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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的制度路径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以往的教师专业道德建设中,我们主要强调的是教师个人的人格修养和道德自律这样一种个体伦理。也就是说,教师专业道德建设需要制度刚性力量的发挥。教师专业道德建设制度化是整个社会伦理制度化在教师专业道德建设中的折射。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在实质上的完善,包括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完善。制度的执行过程应该受到必要的监督,保证制度得到严格而忠实地执行。

在以往的教师专业道德建设中,我们主要强调的是教师个人的人格修养和道德自律这样一种个体伦理。可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界社会经济环境和教育环境本身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和各种经济利益的诱惑,个体伦理的主观性、非强制性等特征使得个人的道德行为难以得到强有力的规约而极易导致个体道德行为失范的发生。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仅仅依靠人的内心信念已很难维持,我们要避免人的主体性对道德的伤害,就必须把伦理落实在制度上,而不是落实在人的主体性上,要用制度来承诺道德”。[1]因此,在市场经济下的教师专业道德建设需要实现伦理的制度化,也就是用制度的权威性、强制性、直接性、可操作性等特性来弥补个体道德的不足,从而提高教师专业道德建设的实效。也就是说,教师专业道德建设需要制度刚性力量的发挥。

教师专业道德建设制度化是整个社会伦理制度化在教师专业道德建设中的折射。伦理制度化,即在道德建设过程中,以系统化的规则建构,强化道德职权、责任关系,在制度化、规范化中形成奖惩、督促等机制,使道德建设更为科学有效。“伦理制度化作为一种道德约束、规范机制,它的实质是通过公共规则的形式,把必须实施的道德目标、道德理想定型化、标准化,形成某种稳定的规范体系,从而最终达到道德自律与他律相结合、道德自觉与外部驱动相结合,实现道德的社会整合。”[2]所以,教师专业道德建设制度化就是要实现教师专业道德建设在制度上的完整和规范,使教师专业道德建设由“软约束”变为“硬约束”,在教师专业道德建设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实现教师专业道德建设制度化,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在形式上的完善

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在形式上的完善是指根据教师专业道德建设的实际需要,在教师专业道德建设的不同层面和环节上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填补教师专业道德建设中的空白,弥补教师专业道德建设中的漏洞,使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能够在不断完善中发挥应有的约束力量。

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在形式上的完善要求在不同的教师专业道德建设层面上,真正做到实事求是,能够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实际,结合教师的教学和生活实际,为实现教育的本真目的和教师职业生活的发展和幸福,制定相应的制度,完善和细化各项规章。这样,不同层面的师德问题在解决和建设过程中,都能够有相应的制度可以遵守和执行。

此外,在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纵向制度保障环节上,从教师专业道德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参与制度、师德学习和培训制度、师德评价制度到师德监督制度,都要在不同的制度实施情境中进行制定和完善,从而形成完善的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系统和体系,保证教师专业道德建设在各个环节上的落实。

二、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在实质上的完善

(一)制度意识的确立

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在实质上的缺失反映的最本质的问题是制度意识的缺失,对制度所具有的刚性约束力量的珍视和信任的缺失。教师专业道德制度是什么?它真正的意义和价值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如果这些根本性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回答,那么,无论我们制定多少制度,都难以逃脱制度实质缺失的命运。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并不缺少制度,缺少的是对制度本质上的理解和认识,对制度所具有的刚性力量的信任和坚持,缺少使制度力量得到真正实现的公平和正义的品质。

因此,制度在实质上的完善,需要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真正确立制度意识,充分信任制度在教师专业道德建设中不同于舆论、宣传等手段的独特作用,相信制度不只是“贴在墙上的文件”,而是可以成为约束教师行为、激励教师热情的强有力的律令。

(二)制度创新的实现

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在实质上的完善需要一定程度的制度创新。我认为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创新,需要从两个层面着力。

第一,教师专业道德建设要具有大视野。这里的大视野是指历史眼光和国际化的眼光。历史的眼光,一是指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既要善于从我国教育和文化发展的丰富的历史资源中,挖掘历史遗留的宝贵财富,古为今用;二是指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应紧跟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因为师德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在不同的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内容,如果教师专业道德制度本身不能根据时代发展所提出的新的变化和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那么,过时的或者说不合时宜的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就会被人们弃之不理。因此,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创新需要在历史的眼光中,借鉴已有的制度遗产,结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在时间的维度上奠定自己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为自己的有效性建立根基。

