值精神的追求而导致的制度内在伦理意蕴的缺失。

1.师德制度价值目标实现中工具性价值对目的性价值的僭越

制度伦理学认为,制度的价值目标可以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制度的目的性价值与主体的需要、愿望、利益直接相联系,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在一定的关系中或条件下也是制度的目的性价值的构成部分,它通过制度的程序和具体运作过程表现出来,为制度目的性价值的实现而服务。制度的目的性价值主要表现为自由和平等,工具性价值主要表现为效率和秩序[3]

师德制度作为一种微观层面的具体制度,其价值诉求同样包括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两个层面。师德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就是实现教育者在教育生活中的自由和平等,确立其主体性地位。师德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就是通过师德制度的运行保证教育的良好的效率和秩序的实现。师德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应该是第一位的,工具性价值是为目的性价值的实现服务的。可是,在师德建设实际中,对效率和秩序的过度追求偏离了制度的目的性价值,手段对目的的僭越,使得师德制度背离了它的初衷。例如,一些学校为提高升学率而强化对教师的管理,直接用考试成绩来评价教师的师德,并进行严格细密的量化,使教师的全部行为时刻处于监督和监视之中。这样一种“泛制度主义”的物化的师德评价制度,不仅不能激发教师的主体性力量,而且带给教师的将是一种人格被贬抑的负面影响。

2.师德制度制定和执行中民主的缺失

任何一种制度价值的真正实现,都有赖于人们对制度的内在认同,这种内在的认同是制度权威赖以形成的根基。而制度制定和执行中的民主精神的贯彻和实现,是制度认同得以形成的重要条件。师德制度作为对教师这一知识群体的道德层面的规范,其在制定和执行中的民主精神的落实对其制度效力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师德制度在制定过程中不能实现普通教师的民主参与,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实现民主监督,那么,师德制度便只能是停留在教师道德心灵之外的一种制度形式,而不会成为对其道德行为产生真正影响的规约力量。

在师德建设实际中,很多师德制度是以由各级行政领导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文件的形式出现在教师面前的,行政文件所具有的行政命令的意味使教师对于与自己直接利益相关的制度只是一个被动的承受者,而没有任何话语权,没有赞同和反对的权利,只有接受的义务。单向度的、缺乏教师自身意愿表达和实现的师德制度,也就先天性地丧失了其取得民心民意的资格。因为,人是具有理性和主体精神的高级动物,“他们即使在为生命而斗争的时候,也是在他们知道为什么的时候才斗争的最卖力气”。[4]所以,“形式正确的法律本身并不能担保它被遵守,法律要合法化并得到个人支持,就必须使发布和使用法律的机构建立在团体基本的价值观之上”。[5]所以,师德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民主的缺失,对于师德制度建设而言是一种致命性的伤害。

3.师德制度实施过程中人本精神的缺失

好的制度文本并不能保证制度能产生好的效果,制度实施过程决定着制度最终的实效。然而,师德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形式化、强制性,导致师德制度实施过程本身成为一个非道德的过程。师德建设的本意应该是为教师道德成长和教师专业生活质量的提升服务的,而不应成为教师的负担。然而,在师德制度实施中不考虑一线教师的实际需要,只是形式僵化地作为一项行政任务去完成,官僚化的作风使师德制度的执行缺少人本精神,缺少对普通教师真切的关怀、理解和尊重,导致师德制度实施过程的变味。下面是一位教师对师德培训的感言,根据我们的调查,这样的师德培训情况在师德建设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又到了撰写师德培训体会的时候了。如果没有记错的话,这应该是第六次写师德培训体会了,对师德培训的内容,我是毫无体会可言的了,但是对师德培训本身,我倒是有些话要说,而且已经到了“如鲠在喉,不说不快”的地步了。

经过六个暑假的师德培训,我心中的一个疑团越来越大:师德是能够培训出来的吗?我实在不敢苟同“师德培训”这个词,师德怎么能培训呢?参加一次培训,至多能提高一点点道德认识,能不能激发教师的道德情感,我不敢说,至于强化教师的道德意志,并内化为教师的道德行为,我想都不敢去想。当然,我不反对教育部门努力提高教师的师德,其出发点当然是好的,要使整个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上一个台阶,尽可能避免出现有违师德的事情出现。可是好心有时也会办坏事,当前所谓的“师德培训”真不是我们教师所想要的。

