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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治理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限期治理要以污染源调查为基础,以环境保护规划为依据,与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源集中控制、污染物总量控制相结合,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限期治理要坚持强制与自觉相结合的原则。对那些污染危害严重,不治理就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必须强制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列入限期治理的项目必须技术成熟、资金基本落实。因此,对一些投资很大的限期治理项目,国家也应承担一部分治理责任。

(一)综合且集中的原则

限期治理要以污染源调查为基础,以环境保护规划为依据,与环境综合整治、污染源集中控制、污染物总量控制相结合,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确定限期治理项目仅仅从点源治理需要出发是不够的,必须充分考虑整个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的整体需要,有些污染项目可以用调整布局的方式,采取关、停、并、迁或调整经济结构,或集中控制来解决,不能盲目地进行点源限期治理。所以,限期治理项目必须在污染的性质、程度、对整个区域环境影响基本清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基本制成的情况下才可以确定。

(二)强制与自觉相结合的原则

限期治理要坚持强制与自觉相结合的原则。对那些污染危害严重,不治理就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必须强制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无条件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但强制必须与自觉相结合,没有企业的自觉主动,限期治理也难以完成,即便完成了,也不能坚持设施的正常运转发挥预期效益。

(三)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限期治理必须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先易后难,既要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又要考虑实际的可能性。列入限期治理的项目必须技术成熟、资金基本落实。首先是限期治理项目必须技术成熟,治理工艺不过关的不能列为限期治理项目,否则不仅达不到预期目的,而且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次是资金基本落实,对一点资金也没有或仅有一部分资金的项目不能勉强列为限期治理,否则,列入了也完不成任务,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当然,那种认为只有资金全部落实才能列为限期治理项目的观点也是不对的。限期治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强制的手段,促进其筹集资金加速治理,给一点压力是十分必要的,才能迫使企业努力完成限期任务。

(四)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

限期治理必须坚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统一的原则。一般来讲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都是比较好的,关键是对“经济效益好”如何理解。经济效益有两种:一种是看得见,摸得着,投入运行后马上能赚钱的直接经济效益;一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在以后相当长时间才能见效的间接经济效益。我们不能只看眼前的直接效益,还要看长远的间接效益,要考虑经济效益的滞后性因素。

(五)“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限期治理必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治理的资金主要应由造成污染的企业自筹或贷款解决。因为污染是由企业造成的,治理污染理所当然也要由企业负责。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的企业有相当一部分是国有的,有些污染也是由于原来计划不周造成的,换句话说,国家也欠了企业一部分债。因此,对一些投资很大的限期治理项目,国家也应承担一部分治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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