国际化的眼光是指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不能闭门造车,它需要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放眼世界,以批判的眼光审视各国的教师专业道德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并且从中发现有益的养分,来滋养我国的教师专业道德建设。诚然,各国都有自身独特的国情,各国的教育发展和教师教育情况也有很大的差别,但这并不能证明各国的教师专业道德建设不能交流和借鉴。相反,在各国的教育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我们的教师专业道德建设也可以在保留自身特点的前提下,大胆借鉴别国的有益经验,使我们的师德建设更具开放性,也推进其有效性的实现。

第二,教师专业道德建设的校本化。从目前我国教师专业道德建设的实际来看,国家层面的《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等都是从较为宏观和抽象的层面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提出了要求,并不能涵盖复杂的教育实际中教师专业道德建设的各个方面,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教师专业道德建设中富有创造性地面对师德的实际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师德师风在每一个学校都有不同的表现,每个学校都可能面对不同的师德问题,所以,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需要在学校层面上体现出特点和特质,也就是要进行校本化的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让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在最基础的教育层面上实现其适切性和实效性。

(三)制度程序的完善

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在实质上的完善,包括对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完善。在法学中,法律的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障条件。在制度建设中,无论制度文本多么合理完善,如果制度的程序存在缺陷,那么制度就不能在实质上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因此,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中需要坚持公平和正义,使制度能够得到教师内在的认同和体认,并通过认同和体认的过程转化为自己的道德品格。制度的执行过程应该受到必要的监督,保证制度得到严格而忠实地执行。

三、教师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完善

“弗赖森认为专业人员之特质在于其具有理性的形式知识,并将知识转化为实际的实践性活动。欲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实践性的活动,则有赖于制度化的组织,方易竞其功。”[3]因此,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其专业性社会活动和价值的实现需要制度化的组织架构的支持。英、美、法、德等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等地区都建立了不同性质的教师组织,来维护教师的权益,提升教师的专业地位和专业服务品质。从各国教师组织的性质来看,主要有两种取向:一种是工会主义,一种是专业主义,前者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和争取教师的权益,后者的主要目标是提升教师的专业品质和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从各国教师组织的实际运作和发展来看,他们在教师的职业生活和专业道德建设中都发挥了不同程度的作用。

而目前我国的教师组织主要是特定的学科协会,其在大多数一线教师的实际职业生活中影响力并不大。而与教师职业生活联系较多的教师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虽然在丰富教师的职业生活,保证教师民主参与学校决策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相对于教育的发展和教师在职业生活中更多权利的实现而言,这些组织机构的作用和功能的发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教师组织机构建设是教师专业道德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

一方面,对现有教师组织机构作用和功能的完善和发挥。在校长负责制和教师聘任制下,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更应该重视和发挥学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为学校民主科学的管理、教师民主生活和各项权益的真正实现建立有效的基层组织机构。只有在民主的环境中,只有在教师的各种基本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之后,才能要求教师积极参与学校管理,才能要求教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所以,应当把工会真正建设成教师的组织家园,让每一个普通教师感觉到他自己并不孤单,有一个组织可以让他信赖和依靠;让教职工代表大会真正成为教师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让普通教师的声音能够被倾听,让普通教师的民主权利能够得到实现。虽然这一目标的实现还有很远的路需要走,但是这是教师专业道德建设必须要跨越的距离。

另一方面,教师专业性或民间性组织机构的建立。由于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育实际中往往沦为教育行政机构的附庸,在维护教师权益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中不能够独立而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借鉴国外及港台地区的经验,在实现教师的专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品质以及维护教师的权益方面建立教师专业组织或民间性教师组织可以起到有效的补充作用。有研究者建议,为在劳动合同聘任制下维护教师的合法正当权益,“最为经济且现实的方法是建立一个教师行业自治组织”。该组织在性质上属于教师自发组织成立的民间组织,其运作方式可以参考其他行业自治性组织。该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对该地区拥有教师资格的人进行登记注册;由该组织对教师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代表教师与学校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处理学校与教师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保护教师权益不受侵害。[4]虽然这只是一个初步的想法,但是,在教师专业道德建设中教师专业性组织建设是需要我们认真面对和思考的一个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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