我们不妨去看看“师德培训”的现场,上面领导做报告,下面教师聊天者有之,看报者有之,打电话者有之,进进出出者有之,有的教师甚至带着孩子来参加培训,真正认真听的没几个人。是教师的素质低吗?非也。师德培训形式单一,枯燥乏味,没有什么收获,教师们来参加培训是学校的要求,是看在学分的面子上的,是来报个到的,根本就不奢望能有什么收获。他们不愿意参加此类毫无收获的培训。

少一些形式主义,多一些对教师实实在在的尊重和关怀。当教师享受到教育的成功和幸福时,我相信,高尚的师德就会形成了。[6]

可见,对于师德制度实施过程本身,我们需要认真反思。教师们真正需要的是什么样的师德制度?什么样的师德制度实施过程是最有效的?师德最终的落脚点是教师内在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外在的道德行为的变化。如果师德制度和师德制度的实施过程没有内涵于对教师真正的理解和尊重,不能满足教师内在的需求,那么,这一缺乏人本精神和人文关怀的过程在教师心理和情感上造成的逆反和排斥,会与师德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南辕北辙,并极有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消极影响。

(三)师德制度建设受到其他教育制度的影响和制约

师德制度是在教育制度的生态系统中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因此教育制度系统中其他制度对师德制度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制约作用。这些影响和制约牵制着师德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成为不可忽视的师德制度建设的外在抑制性因素。

师德制度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

1.师德制度与其他教育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得师德制度低效或失效

在教育这一制度系统内,各种制度之间形成了复杂的关系,这种关系可能成为一种整合性的积极力量,促进各个具体制度作用的发挥,也有可能形成一种消极的耗散性力量,影响和削弱某一个具体制度实效性的实现。因此,师德制度建设中,一些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具体实施,形成了与师德制度的矛盾和冲突,师德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师德制度要求教师不能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而很多学校在具体管理中却要求教师利用节假日和休息日补课。而且,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对教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各个方面作最大化的利用,与工资挂钩、与奖金挂钩、与学习进修机会挂钩等,每一个作为普通人的教师都会在做“经济人”还是“道德人”之间进行利益和风险权衡,并最终做出自己的选择,而这一选择极有可能是对个体利益的选择和对专业道德的放弃。

师德制度要求教师不能在职称评定过程中造假,可是职称评定制度脱离教师实际,许多教师不得不为了生存而造假;师德制度要求教师应该诚信正直,为人师表,可是各种不切实际的检查评比制度,却往往导致了教师集体造假。正如一位教师所倾诉的:“我们不需要‘形式主义’的‘师德培训’,我们需要的是培养高尚师德的环境。上级领导能不能少搞些检查、评估,因为为了迎接检查、评估,下级难免会造假,搞形式主义。这样的检查、评估,害苦了老师,平时口口声声教育学生要做一个诚实、正直的人,在这个时候却不得不操起自己的巴掌扇自己耳光,教唆学生说谎话。教师需要一个让师德得到真实表现的环境,而不是昧着良心去做违背师德的事。”[7]

所有这些都使人意识到,很多情况下,师德问题不只是某一个教师的个人问题,师德制度建设,也不能仅仅就师德论师德,我们需要反思深层的制度性根源,需要在整个教育体制中为师德问题的解决寻找出路。

2.师德制度缺乏相关基础性制度的支持,难以发挥作用

师德制度不是孤立地发挥作用的,需要教育作为一个制度系统所形成的良好的制度生态环境的支持。师德制度只是整个教育制度系统中较为微观和具体的制度,受到其他更为基础性的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只有在其他制度的强有力的支持下,师德制度才能发挥其作用,如果失去了基础性制度的支持,那么师德制度只能是孤掌难鸣。相对于师德制度而言,与教师相关的人事制度、职称制度、工资制度、考试制度等对教师个人更具有基础性和重要性,如果这些制度不能为教师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条件,那么对于教师的师德要求就显得极为苍白无力。

近日,据有关媒体报道,湖北随州曾都区教育局发现该区有132名教师交来假毕业证用做评职称。在这里,重要的不是过多地去争论孰是孰非,而是应该冷静地思考怎样避免类似“造假事件”的发生。当我们在强调“道德自律”时,是否也该重视制度的保障?就教师评审制度而言,我们是否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很多老师在倒自己的苦水时说道,“年纪大的老教师,学东西很困难,加上平时教学就很紧张,没时间考文凭,教学成绩再突出没有文凭都评不上职称,而有的老师却不顾教学,只顾自己考文凭,往往这些人就能被评上职称。”[8]

因此,师德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对各种教育制度进行审视和盘点,在对教育制度系统的整合和完善中,推动师德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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